第五章外国法的适用和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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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致的概念及种类
思考“福果案:”的法律适用路径: 法国冲突法——巴伐利亚法冲突法——法国 实体法——狭义反致
可见,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 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 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 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 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 件的制度,就是狭义反致。
三、法律规避效力
1.鲍富莱蒙离婚案到佛莱案看法国法院 对法律规避效力的态度。
2.欧洲大陆的学者观点 3.通论
三、法律规避效力
4.我国《意见》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 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 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具体态度: 规避我国法一律无效。 规避外国法中正当、合理的规定 规避外国法中的反常规定
思考:在鲍富莱蒙离婚案中鲍富莱蒙王子的 诉讼请求有哪些?法院作出处理的有哪些?为什 么法院认为它无权受理王妃入德国国籍的问题。
二、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构成法律规避,应具备下列要件: 主观要件:故意 客观要件:当事人有意识、有目的地实施了 规避法律的行为;改变了构成连接点的具体事实 或者规避了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以实现法律规 避的目的。 规避对象:强行法而非任意法 规避结果:既遂
一、反致的概念及种类
(三)间接反致 思考下面案件的法律适用路径: 一住所在中国的秘鲁人,死于中国,在日本留有 不动产,其亲属就该不动产的继承在日本法院提起诉 讼。依日本冲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死者的本国法即 秘鲁法,但秘鲁冲突规范规定适用死者最后的住所地 法即中国法,而中国的冲突规范却规定不动产继承适 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结果日本法院最后适用 了日本的继承法。
(二)我国的查明途径(《意见》193条)
三、外国法无法查明时的解决方法
以法院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法(多数) “类推”适用内国法(英美法系国家) 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德、美) 适用一般法理(日本) 适用与外国法相近似的法律(德、日) 我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四、外国法适用错误的救济
案1、甲国公民死于乙国在乙国有动产、住 所,在甲国起诉;案2、甲国公民死于乙国在乙有 不动产、住所,在乙起诉;案3、乙国公民死于甲 国,在甲有不动产,在甲起诉。
案1、3就是因为致送关系中断而不再反致。
三、该制度的发展趋势与我国的态度
反致可以使法律的选择空间增大,这符合现 代社会的法律选择理念。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案 件的公平合理解决。是一种很富生命力的制度。 但其适用领域应有所限制,一般说来合同一块是 不能反致的,这为国际社会所认可,因为此制度 会使合同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交易安全。
三、公共秩序保留立法与实践分析
(一)各国的立法形式简介 (1)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 例:有关警察与公共治安的法律,对于居住 在法国境内的居民均有强行力。 (2)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 例:外国法的适用,如违背善良风俗或德国 法的目的时,则不予适用。 (3)合并限制的立法方式
三、公共秩序保留立法与实践分析
一、反致的概念及种类
思考“特鲁福特案”的法律适用路径: 英国冲突法——法国冲突法——瑞士实体 法——转致
可见,所谓转致就是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 依甲国(法院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但 它认为指定的乙国法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乙 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民事关系应适用丙国实 体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丙国实体法作出了判决 的情况。
即认定外国法是否违背公共秩序,还要看
具体案件与法院地的联系。如果个案与法
联系说 院地有实质联系,应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
客 观
若没有实质联系,则不应排除该外国法的 适用

如果外国法仅是内容违反法院地公共秩序,
结果说 不一定妨碍该外国法的适用;只有外国法 的适用结果危及法院地公共秩序,才可援
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一、反致的概念及种类
日本冲突法——秘鲁冲突法——中国冲突 法——日本实体法——间接反致
可见,所谓间接反致就是对于涉外民事关 系,甲国(法院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 但乙国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包括冲突法在内 的)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甲国实 体法作准据汉,最后甲国法院适用本国的实体 法来判决案件的情况。
(二)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条 规定: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 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请思考:我国采取的是什么立法方式?司法 标准如何?
(三)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实践
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保留的区别
比较内容
法律规避
公共秩序保留
当事人故意改变某种连结 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
3.了解我国对反致的态度;各国对法律规避 效力的态度;外国法内容的查明的含义、性 质等;了解公共秩序保留在司法运作中应注 意的事项。
一、反致的概念及种类
(一) 反致 思考下面案件的法律适用路径: 一在日本有住所的中国公民,未留遗嘱而死亡,在 中国遗留有动产,为此动产的继承,其亲属在日本国 法院起诉。根据日本的冲突规范,继承本应适用被继 承人的本国法,即中国法,但中国的冲突规则却规定 动产继承适用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即日本法。 这时日本法院如采用了中国的这一冲突法的指引而适 用了自己的继承法判决了案件。
反致小练习
假设:秘鲁法规定:继承依死者最后住所在 法。《日本法例》规定:继承应适用被继承人的 本国法,即中国法。《民法通则》规定:遗产的 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 不动产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则:
1.住所在日本的中国人,未留遗嘱而亡,在 中国有动产,为此遗产在日本涉诉如日本接受反 致,则此案用哪种法?在中国涉诉将适用什么 法?
第五章 外国法的适用和排除
目的与要求: 1.重点掌握反致的产生原因及几个典型案
例;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要件;公共秩序 保留的概念;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保留的区 别。
2.掌握外国法内容无法查明时的解决方 法、适用错误时的救济方法;我国关于法律 规避与外国法内容的查明的相关规定;公共 秩序保留的理念与实践发展脉络;会分析我 国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及相关知识。
起 因 点的事实
的适用结果与法院地公
共政策相冲突
保护对象
既可以是本国法,也可为 只是本国法中的基本原
外国法,但多为禁止性法 则、基本精神,不是所wk.baidu.com
律规范
有的禁止性规范
行为性质 私人行为
国家相关行为
后 果 不仅不适用外国法,当事 当事人不承担任何法律 人可能要负担法律责任 责任
地位和立法 主要处于学说阶段,大多 国际私法的一项原则, 上的表现 数国家的立法没有规定 各国立法均有规定
内容理解错误 准据法选择错误
涉及是否允许当事人上诉的问题,各国对此问题 的解决取决于两个因素:一为该国对外国法的定性; 二为该国法院职能的分配。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无论什么情况,当事人不服 均可上诉。
一、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
(一)定义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内国法院根据冲突规范 应适用某一外国法时,如果该外国法的适用将 违反内国的公共秩序,内国法院便以此为由拒 绝适用该外国法的制度。 (二)作用 公共秩序保留既具有排除外国法适用的否 定或防范作用,又具有直接适用内国法中强制 性规范的肯定作用。
一、反致的概念及种类
(二)转致 思考下面案件的法律适用路径: 一中国公民,在德国有住所,未留遗嘱死亡,在英 国遗留有动产,其亲属为此项动产的继承而在英国 法院起诉。依英国的冲突规范,动产的继承应适用 死者的住所地法即德国法,但依德国冲突规范,继 承应适用死者死亡时的本国法,即中国法,如果英 国法院最终适用了中国继承法判案。
二、公共秩序保留的发展脉络 与理论研究
(二)理论发展 大陆法系的学者关注于词汇的内涵的研究, 他们多从法律分类的角度去探讨什么是“公共秩 序”,英美等国家的学者则从实用主义出发,关 注 什么案件用此制度合适。 (三)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实际司法标准
理论 主观说
主张
只要某一外国法规定本身与法院地的公共 秩序相抵触,就可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
反致小练习
2.住所在中国的秘鲁人死于中国,在日本留 有一笔不动产,在接受反致的日本涉诉,应适用 哪种法?在中国涉诉将适用什么法?
一、法律规避含义——鲍富莱蒙离婚案
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事 法律 关系当事人为了实现利己的目的,故意改变构成 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连结点的具体事实,以避开本 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准据法,从而使对其有利的 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一)各国做法 1.把外国法看作是事实,则由当事人查明并向法 院举证(英美法系多如此操作) 2.把外国法看作是法律,则由法官负责查明 3.认为外国法是既非“事实”亦非“法律”,仅 仅是外 国法而已的,则法官与当事人均有责任查明,原则上 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亦负有协助的义务。
二、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方法
二、反致产生的三个缺一不可的条件
1.主观条件:法院地国认为其冲突规范指 向的外国法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冲突法。
2.法律条件:相关国家的冲突规范本质上 不同。
3.客观条件:致送关系没有中断
致送关系没有中断解析
分析案件: 甲国:不动产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依被继
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乙国:不动产依被继承人 本国法;动产依动产所在地法。
一、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
(三)“公共秩序”术语评介
弹性法律概念,自由裁量空间大,公共秩序 保留是一项强有力的否定外国法适用的措施。该制 度亦为多数国家立法所肯定,并为各国实践所支持。
我国对此制度同样持肯定态度。
二、公共秩序保留的发展脉络 与理论研究
(一)历史发展 萌芽于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期——胡伯 在其著名的三原则理论中明确提出公共秩序 保留的理念——萨维尼主张公共秩序只是国 际私法基本原则的一个例外——孟西尼把公 共秩序提高到了基本原则的高度——首先以 法律形式将公共秩序规定下来的是1804年 《法国民法典》
一、外国法内容的查明的含义、性质
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 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 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查明外 国法的存在与否及怎样确定外国法的内容。在
这一制度中关键的问题是外国法的性质如何,
对此国际私法界大致有三种说法:事实说;法 律说;折中说。
二、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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