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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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1.05.18
【实施日期】2001.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2号)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已于2001年5月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张左己
二00一年五月十八日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根据国务院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帐户收支和结余情况的监督,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第三条劳动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第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
(三)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出及结余情况;
(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