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十大蓝宝石晶棒厂商高工市场调研分析蓝宝石衬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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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分析}全球十大蓝宝石晶棒厂商高工市场调研分析蓝宝石衬底

2010年国内上游外延领域的MOCVD规划数字不断刷新引发的蝴蝶效应,导致新一轮蓝宝石长晶及衬底项目投资浪潮。

进入2011年,根据高工LED产业研究所监测数据显示,仅一季度国内已确定新增蓝宝石项目投资额就达到70亿元人民币,涉及7个项目约4100万片/年产能(2英寸,全部达成后产能)。这个数字已经超过2010年全年规划蓝宝石衬底投资项目产能(约3500万片/年)。

尽管截止一季度末,中国蓝宝石新增产能规划已经突破7000万片/年,约合每月450万毫米晶棒产能,这个数字已经达到2011年全球产能的70%。其中按照规划,协鑫光电与香港青朴国际两个项目如果全部达成,届时产能将分别达到190万毫米/月和100万毫米/月,将计入全球前十大蓝宝石晶棒厂商行列。其中协鑫光电更是有望冲击第一大厂的宝座。

但根据GLII对国内规划项目的实际实施情况调查来看,最终晶棒的产能释放并不是很乐观。其中仅协鑫光电一期170台长晶炉项目已经开始动工建设,其余新增项目均处于未开工阶段。而国内已经处于量产的企业中,除云南蓝晶、重庆四联合计2011年将扩充晶棒产能约70-80毫米/月之外,其余原先规划的长晶项目将有可能以外购晶棒进行后端切割研磨工序为主。

以目前国内上游外延厂蓝宝石采购链来看,台湾晶美2010年在大陆的蓝宝石基板市场市占率超过六成,其余份额主要有蓝晶、焦作科瑞斯达、青岛嘉星光电、武汉东骏等厂商瓜分。

台厂率先下调二季度蓝宝石基板价格

2011年3月底,台湾二季度蓝宝石基板价格出炉,跌幅介于3%至5%之间,一季度2英寸平均价格30美元计算,二季度定价将介于28.5至29.1美元之间,相较之前下游外延厂27美元的心理预期高出约7个百分点。

外延长第二季的毛利可望逐渐回升,上游蓝宝石基板厂因为产能扩张之故,价格微跌无损于毛利率,因此第二季蓝宝石2英寸基板报价结果可谓皆大欢喜。

以销售蓝宝石晶棒为主的尚志半导体表示,晶棒的价格第二季与第一季约略持平,蓝宝石晶棒的价格为24至25美元/毫米,晶棒价格的优势甚至超越基板。

由于蓝宝石基板4英寸价格优于2英寸,第二季的价格大约在120美元至130美元之间,兆晶、兆远等基板大厂生产的基板尺寸,也逐渐增加4英寸的比重以提高整体的毛利率。上下游厂商对蓝宝石衬底价格各持已见

按照GLII对全球蓝宝石衬底价格的监测数据显示,2009年蓝宝石衬底价格低至10美元/片,2010年出现供不应求的紧缺状况,价格一度飙升至35美元/片,尽管台湾厂商已经在轻微下调今年二季度蓝宝石衬底出厂价格3~5个百分点,但未来市场定价仍扑朔迷离,降价或不降价尚待时间才能验证。

目前国内对于未来蓝宝石衬底的价格走势存在两个派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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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制度}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

列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复议工作中的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应当使用国务院法制机构和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制定的统一范本,按照法定的形式、程序和期限办理。

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

第八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订立、变更、废止行政合同的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第九条行政机关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征地补偿安置等事项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裁决,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第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诉,行政机关对申诉的处理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的下列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一)行政工作中具体运用法律问题作出的普遍适用的解释、答复;

(二)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三)对涉及历史遗留问题或对行政行为的申诉,作出的没有新的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内容的重复处理行为;

(四)作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使用的技术鉴定结论;

(五)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实施的行为;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在协助执行时扩大了范围或违法采取措施造成其损害的除外。

第十三条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职责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信访事项责任处理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的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是构成新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

第十四条信访事项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行政机关接访后未依法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转送法制机构处理,而以信访程序处理后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有权就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信访处理期间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转送、告知权利义务、说明有关事项、中止或者终止行政复议、延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等处理,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

第一节被申请人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申请行政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申请人。

申请人错列被申请人,法制机构告知其变更而申请人不同意变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申请。

第十七条对行政机关转引其上级机关内容确定且必须执行的指示、命令、决定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以作出指示、命令或决定的机关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下级机关为共同被申请人。

申请人就前款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作出指示、命令或决定的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该机关应于5日内将申请转送上一级行政机关受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经依法批准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九条对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行政职权的非常设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人民政府设立的非常设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一条对甘肃矿区办事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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