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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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其它基本建设
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完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力度,明确工程质量责任,实现本工程项目管
理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程质量管理目标
分项工程合格率100%,分部工程优良率90%,项目竣工验收质量评定等级为合格工程.
杜绝发生严重质量事故
第三条工程质量等级质检制度:施工单位自检后报监理单位检查,质检单位进行质量监督.深圳市质量监督总
站对本项目工程质量行使政府监督职能.本项目所有参建单位自觉做好自检,接受监督.
第二章公司质量管理
工程质量责任制
第四条公司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第五条公司工程部委派一名工程师(作为业主代表)负责本工程项目的实施.其具体工作职责是:
负责协调地方关系,及时反映并解决工地存在的各种问题.
了解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状况,计划的执行情况.
审核工程变更,代表公司及时核实并签认变更设计的工程量的增减,每期会同驻地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计量数
量复核.
随时检查承包工地施工员是否到位,是否佩带工牌上岗,并做好现场记录.
业主代表如对工程任何部位的工程质量有怀疑,可与现场监理一起对该部分工程以合理(包括破坏性检查)的
方式进行质量检查.对于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处理改正.
参与合同文件和技术规范的业主方面的工作.
质量巡查制度
第六条为了加强业主与监理工程师的沟通,同时也达到对现场驻地监理进行监督,检查的目的,保证工程质量
得到及时有效控制,建立并实行“质量整改通知单”制度.本通知单由公司及项目监理单位制作,适用于公司
及项目监理单位质量管理人员巡查工地时使用.公司按工程部位,将发生的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用检查通知单
记录下来,送监理驻地组,由项目监理单位安排人员对存在问题处理,并填写处理意见及结果.处理完毕后,由
项目监理部将原本送总工核查.公司把质量检查通知单存根作为档案保存,并作为各有关责任人,有关单位考
核和奖惩的依据.发现质量隐患和发生质量事故时,公司将依据“质量整改通知单”的记录进行追查,据此确
定有关责任人员所应承担的责任.
工程周例会制度
第七条工程周例会
周例会由监理主持,所有承包商、设计代表、业主代表均应按时参加协调会议.
会议之前总包及各分包应向监理及业主提交上周工作完成情况(含未完成的原因及补救措施)及存在的问题,
下周施工计划.
会议上总包首先汇报:
监理公司总结:
业主代表答复各承包商提出的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关要求与意见.
监理于第二天整理出书面例会纪要,并发各相关单位.
会议纪律:总包、分包的项目经理必须出席会议,因故不能按时到位,应事先向监理请假,无故缺席者,停止支付
当月工程进度款.迟到者罚款100元人民币,由监理执行.
质量月报制度
第八条承包商月报制度
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总结,及时处理质量隐患.如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业主及监理. 承包商应根据不同的工程内容,对本月完成的工程质量及时检查总结,并将质量状况的详细书面材料在每月30日前报业主及监理.
月报内容:
第九条监理质量月报制度
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有效控制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不利因素.
监理工程师必须认真做好监理日志,内容应详尽细致,以备核查.
项目监理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向业主呈送监理月报(一式两份).
月报内容:
文件的传递与审批制度
第十条为确保工程文件传递通畅,特制定本制度.
文件分两大类,一类为设计文件(含洽商单),另一类为工作联络文件.所有设计文件由业主签发给监理公司,由监理公司分发至相关单位.业主发出的工作联络文件经监理发至相关单位.分包的文件汇总于总包,总包经监理传递至业主.
凡是承包商、监理、设计代表等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需业主审批的,由业主现场代表转发工程部,工程部有关专业工程师根据合同条文,国家相关法规等提出处理意见后,再报工程部审核,批准后下发执行.
联合质量检查制度
第十一条为确保本工程施工质量,实现公司提出的质量目标,将由公司及项目监理部派人进行质量联合检查. 检查方式:采取抽样检查和月度检查两种方式.
检查时间:抽样检查不固定时间,具体时间及次数由检查组确定,月度检查每月一次,每月10日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抽样检查采取随机抽检的方式,抽取某一方面进行详细检查;月度检查分内业及外业对近期完成的工程进行全面检查.
检查结果以检查纪要的形式发送承包商,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已完工程在当月不予计量支付,待整改完毕后在下个月计量.对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除责成停工整改外,并按相关合同条款进行罚款.
工程质量处罚制度
第十二条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合同条款>>规定及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现制定工程质量处罚制度.
第十三条凡违反<<合同条款>>规定的按<<合同专用条款>>相关条款执行罚款.
第十四条一周内3次发现正在进行施工的工点超过1小时无施工员在场的,监理工程师必须发出处罚通知单,予以施工单位一次性罚款500元,且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撤换令他不满意的施工员.
第十五条如果工程不合格是由于承包商偷工减料或故意采取欺骗手段所致,承包商应对每项这种不合格的工程的工程承担3000元罚款.
第十六条在工程经过验收并已计量之后的任何时候,因任何方式(包括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各类检查)发现的关键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质量隐患,承包商应负责自费返工并按以下标准承担罚款:
1.浆砌工程:400元/每立方米
2.桩基工程:3000元/每立方米
3.混凝土工程:600元/每立方米
第十五条以上未明事项按<<处罚细则>>执行.
工程质量举报制度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事关大局,人人都应以提高工程质量,杜绝质量隐患为己任,参与建设者有责任、有义务为争创优良工程而努力.
第十八条本举报制度范围为本项目工程.
第十九条举报内容包括施工单位所用的原材料、施工机械、文明施工行为、安全保障措施、施工行为规范以及与本项目工程质量有关的行为和后果.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公司对举报线索迅速反应,组织人员进行调查,一经核实,除责令有关责任单位进行返工整改,还将根据质量事故的大小,造成损失的多少,情节恶劣程度,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
第二十二条业主将在举报核实后为举报人购买3年保险,将把给以质量事故责任人的罚款的20%作为奖金,奖励给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