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标准文本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编号: .
河城期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委托人:
监理单位:
建设工程监理协议书
委托人:
监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括: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工程类别:工程等级:
投资性质:/ 工程投资额:
招标部分工程造价:
其它:/
第二条词语含义
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第三条合同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依次如下:
3.1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3.2建设工程监理协议书;
3.3招投标及评标过程中双方往来函件,效力也较后签发者优先;
3.4本合同专用条件、附加协议条款及合同附件;
3.5本合同通用条件;
3.6监理投标书。
第四条工程监理范围
工程交付业主的全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土石方、基坑支护、地基(桩基)与基础、主体工程、装饰装修、钢结构、屋面、防水、保温、建筑电气、给排水、采暖、智能化、通风空调、防排烟、电梯设备及安装、消防、幕墙、燃气、门窗、人防、园林建筑、园林绿化、室外工程(安装工程、停车场、广场、道路等)、示范区及样板间等有关的承包人承担的全部合同工程项目的工程施工监理及工程保修期内的维修监理。(具体内容根据片区住宅业务单元
情况填写)
第五条监理服务阶段
经双方协商,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对本工程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使用和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代表委托人实施监督与管理。对本工程下列阶段实行监理:□建设前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
第六条监理酬金的计取与支付方式:
6.1 监理酬金的计取,采取下列公式计取:
监理酬金=工程总建筑面积×监理费率(元/平方米)
6.2 监理酬金的支付方式:
6.2.1 建设前期阶段、设计阶段监理酬金支付方式:
/
6.2.2 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监理酬金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
(1)按月等比例支付;
(2)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30天双方完成监理结算,支付至监理结算金额的95%;
(3)剩余5%作为保修阶段监理服务费用,竣工后满一年付50%,满两年全部无息付清。
(4)监理人应在委托人支付款项的同时,向委托人开具相应金额的合法发票,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监理费。
第七条监理服务期限:
计划监理服务期限为日历天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完成)
其中:
施工阶段的计划监理服务期限为日历天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完成)
保修阶段监理期限为个月。
非监理人的因素致使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限延长的,如延长不超过三个月,则不另行计取费用;如超过三个月,则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延长服务期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新增监理费用。
如果想在监理定标前就约定好延长期超过三个月时补充协议的计费方式,应在此处约定。
第八条监理人承诺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九条委托人承诺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报酬。
第十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共份,委托人份,监理人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本合同生效。
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本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京御地产办公室
通用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第1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⑴“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⑵“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⑶“工程投资额”在建设前期阶段是指工程估算;在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是指工程概算;在施工阶段,竣工决算前是指工程预算价,竣工决算后是指工程决算价,其监理费应按此进行调整。
⑷“监理费率”是指市物价局、建设局规定的监理取费标准。
⑸“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⑹“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⑹“承建商”是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承担工程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⑹“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委托人与承建商签订的,约定由承建商承担工程施工,委托支付价款的合同。
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监理人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⑻“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⑼“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到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⑽“月”是指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2条监理依据:
⑴国家和工程所在省、市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及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及标准;
⑵政府批准的计划立项、规划要点、设计要点及有关文件;
⑶已报批的施工图纸;
⑷依法成立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合同或协议。
第3条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