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的法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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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的法律标准
谣言的定义: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例如邮箱、聊天软件、社交网站、网络论坛等)而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的话语。

主要涉及突发事件、公共领域、名人要员、颠覆传统、离经叛道等内容。

谣言传播具有突发性且流传速度极快,因此对正常的社会秩序易造成不良影响。

以上为网络谣言在一般情况下的定义,而我们的法律并没有对网络谣言作出准确的定义,或作出一个明确的划分标准,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了“造谣”是“捏造虚假事实”,或“虚构”情况,但也只是笼统的把谣言规定为虚假的事实或是被虚构了的情况。

这样的解释只是对谣言这个词语的表面解释,仍然是没有对网络谣言划分出法律标准。

我所理解的划分法律标准一定是要对某个事物在法律上作出一种较为明确的界限,而界限则要根据这个事物对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产生消极的影响则是违法的。

所以某种事物的法律标准就要探讨它在何时不违法而在何时是违法的,即网络谣言的法律标准应该是比网络谣言的一般标准更严格。

网络谣言在多数情况下一般会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制,而触犯这两条法律最到的特征就是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

所以我认为网络谣言的法律标准应当是网络谣言的危害大小,包括了实际的危害结果的大小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大小,而不是通过判断网络谣言作出者是否滥用言论自由这一权利,作出了网络谣言不一定会触犯法律。

前述危害结果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都涉及到是否触犯或者会触犯公民、集体、社会秩序和国家的利益,例如公民的人身权,社会的正常秩序,严重的,在刑法中就会触犯例如诽谤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具体来说,有以下标准:1.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是否被侵犯,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自由、人身自由(广义)、文化教育权和监督权这六种权利需要定性的标准,网络谣言若是侵犯就应算作违法。

2.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和获得赔偿权因涉及到经济利益,涉及到一定的数额,需要使用定量的标准,具体的数额应通过科学手段得出,超过这个数额的网络应作为违法处理。

3.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中不涉及财产数额的部分需要定性的标准,涉及到财产数额的部分需要定量的标准,方式与前述二者相似。

4.网络谣言发布者发出的谣言的社会影响,包括一个时间段内的点击、转发次数,传播范围和受众人群。

政府对一个信息未作出判定之前,将发布者规制,是否影响
发布者的言论自由?
答:会影响发布者的言论自由
一个信息是否属于网络谣言需要我们作出判断。

一个信息,可能是网络谣言,也有可能是真实准确的信息,而网络谣言也分为违法的和不违法的网络谣言。

政府要规制的发布者,应当作出了违法的网络谣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公民在网络中传播信息属于行使自己言论自由的权利。

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言论自由的界限是,公民发布的言论不得侮辱诽谤诬告陷害
他人,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政府部门(行政机关)不能对一个存疑的信息进行判定之前将发布者规制,因为在对这样的信息作出判定之前,我们并不能得知这个信息是否属于谣言,更不能判定这样的谣言是不是会对公民权利,社会秩序,国家安全造成影响。

这个信息是待验证的信息,而发布者只是有嫌疑的人,在事实并未查清之前,我们不能对信息和发布信息的行为妄下定论。

公民基本权利的效力具体表现在,对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制约。

所以行政行为在作出时,不得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包含了言论自由。

政府对一个信息未作出判定之前,发布者作为公民,他的言论自由是否是在言论自由的界限之外是不知道的,这时候我们只能认为发布者是在合法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利。

政府在这时,不应该通过行政强制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对发布者进行规制,这样做侵犯了发布者的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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