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行政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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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安监局行政审批事项
行政许可(2项)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审核(3项)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备案(2项)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露天陆上水上采沙企业安全生产登记备案
(一)行政许可(2项)
事项名称: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发布,2006年1月2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申请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申办材料:(1)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2)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3)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4)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5)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以及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零售经营者申请→危化股受理→局长审批→发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地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县卫生防疫站一楼危化股)
联系电话:7033119
事项名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依据:《黑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黑安监发[2005]129号发布,2005年12月25日起施行)第七条:
县级立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未经过政府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由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由市(地)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申办材料:(1)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安全专篇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2)初步设计中安全专篇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3)安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4)对安全设施的效果进行了测定和评估;(5)对试运行中所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进行了整改;(6)对可能影响职工安全和健康的生产岗位进行了检测,并建立了档案;(7)制定了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等。

办理程序: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执法股受理→下发通知书→初步验收→结论性意见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地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县卫生防疫站一楼执法股)
联系电话:7033119
(二)审核(3项)
事项名称: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5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1号令发布,2004年5月17日起施行)第十九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在征得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到现场进行审查。

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
申办材料:(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3)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4)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5)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7)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合格证明材料;(8)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9)厂区设计图纸;(10)公安机关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厂周边安全距离的审核意见。

办理程序:生产企业申请→危化股受理→局长审核→报市、省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地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县卫生防疫站一楼危化股)
联系电话:7033119
事项名称: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依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8号令发布,2004年12月28日起施行)第七条:经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申办材料: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2)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3)
安全预评价报告书;(4)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申请验收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2)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3)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4)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5)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6)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7)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办理程序:企业申请→执法股受理→局长审核→报上级备案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地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县卫生防疫站一楼执法股)
联系电话:7033119
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5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0号令发布,2004年5月17日起施行)第二十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在征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

申办材料:(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3)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7)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8)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通知(复制件)。

办理程序:生产企业申请→危化股受理→局长审核→同意上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地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县卫生防疫站一楼危化股)
联系电话:7033119
备案(2项)
事项名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号令发布、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申办材料:第二十条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本条第4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办理程序:生产、经营单位填报→危化股受理→局长审批→备案证明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地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县卫生防疫站一楼危化股)
联系电话:7033119
事项名称:露天陆上水上采沙企业安全生产登记备案
依据:《齐齐哈尔市露天陆上水上采沙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齐齐哈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齐安监发[2008]39号,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企业填报《齐齐哈尔露天陆上和水上采沙企业实施登记备案申请审批书》并附相关资料后,由所属县(市)区安监部门负责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市局。

办理时限:30日内
申办材料:1、实施登记备案企业需提供的材料、证件:(1)具有市水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开采资质证明(复印件)及开采范围等水文地质资料、图纸等;(2)具有市国土主管部门认可的开采资质证明(复印件)及开采设计方案等资料;(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实施登记备案企业应具备的生产条件:(1)具有主要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具有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等;(3)具有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4)具有主要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6)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安全生产、岗位技能教育和培训的证明材料;(7)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证明材料;(8)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雇主责任险的证明材料;(9)制订坍塌、雷击、洪水等相关灾害、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3、水上采沙企业除应符合上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船员持有操作资格证;(2)船上备有救生设备和设施;(3)制订防落水、防淹溺、防触电、防机械伤害和防火防爆等事故应急预案。

办理程序:企业填报→执法股受理→局长审核→报市级备案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地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县卫生防疫站一楼执法股)
联系电话:703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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