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新建县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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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新建县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
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洪价商价字[2014]38号
【发布部门】南昌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4.09.16
【实施日期】2014.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昌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新建县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的批复
(洪价商价字〔2014〕38号)
新建县发改委:
你单位报来《关于申核新建县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的请示》(新发改文[2014]212号)收悉。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4]450号)规定,以及你县政府意见,经我局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委上报的《新建县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试行)》。
二、本收费标准(见附件)自2014年9月16日起试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供电企业要严格按照省住建厅颁布的《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DB36/J001-2011/T)规定的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标准进行设计、建设,严格规范收费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将服务内容、价格依据和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此复。
附件:《新建县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试行)》
南昌市物价局
2014年9月16日附件:
新建县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试行)
一、收费范围
新建县城区、乡镇规划区域范围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中的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收费。
二、收费方式
新建住宅建设项目中的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是指所有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维修等费用。由供电企业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以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包括小区内公建设施)为计费面积。
三、新建住宅项目供电配套容量
按照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B36/J001-2011/T)规定,每户建设
面积在60平米及以下的,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4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60平米至90平米(包括90平米)的,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6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米至120平米(包括120平米)的,配套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