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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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单位),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及与之配套的其他资金,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的程序包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确定政府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文件、施行采购、确定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验收、采购资金支付、信息公开和文件管理等工作过程。

第四条根据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建立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采购预算编制与执行、采购方式决定与执行、项目技术参数需求确定与审核、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项目需求确定与评标定标、签订审核合同、采购经办合同签订与验收、项目验收与采购结算审批、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第六条贵州省地震局政府采购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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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府采购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编制,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的执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发展与财务处职责

(一)根据国家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制订我局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制度;

(二)负责指导、监督采购责任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

(三)负责向中国地震局或省财政报送政府采购有关审批或备案文件。

第八条采购各处室(单位)职责

(一)结合实际提交各处室(单位)采购需求;

(二)开展市场调研,提出技术要求,配合省地震应急指挥和保障中心(以下简称应急保障中心)编写招标(采购)文件;

(三)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第九条纪检监察审计处职责

(一)对政府采购可行性论证、市场调研、采购方式选择等前期工作进行监督;

(二)受理采购工作中的各种投诉和举报,对具体采购活动以及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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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政府采购进行财务审计;

(四)负责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监督工作。

第十条采购责任单位职责

(一)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编制采购内容及预算,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报采购实施计划;

(二)按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本单位政府采购;

(三)合理设置采购岗位及拟订工作职责;

(四)按规定履行政府采购报批程序;

(五)按要求填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负责将采购过程中相关文件资料归档保存;

第三章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自行采购等组织形式。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是指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实施,以及使用省财政资金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实施的采购活动。批量集中采购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范畴。

(二)部门集中采购是指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由中国地震局确定入围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活动。

(三)分散采购是指采购单位组织实施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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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非集中采购活动。

(四)自行采购是指采购单位组织实施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非集中采购活动。

第十二条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含批量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按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与标准以及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必须根据经费来源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省政府采购中心实行公开招标形式采购。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因特殊原因确需自行采购的,应当按程序审批。使用中央资金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可通过中央政府采购网采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和网上竞价等组织形式采购。采购责任单位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实施前,应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

第十四条按规定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因特殊情况确需自行采购的,应当按程序审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时,按规定确定入围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应当在采购前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

第四章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 4 -

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以及局确定的限额以下其他分散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适用于公开招标情形

1.中央财政资金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

2.地方财政资金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单项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

3.政府采购工程类必须招标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为400万元(含)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为200万元(含)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为100万元(含)以上。

第十七条适用于邀请招标的情形

与公开招标的开标方式一样,仅招标的对象有一定的选择,应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使用该方法的前提是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八条适用于竞争性谈判的情形

对于公开招标后未达到招标要求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时采用,经中国地震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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