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编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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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简称概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的编制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园林工程的概算定额及其地区基价的编制与管理。第三条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及地区基价是建设工程项目计价的经济标准;是编制建筑工程初步设计阶段概算,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依据。执行过程中,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定额标准。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及地区基价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并及时调整。第四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统一概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的编制、补充、修订及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全省统一概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第五条概算定额的编制必须遵守以下原则:(一)工程实体性消耗与施工措施性消耗相分离;(二)项目齐全、步距合理;(三)工程量计算规则简明适用,具有可计算性;(四)定额水平反映社会平均水平;并应考虑概算定额与预算定额之间的幅度差。(五)表现形式体现量价分离原则,并应体现各类工程的特点。第六条概算定额编制依据包括:(一)国家及我省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等;(二)现行的全国统一概算定额、全省统一概预算定额等;(三)现行的设计规范、具有代表性的标准设计图纸和其他设计资料等;(四)典型的已完工程的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决)算及有关测算资料等。第七条概算定额由说明、定额项目表和附录三部分组成。(一)说明包括总说明、章说明和节说明。其中:总说明包括概算定额的作用、适用范围、编制依据、使用规定及说明等。章说明包括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有关说明、特殊问题处理方法的说明等。节说明主要包括定额的工程内容说明。(二)定额项目表包括定额表及附注说明。定额表由定额编号、计量单位、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组成。(三)附录的主要内容包括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损耗率表及其他。第八条概算定额的编制工作应分阶段按步骤进行。一般分为准备工作、编制初稿和审查定稿三个阶段,每个阶段分若干个步骤。(一)准备工作阶段包括拟定编制方案、成立编制机构、调查研究、收集编制资料、召开专题座谈会等。(二)编制初稿阶段包括拟定编制细则、确定定额的项目、制订工程量计算规则、确定计量单位、测算和确定定额消耗量、定额水平测算、编写定额说明、提出初稿。(三)审查定稿阶段包括广泛征求意见、组织专家审查、修改完善、定稿送审、整理资料。第九条概算定额消耗量指标的确定概算定额是由现行预算定额扩大或综合而成的,规定了完成单位扩大分项工程或结构构件所必须消耗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数量标准。 1、人工消耗量指标的确定概算定额中的人工消耗量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单位扩大分项工程或结构构件所必需消耗的人工数量。应根据分项工程所综合或扩大的各个预算定额项目包括的人工工日数确定。 2、材料消耗量指标的确定概算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单位扩大分项工程或结构构件所必须消耗的各种材料数量。应根据分项工程所综合或扩大的各个预算定额项目包括的各种材料消耗量综合确定。 3、机械台班消耗量的确定概算定额中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单位扩大分项工程或结构构件所必须消耗的各种机械数量。应根据分项工程所综合或扩大的各个预算定额项目包括的各种机械台班消耗量综合确定。第十条概算定额地区基价编制依据包括:(一)现行的全省统一预算定额;(二)现行的人工单价;(三)现行的地区材料预算价格;(四)现行的施工机械、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地区基价。第十一条概算定额地区基价的编制步骤包括:(一)填写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二)计算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分项工程基价;(三)复核计算过程;(四)报送审批。第十二条概算定额地区基价由说明、地区基价、附录三部分组成。说明主要包括编制依据、适用范围、作用等。地区基价包括定额编号、分部分项名称、计量单位、基价。其中:基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附录由人工工日单价、材料综合预算价格、机械台班综合价格三部分组成。

第十三条分部分项概算定额地区基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人工费=现行概算定额中人工工日消耗量×人工单价材料费=∑(现行概算定额中材料消耗量×相应材料综合预算价格)机械费=∑(现行概算定额中机械台班消耗量×相应机械台班综合价格)第十四条概算定额地区基价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的确定(一)人工单价按地区现行各类建设工程人工单价为依据确定。(二)概算定额地区基价材料价格应按材料综合预算价格确定。材料综合预算价格是指在地区现行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基础上,根据概算定额的要求,对同一品种、不同规格的材料预算价格加权平均计算的价格。 1、材料综合预算价格的计算(1)按规定权数计算材料综合预算价格;(2)按概算定额中材料计量单位的规定,对材料预算价格的单位进行换算。 2、材料综合预算价格权数的确定(1)以概算定额的材料要求和地区现行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为依据,按照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操作规程结合当地材料供应情况,对同一品种不同规格的材料按一定比例用量确定权数,列出加权平均计算公式。(2)材料综合预算价格应按全省统一规定的权数进行计算。(三)概算定额地区基价机械台班价格应按机械台班综合价格确定。机械台班综合价格是指在现行《甘肃省施工机械、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及地区基价》基础上,根据概算定额的要求,对同一种机械不同机型、不同规格的机械台班基价加权平均计算的价格。机械台班综合价格的确定按以下步骤进行:1、确定机械台班综合价格的权数,应以概算定额的机械要求和现行《甘肃省施工机械、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及地区基价》为依据,按操作规程对同一种机械不同机型、不同规格的机械台班基价按一定比例用量确定权数。 2、机械台班综合价格应按全省统一规定的权数进行计算。第十五条全省统一概算定额地区基价以外的其他市、县的地区基价和适用于某一地区的补充定额及基价,由本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颁发。第十六条全省统一概算定额缺项的一次性补充单位估价,由编制单位根据工程设计要求和具体情况提出书面申请,经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省、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批,仅限该工程范围内执行。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批的一次性补充单位估价,应及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凡申办一次性补充单位估价时,均应资料齐全、数据可靠、计算准确,并附有计算书、设计图纸、测定数据等原始资料。第十七条全省统一概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由省建设厅颁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出版发行,对其出版物及电子文档享有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复制、盗用。第十八条全省统一概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由省、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所作的全省统一概算定额及地区基价具体解释应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对有不同意见的解释,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作最终解释。第十九条有关单位需对概算定额及地区基价问题进行解释的,应提出书面申请,报省、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省、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回复时,应以公函答复。第二十条本省以往有关概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来源:甘肃省工程建设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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