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现代公共财政收入政策体系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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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的核 心 内容 , 体 如经 济 增长 、 具 价格稳定 、 分就业、 平分配等。 充 公 在 现 代 社 会 里 ,财 政 收 入 政 策 目标 是 多 元 的 , 不 是 单 一 的 : 不 同 的 而 在
国 家 、 不 同 的 时 期 、 不 同 的 发 展 阶
共 享 税 , 余 均 为 地 方 税 。主 体 税 种 其 流 转税 ( 值 税 、 费税 、 业 税 ) 增 消 营 和 所得 税 ( 业 所 得 税 、 人 所 得 税 ) 企 个 占 税 收 收 入 的 比 重 偏 高 ,地 方 税 税 种较多, 占整 个 税 种 的 7 % , 总 收 3 占
( 作者 单位 : 北 省 财 政 厅 ) 河
( 任编辑 : 云飞 ) 责 马
无章 可循 或有章 难循 。 6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过 多 过 滥 。 我
国 现 行 的所 有税 种 都 有 税 收优 惠 ,
税, 纳入 财 政预 算 : 三是 对 一 些 不再
体 现 政 府 职 能 、 属 于 市 场 经 营 行 为
的法 律 法规 。按 照公 共财 政 的 规范
性 和 非 盈 利 性 , 非 税 收 入 立 项 收 费
及 其 标 准 应 有 科 学 合理 的 规 范 . 但
现 行 收 费 范 围 界 定 不 严 格 , 立 项 审 批 多 头 管 理 ,对 具 体 征 收 标 准 没 有
明 确 的 规 定 ,使 政 府 非 税 收 入 管 理
按照简税制、 税基 、 税率、 宽 低
严 征 管 的 原 则 ,进 一 步 优 化 税 制 结 构 , 平 税 收 负 担 , 范 收 入 分 配 秩 公 规
序 。通 过 分 步 实 施 税 收 制 度 改 革 , 健
全税 制体 系 , 强税 收 法制 建设 , 加 建
立 更 加 公 平 、 更 加 科 学 和 法 制 化 的 地 方 税 收 体 系 ,合 理 确 定 地 方 税 主 体 税 种 ,保 持 地 方 税 收 收 入 的 适 当 规 模 。 完 善 以 流 转 税 和 所 得 税 为 主 体 税 种 , 产 税 、 境 资 源 税 及 其 他 财 环 特 定 目 的 税 相 协 调 , 多 税 种 、 多 环 节 、 层 次 调 节 的 复 合 税 制 体 系 充 多 分 发 挥 税 收 筹 集 国 家 财 政 收 入 的 主 渠 道 作 用 和 调 控 经 济 、 调 节 收 入 分
涉 及 经 济 、 化 、 育 、 技 、 生 等 文 教 科 卫
政 策体 系
( ) 全 税 收 制 度 , 化 税 收 一 健 深
收 入 体 制 改 革
央 税 、 享 税 的立 法权 、 共 税种 开征 停
征 权 、 税 目税 率 调 整 权 、 减 免 税 权 等 , 维 护 国 家 的 整 体 利 益 。对 于 一 以 般 地 方 税 税 种 , 在 中 央 统 一 立 法 的 基 础 上 ,赋 予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税 目 税
时 期 政 府 施 政 目标 的 财 政 调 控 方
具 有 决 定 性 作 用 , 影 响 财 政 收 入 政 策 的效用 、 小。 大 财 政 收 入 政 策 工 具 ,就 是 财 政 收 入 政 策 主 体 所 选 择 的 用 以 达 到 政 策 目标 的 手 段 和 方 法 。 财 政 收 入 政 策 工 具 主 要 包 括 税 收 、 债 、 常 支 公 经
2 公共支出与采购 ・0 1 /0 4 2 1 /1 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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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政 体 制 的要 求 ,使 地 方失 去 了 自 税 收 收 入 , 曲 了商 品 价 格 , 成 经 扭 造
Cd eg Gj = ̄. [ a 公共财政
理 和 部 门综 合预 算 等措 施 ,纳 入财
地 方 税 收 收 入 低 于 地 方 税 收 总 收 入
的 增 长 和 地 方 一 般 预 算 收 入 低 于 地
方财 政总收 入 的增长 。 2地 方 税 税 种 老 化 , 收 征 管 税 政 策 、 式 和 手 段 落 后 。我 国现 行 的 方 地 方 税 基 本 上 都 是 从 计 划 经 济 体 制 下 延 续 下 来 的 老 税 种 ,不 仅 在 征 收
债 务 收 入 管 理 机 制
节 , 乏 一 套 完 整 、 一 、 范 、 统 缺 统 规 系
( ) 善 财 政 收 入 政 策 , 续 二 完 继 推 进 费 改 税 进 程 逐 步健 全 地 方税体 系 , 理 、 清 规 范 各 种 收 费 和 基 金 ,逐 步 提 高 税 收 收 入 在 公 共 财 政 收 入 中 的 比 重 。 一 是 对 一 些 有 碍 于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的 不 合 理 收 费 、 金 项 目 , 坚 决 予 以 取 基 要 消 : 是 对 体 现 政 府 职 能 、 有 税 收 = 具 性 质 的 收 费 、 金 项 目 , 通 过 费 改 基 要
为 中 央 税 , 值 税 、 源 税 、 券 交 增 资 证
易 印 花 税 和 企 业 所 得 税 为 中 央 地 方
经 营 多 元 化 、 支 隐 蔽 化 、 配 多 样 收 分 化 、 偷 税 骗 税 智 能 化 等 新 情 况 新 特
点 ,现 有 的 收 入 征 管 方 式 和 手 段 已 经 难 以 适 应 新 形 势 的 需 要 ,不 同 程
政 预 算 管 理 ,从 而 彻 底 消 除 预 算 外
主 组 织 财 政 收 入 的 能 力 ,而 且 从 客
观 上 诱 发 了 地 方 政 府 在 财 政 收 支 矛
济效 率 的损 失 ,还 破 坏 了平 等 竞 争 的税 收 秩序 ,扭 曲 了依 法治 税 的环
境 , 得 税 制结构 过于 复 杂化 。 使 三 、 建 立 完 善 的 公 共 财 政 收 入
资金 游离于 财政 预算 管理 的状 况。
( ) 全 和 完 善 地 方 税 收 制 度 三 健 在中央统一税政的前提下 , 赋 予 省级 政 府 适 当税 政 管 理 权 限 . 培 育 地 方 支柱税 源 。 中央集 中管理 中
盾 突 出 的 情 况 下 , 通 过 征 收 各 种 基 金 和 收 费 等 措 施 来 增 加 收 入 , 导 致 分配秩 序混 乱 。 4 .税 收 收 入 体 系 立 法 层 次 低 。 我 国 现 在 实 施 的 1 个 税 种 中 ,只 有 9
在 地 方政 府 财政 部 门建 立专 门
的 非 税 收 入 和 债 务 收 入 管 理 机 构 和
相 应 的 管 理 制 度 ,进 一 步 明 确 财 政 部 门在 政 府 非 税 收 入 和 债 务 收 入 管 理 中 的 主 体 地 位 ,对 政 府 非 税 收 入 和 债 务 收 入 进 行 归 口管 理 , 明 确 其 职 责 、 限 , 予 相 应 的 职 能 , 挥 权 赋 发 管 理 、 控 、 警 的作 用 。 监 预
G n G n a Z e g G 1 o g o gC t h n 公共财政
现代公共财政收入政策体 系。 是 体 现 现 代 公 共 治 理 原 则 、 适 合 每
一
收 入 政 策 主 体 行 为 的 规 范 、 正 确 与
否 , 对 财 政 收 入 政 策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出、 本支 出、 移支 付贴 息等 。 资 转 二 、 我 国 现 代 公 共 财 政 收 入 政
略组 合 , 财政 收 入 、 出、 算 、 为 支 预 体
制 、 度 、 融 资 和 资 产 管 理 规 定 方 制 投
向、 供 引擎 。 提
一
、
现代 公 共财 政 收入 政 策体
系 的 构 成 要 素
入 的 不 足 3 % ,多 是 一 些 税 源 零 星 O
度地 出现 了许 多管理 问题 。 3 .税 收 管 理 权 限 划 分 不 合 理 ,
地 方 缺 少 自 主 组 织 收 入 的 能 力 。 按 照 现 行 财 政 体 制 规 定 , 央 税 、 享 中 共
段 ,财 政 收 入 政 策 目标 选 择 也 不 尽
范 围 、 税 依 据 、 率 、 管 办 法 等 计 税 征
方 面 已 不 适 应 经 济 形 势 发 展 的 需
现 代 公 共 财 政 收 入 政 策 体 系 一
般 由 三 个 要 素 构 成 :一 是 财 政 收 入
要 ,一 些 对 个 人 收 入 调 节 作 用 较 大
的 新 税 种 ,如 物 业 税 、 遗 产 与 赠 与
《 业 所得 税 法》 《 企 、 个人 所 得 税 法》 、 《 关税 法 》 明年 1 1 和 月 日实 施 的《 车
船 税 法 》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 他 1 个 具 其 5 税 种 都 是 国 务 院 颁 布 的 暂 行 条 例 性 质 , 尤 其 是 占 税 收 收 入 5 % 以 上 的 O
政 策 的 目标 , 二 是 财 政 收 入 政 策 的 主体 , 是 财政 收入政 策 的工具 。 三 财 政 收 入 政 策 目标 , 就 是 通 过
财政 收 入政 策 的 实施所 要达 到 的 目 的 或 产 生 的 效 果 ,它 构 成 财 政 收 入
策 体 系 存 在 的 问 题
1地 方 税 制 结 构 不 合 理 , 乏 缺
税 、 会 保 障税 等却 迟 迟没 有 出 台 , 社
使 地 方 税 的 筹 资 和 收 入 调 节 作 用 受 到 了 限 制 和 影 响 .在 管 理 上 出 现 了
有 影 响 力 的 主 体 税 种 。 在 目前 我 国
现 行 的2 个 税 种 中 , 关 税 、 费 税 3 除 消
配 的职 能作 用。
率 调整 权 、 免 税权 , 允许 省级 人 减 并 民政府 制定 实 施细 则 或具 体 实施 办 法 。同 时 , 以国 民待 遇 原则统 一税 收
制度 。统 一税 制的思 路是按 照WT O
主体税种增值税、 费税 、 消 营业 税 ,
也 都 是 条 例 性 质 , 律 层 次 低 , 利 法 不 于税 收 的征 收和 管理 。
5 .非 税 收 入 政 策 体 系 不 规 范 ,
规 则 ,遵循 直 接减 免 为主 向 间接 扶
持 转 变、 域 优 惠 向产业 优 惠转 变 、 区 打 破 现 行 按 经 济 类 型 建 立 的 税 收 优
惠 以及调 整 外 资企 业 “ 国 民待 遇 ” 超
法 制 建 设 滞 后 。 我 国 在 非 税 收 入 管 理 方 面 至 今 尚 未 制 定 一 部 统 一 的 法
相 同。
财 政 收 入政 策 主体 ,就 是 财政 收入 政 策 的制 定者 和执 行 者 。财 政
分 散 、 收 难 度 大 、 收 成 本 高 的 小 征 征 税 , 少 稳 定 的 主 体 税 种 , 果 导 致 缺 结
税 以 及 地 方 税 的 立 法 权 、 管 理 权 都 集 中 在 中 央 , 不 仅 不 符 合 分 级 分 税
律或 行 政法 规 , 预算 法 》 《 以及 《 算 预
法 实 施 条 例 》 基 本 不 涉 及 非 税 收 入 管理 内 容 , 税 收 入 的 立 项 、 标 、 非 定
征 收 、 票 据 管 理 和 资源自文库金 使 用 各 个 环
的 税 收 优 惠 原 则 , 理 、 范 现 行 的 清 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着 力 减 少 具 有 专 项 审 批 、 时 、 案 减 免 性 质 的 税 收 优 临 特 惠 待 遇 ,重 点 是 统 一 内 外 资 企 业 的 税收政 策 。 ( ) 全 地 方 政 府 非 税 收 入 和 四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