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1)行政监督。城乡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涉及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上级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或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及其决定的监督检查。

二是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对政府相关部门涉及城乡规划实施行为的监督检查。

三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开展过程中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以及依法审批确定的规划条件和相关许可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2)立法机构监督。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需要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

(3)社会监督。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构需要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接受社会公众对规划实施的监督。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的评估报告中需附具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对举报或者控告,都须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规划组织编制机关需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对违法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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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期末复习材料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期末复习材料 一、选择题(1.5×16=24分): 1、以下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特征的是(C ) A、行为目的的惩戒性C、行为的内部特征 B、行为违法的确定性D、适用主体的行政特征 2、下列不属于行政处罚的原则的是(B ) A、法定的原则C、处罚救济原则 B、受处罚免除民事责任的原则D、违法行为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3、查处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操作顺序为(B ) (1)掌握信息(2)准备资料(3)通知停工(4)实施处罚(5)总结归档(6)申请强制执行(7)行政复议或应诉 A、(1)(2)(3)(6)(4)(7)(5)C、(2)(1)(3)(4)(7)(6)(5) B、(1)(2)(3)(4)(7)(6)(5)D、(3)(1)(2)(4)(6)(7)(5) 4、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重要依据不包括:(C) A、法律、法规依据 B、城市规划依据 C、社会公众口述 D、事实依据 5、( C )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A、市级以上 B、直辖市 C、县级以上 D、县级以下 6、下列选项中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属于不得公开的情形是:(A) a.国家机密 b.商业机密 c. 社会秩序d、个人基本资料 A、ab B、abc C、acd D、abcd 7、以 下不属于道路交通工程规划管理对象的是(D)。 A、桥梁 B、隧道 C、人行天桥 D、河流 8、道路交通工程规划管理的程序包括(A) A、申请程序、审核程序、核发程序C、申请程序、审核程序、审批程序 B、申请程序、批复程序、核发程序D、规划程序、审核程序、核发程序 9、当交叉敷设时,自路面向下的排列顺序一般为(B)A、 电力线、热力管、燃气管、给水管、污水管、雨水管、B、 电力线、热力管、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C、 电力线、燃气管、热力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D、 热力管、电力线、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10、 下列建筑间距不需要考虑的因素有(B) A、日照因素 B、美观因素 C、消防安全因素 D、空间景观因素 11、建筑容积率的计算公式为(D) A、平均层数÷建筑密度C、基地面积÷建筑面积 B、建筑密度÷平均层数D、平均层数×建筑密度 12、法定历史保护建筑的建筑实体不包括(D) A、国家级文物建筑 B、省市级文物建筑 C、县区级文物建筑 D、村镇级文物建筑 13、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将城市用地分( C )大类、46中类、73小类进行管理

脱贫攻坚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脱贫攻坚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省纪律省监察厅关于加强脱贫攻坚监 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市关于加强扶贫攻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和中共市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共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开 展脱贫攻坚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纪发〔2016〕1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用铁的纪律督促全镇各村党支部、镇级各部门(单位)和机关干部履行脱贫攻坚工作管理职责,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根据《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市扶贫开发工作问责办法》等规定,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围绕市、区委“六个一批扶贫攻坚行动计划和“十大扶贫专项方案”的推进实施,以自查扶贫攻坚政策的有效落实、精准帮扶和脱贫 减贫措施及目标任务的有效落实、扶贫项目的规划实施和扶贫资金的 管理使用等为重点,紧紧抓住“教育、自纠、规范、查处”四个关键 环节,按照“统一组织、分工负责,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查纠结合、务求实效”的原则,落实“精准治贫、规范实施,依法扶贫、依法脱贫”的核心工作要求,强化主体责任落实,镇纪委将严格考核问责, 切实做到依法监督、依法查处,确保市委三届十次全会《决定》全面 贯彻落实、脱贫攻坚工作顺利推进。 二、自查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省委关 于集中力量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中共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加强脱贫攻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中共市委关于决战决胜扶贫攻坚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市扶贫开发工作问责办法》和《市关于加强扶贫攻坚监督检查工作 的通知》等文件。 三、监督检查对象 (一)各村(社区),镇级各部门(单位),机关全体干部;

城乡规划管理系统与法规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第一章城乡规划管理概述 1城乡规划管理基本容和特性 基本容(1)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2) 依法审批城乡规划(3) 城乡规划实施(4) 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特性 ⑴就管理的职能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服务性和制约性。 ⑵就管理的对象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宏观性和微观性。 ⑶就管理的容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专业性和综合性。 ⑷就管理的过程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阶段性和连续性。 ⑸就管理的方法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规律性和能动性。 2城乡管理的基本原则 ⑴依法行政的原则⑵系统管理原则⑶政务公开原则⑷公众参与原则 3城乡规划决策的类型和含义 含义:就是城乡政府和城乡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实现城乡规划目标而对未来一定时期城乡建设活动的方向、项目及方式的选择或调整过程。 决策类型(1)最优决策和满足决策指最有效地达到既定管理目标的决策。(2)程序化决策和非程序化决策是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操作作规程进行决策。 4如何提高城乡规划决策技术 优化决策结构,提高决策技术水平和推进决策的科学化,化和法制化建设 第二章行政管理学与行政法学 1简述行政领导的含义 导行政领是行政组织或机构的管理者通过一定方式指挥影响组织的个体成群体,从而实现一定组织目标的活动过程。 2结合城乡管理工作容,谈谈如何提高行政效能。 提高行政效率应该采取综合治理、突出重点的方法,应该把重点放在改革和完善行政部的体制、结构、程序和提高人员的素质上。把重点放在改善部环境上,主要从4个方面进行自我改革和完善。 (1) 改革组织体制。 (2) 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发挥他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 完善行政过程。 (4) 实现行政管理方法与手段的现代化。 3行政法治原则有哪些?分别有什么含义?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管理权的存在与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具体容包括4方面容:⑴行政行为主体合法、⑵行政行为容合法、⑶行政行为程序合法、⑷行政行为权限合法。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要求行政机关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 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在某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经法律授权的特定的一级政府批准,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依据想抵触的措施,事后必须报法定国家机关予以确认。 4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力所应该具备那些条件?

基于_城乡规划法_的公众参与制度

11 2008年第5期 第24卷 [摘 要]关于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法》提出了规划公开的原则规定,确立将公众的知情权作为基本权利,明确了公众表达意见的方法和途径,强调了按公众意愿进行规划。随着《城乡规划法》的实施,规划师应具备社会沟通能力,加强社会活动组织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以应对公众参与的前置情况。[关键词]《城乡规划法》;公众参与;规划师的应对 [文章编号]1006-0022(2008)05-0011-04 [中图分类号]TU981-019 [文献标识码]A Public Participation Based on Urban-rural Planning Law/Sun Shiwen, Yin Y ue [Abstract] Urban-rural planning law makes regulations on urban planning publication, acknowledges the public’s right of awareness, and specifies the approach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With the implementation of urban-rural planning law, urban planners shall improve communication, organization, and coordination ability to deal with the preposition change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Key words] Urban-rural planning law, Public participation, Reaction of urban planners 基于《城乡规划法》的公众参与制度 □ 孙施文,殷 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的颁布施行,不仅确定了新的规划体系和规划作用,而且确定了新的制度框架下城乡规划运作的基本结构。作为国家法律,《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的开展所产生的影响是全面的和整体性的,因此需要对《城乡规划法》进行多方面的解读,从而为全面地理解《城乡规划法》和在今后工作过程中贯彻该法提供基础。 有关城市规划领域中的公众参与,近年来已开展了较为广泛的讨论,而且已经成为社会共同关注的重要内容,但真正有效开展公众参与的例子并不多,其原因主要就在于制度建设的欠缺。关于城市规划的公众参与,在《城市规划法》中也有一些零星的条款,如规划公布等,但由于缺乏责任主体而难以有效执行。更为重要的是,公众参与是贯穿于规划全过程的,需要有更为全面的相应制度的建设。新颁布施行的《城乡规划法》对于城市规划领域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做了多方位的规定。尽管仍有缺陷,但就整体而言,制度的建设已经开始起步,并且已经有了较好的基础。 本文仅就《城乡规划法》所确立的公众参与制度对规划师工作有可能带来的影响,以及规划师如 何应对这样的变化进行初步的讨论。也就是说,我们在解读《城乡规划法》的时候要看到该法律的施行不仅将影响到规划师做什么,而且还会影响到规划师怎么做。 1《城乡规划法》中公众参与制度的相关规定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公众参与已被纳入到各层面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之中,公众参与制度框架已相对完整(图1)。 1.1提出规划公开的原则规定 《城乡规划法》确立了公告和征求意见是规划上报审批前的必备程序,而且将其作为城乡规划从组织编制到上报审批再到最后落实这个程序中的一个环节。这些规定涵盖了整个规划过程,并覆盖了各个层面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乡村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规划部门必须依法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在规划上报审批前公示相应的内容。 此外,除了批前公示之外,批后公示也是规划法里规定的规划审批后的必备程序。组织编制机 构

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概要:第三章共包括3节、4个考点(全部为掌握层次),考试中一般会涉及1-2个题目(文字题)。 第一节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 大纲要求: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相关工作内容(掌握) 重点:规划编制的监督检查、规划审批程序的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知识点1: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权力与方法 1.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责任和义务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2.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权力与方法 (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3)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知识点2:规划编制的监督检查(重要考点) 1.城乡规划的编制主体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各类、各层次规划的编制组织主体,基本可划分为两类: 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由各级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的城乡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2.城乡规划的编制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①有法人资格; ②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③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④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⑤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3.城乡规划的编制是否拥有相应准确的规划资料

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施方案3篇

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施方案3篇 第一篇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优化发展环境,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县委、县政府政府中心工作,推进科学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和谐执法,为建设幸福创造优良法制环境。 二、组织实施 在县政府领导下,由监察局牵头、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法制办配合,负责监督检查工作;各执法单位要认真按照本方案组织开展对行政执法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三、工作目标 大力整治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制,整

合执法主体,明确权限和责任。通过开展对行政执法情况的专项检查,努力实现行政执法质量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行为高效规范,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明显提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合格率达标,依法行政工作目标考评在全市保持前列。 四、检查步骤和方法 第一阶段:准备部署。时间为XX年3月6日至3月16日,各部门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明确责任、分解任务、细化措施,形成具体实施方案,并在本部门、本系统下发,确保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二阶段:自查整改。时间为XX年3月17日至4月1日。各执法单位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情况,认真研究部署,明确检查工作任务、分解工作内容,在本部门、本系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责令有关单位认真查找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剖析原因,提出整改重点,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各行政执法单位于4月1日前将自查自纠规范报告形成书面材料分别报送县监察局和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三阶段:集中检查。时间为XX年4月2日至5月1日,县监察局、县编办、县法制办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各行政执法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

2016年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2016年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一、日常监督检查范围 全县药品及药包材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 二、工作分工及安排 药品、药包材生产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日常监督检查由食品药品稽查大队负责,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对《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中列出的重点单位可加大检查频次。上述工作确保10月底全部结束。食品药品稽查大队根据本实施方案具体实施,工作中遇到的具体情况及时与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联系。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在配合市局搞好督查的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况进行检查。 对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食品药品稽查大队综合科7月10日前报送半年工作小结,10月25日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内容应包括半年和全年监督检查及处理情况、信用评定等级、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分析、风险评估及建议情况,由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汇总上报市局。 三、工作方式 所有日常监督必须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做好资料整理上报及档案管理工作。日常监督检查可结合认证、核查、专项检查、调研工作一并开展,上级部署的专项和突发事件检查及时开展。 监督检查按照分管辖区进行。检查组一般由2人以上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实施现场检查时必须现场填写《药品(药包材)生产(配制)监督检查报告》(见附件1),存在异议的还需填写《检查现场不能达成共识问题记录》(见附件2)。检查时间根据各自工作自行安排,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原则上一天,其余单位可半天,或根据工作内容进行调整。现场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检查报告录入药品安全数字化监管平台,并将上述检查资料交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留存,完善一企一档的监管档案,确保符合市局督查要求。 四、工作内容 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药包材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可根据情况进行增减。 (一)核对证照、批件和执行标准相关信息,重点关注各种变更情况是否符合程序要求。(二)人员情况。重点关注企业关键人员的培训和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各类实际操作人员的针对性培训。调阅培训档案和健康档案,必要时可要求实际操作。 (三)生产车间(生产线)和仓储设施运行情况。重点关注新增、改扩建情况。检查硬件设施是否配套适用,关键变更是否备案,各种确认、验证是否开展,相应研究进展情况,相应制度规定是否落实到位;查看生产(试生产)、出入库数据,核实物料特别是价格较高物料的投料情况。 (四)拟建项目进展情况。了解实施进度和存在的问题、难点。 (五)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查看质量体系组织建设是否健全,能否有效运行,重点关注质量保证系统的运行情况。检查企业是否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管理职责是否明确,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是否正确无误,是否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发运,是否建立药品召回系统和ADR监测上报组织;质量控制系统是否能够确保物料或产品在放行前完成必要的检验,确认其质量符合要求。 五、工作要求 (一)检查组进入被检查单位应按照程序开展工作,认真执行廉政规定。现场检查结束

城市规划与管理

城市规划与管理 课程负责人:杨晓芳开课部门:城建学院编写时间:年月 课程代码城市规划与管理学分总学时 理论学时实验(实践)学时上机学时 课程英文名称 课程性质■通识课程□学科基础□专业课程 面向对象经济管理类的公共选修课程 前修课程 或要求 无 一、课程内容简介 城市规划与管理主要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制度等外部环境中,把城市作为一个统一的组织系统,对城 市的空间资源进行计划、组织、领导、控制,促进其相互配合,以实现城市发展的预定目标,取得最大 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的动态过程。本课程将主要经济管理类的本科生为教学对象,讲述城市规划与 管理的基础知识,是一门公共选修课。 本课程贯彻了我国有关城乡统筹发展的法规、方针与政策,重视城市空间布置与区域经济繁荣的关 系,集中体现了城市总体规划体系、城市形象规划与设计、城市的经济功能与规划、城市规划与行政管 理、公共政策与公共管理、公共管理中的绩效管理、公共管理的变革与发展等内容;引入国内外城市规 划管理的先进典型范例,分享现代城市规划与公共管理中有关法制管理和资金筹措方面的先进经验。 二、教学目标 《城市规划与管理》课程的任务是使学生掌握城市规划的基本原理,城市管理中城市规划行政管理的主要内容,以及数字城市规划与管理的基本方法。本课程旨在提高学生在城市规划、运营和管理方面 的科学决策、驾驭全局和开拓创新能力,通过系统而实务的学习,打造既懂城市规划又懂公共管理的复 合型人才。 三、教学方式 采用教学多媒体课件,鼓励学生课堂参与讨论以及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的启发式教学方式,在教 学中注重案例教学,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紧密结合。 四、学时分配 教学内容讲课实验(实践) 上机其它小计 一城市和城市规划基本概念;现代城市规划的主要

浅析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实现路径

浅析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实现路径 发表时间:2018-11-16T20:46:51.590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29期作者:刘娟[导读] 摘要:本文首先从认识与制度问题和效果问题方面提出了现阶段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存在的问题,然后从打造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环境、完善相关制度、对规划环节进行监督和进行信息公开这四方面提出了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实现路径。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湖北武汉 430070摘要:本文首先从认识与制度问题和效果问题方面提出了现阶段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存在的问题,然后从打造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环境、完善相关制度、对规划环节进行监督和进行信息公开这四方面提出了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实现路径。希望能给城乡规划部门提供帮助,促进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有效实现。 关键词: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城乡规划部门;参与制度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的越来越迅速,在这一背景下,国家逐渐开始关注城乡发展的问题。如今在城乡规划中,群众的参与度变得越来越重要,公众参与城乡规划不仅符合国家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也能通过采纳公共的意见更好的进行分析与决策,从而推动城乡的进一步发展与建设。但是目前我国的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情况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尽快解决。 一、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存在的问题(一)认识与制度问题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存在的最根本问题就是认识不够和制度不完善。现阶段,一些城乡管理部门认识不到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重要性,依然把城乡管理与公众参与割裂开来,甚至通过一定手段防止管理信息的公开化与透明化。目前,我国的已经出台了《城乡规划法》,其中确切的强调了公众有参与城乡规划的权力,但是法律本身的一些细节不足[1]。并且很多城乡管理部门也没有完善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制度与细则。在进行公众参与活动的时候基本就是走形式,起不到实质的作用。另外,因为城乡管理部门的不重视,许多城乡百姓也没有参与城乡规划的意识,并不关心城乡的建设与发展。(二)效果问题现阶段,我国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效果并不理想,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一些部门用调查问卷的形式让公众参与城乡规划,这种单向过程的结果公众并不知道,就无法真正起到公众参与的作用。第二,很多城市并不建立城乡规划展览馆,就在公园或广场的临时场地组织城乡参与规划,并且仅采取简单咨询意见的方式来让公众参与,参与形式过于单一。部分公众的对城乡规划内容并不了解,而规划内容仅有几张图纸与单调文字,这样无法让公众明白规划的真正意义,所以也不利于公众表达有效的看法。第三,大多数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过程都是被动的,参与过程有很大的随意性。第四,部分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更像是一种宣传,公众在参与不够充分和及时,甚至有的规划公众并不知情。 二、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实现路径(一)打造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环境要想更好的实现公众参与城乡规划,首先就是要给公众建立一个相应的环境,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前提就是要提高参与意识,对城乡规划的内容有一定的了解。这要求当地规划部门要对公众开展城乡规划教育,带领学习城乡规划知识。第二,规划部门要为公众参与创设条件,例如,可以加大参与规划的宣传力度,丰富宣传形式,要在当地建立城乡规划馆,在里面组织公众参加规划情况会议、听证会、城市规划展览会等,或利用电视节目和网络平台向公众传递规划的细节、要求及内容。第三,各地区的城乡规划负责人也要树立新观念,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和知识素养,与公众保持密切联系,与政府及城乡管理部门联合起来,积极号召公众参与城乡规划。(二)完善相关制度完善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相关制度和细则是实现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有效路径之一。要想做到这一点,首先就要求国家要完善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法律,将目标、权限、职能、程序等细致内容都完善健全。具体来说,就是立法时要以发挥公众在城乡规划中的作用为目的,指明具体参与人与参与范围、参与次数、参与流程等等。例如,在制度中可以指出公众参与的形式,公众是参与听证会、座谈会还是通过邮件或网络平台提出建议[2]。还可以指出公众是决策参与还是监督参与等。除了国家以外,地方城乡管理部门还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相关法则与制度,建立听证制度,城乡规划公示制度等,并保证公众言论自由的权利,使得公众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各平台参与城乡规划。 (三)对规划环节进行监督要让公众享有参与城乡规划的权力,全面参与到城乡中来,那就有可能出现公众与规划部门发生意见不合的情况。这时,规划部门就有可能忽视公众的意见而独自决策,这样就与完善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目的相违背。为了避免这一情况的产生,就要对规划环节进行监督。这要求城乡规划部门全方位考虑城乡与公众的利益,权衡各方利弊,切记不能徇私舞弊,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例如,政府可以为城乡规划部门以供人力与物力的支持,成立城乡监督小组,对规划环节进行监督。并建立公民参与城乡规划的监督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充分的给利益相关的个人表达意愿的机会,在公平、公正的各项监督环节下,给规划部门一定的约束力,使其能够在利益权衡中做出最科学的规划。除此之外,还要建立纠纷解决政策,给公众起诉不合理规划的机会。(四)进行信息公开要想实现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必须让公众了解规划部门,相信规划部门。其中最有效的途径就是进行信息公开,扩大政务公开的范围。这要求城乡规划部门设置规划公开查询等制度,将具体的规划方案以及备选方案、专家意见等等都通过展板、网络、电视等各种渠道公开给公众,并把规划结果及审批流程、权限等内容全部公开。这样公众在看到后才能够提高对城乡规划的认同感和支持度,从而提高参与城乡规划的热情与信心。结束语:综上所述,实现公众参与城乡规划要做到很多,需要公众、规划部门和政府的协同配合。所以要想有效的实现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政府和当地城乡规划部门必须首先解决现阶段存在的一些问题,打造公众参与环境,完善规划制度与相关机制。这样才能够最大程度的提高公众的参与度,结合公众的意见更好的进行城乡规划。参考文献:

城乡规划实务-实施管理的一般规定知识点

实施管理的一般规定 城乡规划管理概述城乡规划管理是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管理工作的统称。编制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城乡规划的编制,征求综合协调各方面的意见,规划成果的质量把关、申报和管理。审批管理工作,主要针对城乡规划文件实行的分级审批制度,实施管理则主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和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管理等。 一城乡规划管理的内容 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以及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等。实施管理的一般规定城乡规划经批准以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各界执行规划的自觉性。城乡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审批时,必须附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设。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或批租土地。在城乡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于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建设项目选址是各项建设使用土地管理的前提,直接关系到城市性质、规模和布局,它是保障城乡规划合理布局的关键,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了解建设项目的基

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 【法规类别】法律实施监督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1]066号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01.06.20 【实施日期】2001.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 (2001年6月20日司发通〔2001〕06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纠正违法和不当执法行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是指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的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有错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执法监督检查的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执法监督检查的范围: (一)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合法; (二)行政处罚是否合法和适当;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适用和执行法律的情况; (四)刑罚执行的执法活动; (五)劳动教养处罚执行的执法活动; (六)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工作适用和执行法律的情况; (七)律师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 (八)公证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 (九)基层法律服务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 (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 (十一)法律援助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 (十二)司法鉴定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 (十三)仲裁登记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 (十四)安置帮教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履行其他执法职责的执法情况。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1.城市管理的概念:城市管理是以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保障城市肌体健康运行,以城市的物质要素包括人、财、物、信息等各种资源为对象,对城市运行系统做出的综合性协调、规划和建设活动 2.城市管理的内容大致可分为四类:城市的社会管理,经济管理,生态环境管理和基础设施管理 在城市社会管理的四部分中,人口管理是较重要的一方面 城市管理具有以下特征:1)管理的综合性(城市是高度复杂的集合体,社会、经济、环境、资源等系统,具有各自运行的规律和特征,既自成体系,又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并同外界环境有着密切联系,从而决定了城市管理具有综合性的特点) 2)管理的开放性(城市是一个有机体,是一个开放型大系统,无论是对自然资源的以来还是产品对市场的依赖,使城市与其区域联系十分密切) 3)管理的动态性 第二章 1.决策的含义:所谓决策是指组织或个人为了实现某种目标而对未来一定时期内有关活动的方向、内容及方式的选择或调整过程。 2.决策要素: 1.决策者 2.目标 3.环境 4.待选方案 5.待选方案可能导致的结果 6.环境因素、备选方案、可能结果三者的对应关系 7.备选方案的评价和选择 3.城市规划管理决策的概念:就是城市政府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实现城市规划目标而对未来一定时期内城市建设活动的方向、项目及方式的选择或调整过程。 4.城市规划管理决策的依据:计划依据法制依据规划依据经济技术依据 第三章 1.行政的概念: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2.测量的主要三种方法:1)行政费用测量法 2)行政职能测量法 3)要建设有利于提高效率,增强活力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领导体制。

论城乡规划法里的公众参与制度

论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制度 城乡规划管理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建设是我国各级政府推行依法行政、政务公开、民主决策、以人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对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科学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的公平公正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中公众参与制度的背景 1、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制度建设是贯彻《城乡规划法》的法定要求。城乡规划工作决定城乡空间资源的配置,事关城乡的协调发展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涉及各行各业、千家万户。要履行好这些职责,就不能再沿用计划经济条件下传统封闭型的规划工作模式,而要以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实现执政为民的宗旨为目标,以维护好公共利益、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以及公权和私权的关系为出发点,建立城乡规划工作新机制。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制度的建立能够保证规划工作的公正、高效和工作人员的廉洁;通过扩大群众的参与度把人民群众对建设项目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私权的维护落到实处;能更大范围地汇集全社会的智慧和力量,使城乡规划依据更加充分,视野更加开阔,决策更加科学;能进一步增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透明度,让城乡规划决策制定实施过程像阳光一样呈现在人民大众面前,从而让他们更加关注城乡规划,更加方便、有效地监督城乡规划的实施,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2、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制度是政务公开制度在具体领域的体现和落实。 新时期,城乡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显著,规划部门已经成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这就要求规划部门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的原则,由封闭管理向阳光政务转变,由关门决策向民主决策转变。公众参与有利于规划政策、规划编制及规划行政许可的科学化、民主化。通过公众参与,可以及时发现、解决问题与矛盾,完善政策和规划,有利于规划实施;公众参与有利于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可以将规划许可的运作置于社会和利益相关者的监督之下,便于利益相关者依法行使其监督权,可以有效防止对规划的随意变更和规划许可的不当,从而有利于遏制权力的滥用。 3、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制度是我国行政公示制度的一部分 作为政府调控的重要手段,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勿庸置疑。这种公共政策属性,决定了城乡规划必然要从国家主体转向民众主体。也就是说,城乡规划的民主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在规划领域的知情权是老百姓政治权力的很重要一个组成方面,老百姓有权力了解规划过程、参与规划决策。因此,必须从制度上保障老百姓有机会参与到规划的全过程,科学合理的建议也应该得到规划部门的尊重和采纳。近年来,随着“以人为本”理念的深入人心,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开始成为规划界普遍关注和讨论的问题,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发展和进步都

城乡规划中的公众参与

城乡规划中的公众参与 摘要: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一方面可以提高公共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另一方面可以更好地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本文首先探讨了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重要性,继而阐述了现阶段我国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主要问题,最后提出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有效实施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城乡规划;公众参与;政府干预;民主监督;人大参与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和法制意识不断提高,对于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形式和方法,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城乡规划编制的技术规定上都有全新的、更高的要求。如何更好的运用公众参与城市建设,对于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深远的意义。那么,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必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1.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重要性 所谓公众参与就是在社会阶层,公众需求更加多样化,利益集团介入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协调对策,公众参与它重点强调的是公众参与到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和管理实施过程中。它最早源于美国、加拿大,最开始是借助于公众参与形式来宣泄不满情绪,从而稳定民心,以此更好地维护社会安定。逐渐的公众参与不仅仅限于这种表达,它开始慢慢地上升了城乡规划制定、决策以及管理民主化的高度,最终是为了促使寻求公众政策的实现。 随着民主法制的发展,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执法已经成为新行政执法形势下的必然趋势,这种趋势体现的必要性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既是法制社会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也是法制社会要求公民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而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制定、审批和实施也是行使宪法赋予人民的权利,对国家政务进行有效管理。其次公众积极地参与到城乡规划过程中,可以满足市民对城市自治的愿望,可以更好地促进民主思想形成民主意识;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可以建立公众和政府对话的窗口,一方面让公众更了解城市建设,以更合作的态度支持政府的规划方案。另一方面公众为政府进言献策,可以更大程度地给予政府工作上的支持和理解。 2.现阶段我国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主要问题 现阶段我国当前公众参与城乡规划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要实现公众与政府的共同对话,才能更高效地实施政府的规划决策和规划方案。笔者于下文对此进行了相关论述。 2.1政府干预大,公众无法参与 一直以来社会公众管理的主体只限于政府。对于城市建设也不例外,政府以

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自查报告

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自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 行政处罚实施情况 1、我县各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主体合法,不存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进行行政执法情况;不存在下达罚款指标的行为;没有出现以罚代管、以罚代刑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能及时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不存在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情况。 2、我县各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能严格执行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重大行政处罚能按规定报备案。同时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我县还下发了《关于转发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对行政处罚裁量权、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明确了规范要求。 行政审批实施情况 1、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情况。XX年以来,我县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下放、保留、委托和转变管理方式事项均能及时衔接落实。XX年对县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保留县级行政许可252项,精简53项;保留县级投资项目审批事项31项,精简

8项。XX年对县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保留县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64项。对已取消或转变管理方式的审批事项,不存在继续审批的现象。 2、行政审批实行“两集中、两到位”、并联审批、上审批。我县严格执行行政审批事项“两集中、两到位”,行政审批服务股室基本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并授权到位,实行“窗口受理、内部运转、统一收费、窗口出证、限时办结”的办理模式。同时,着力简化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内部办事程序,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各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对行政审批工作办事流程进行认真梳理,进行了流程再造,并通过窗口办事指南等形式将流程再造结果对外进行公示。对保留的县级行政审批项目纳入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严格按照承诺的办理期限执行,提高了工作效率,杜绝超时限审批现象发生。实行并联审批制度,在并联审批中不存在“互为前置”,相互“踢皮球”现象。 3、我县各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在行政审批事项实施过程中遵循职权法定,不存在超越法定职权范围实施审批;严格依法审批,不存在随意设定审批条件和擅自增加审批事项、提高或降低审批门槛;严格执法管理,杜绝了态度粗暴、故意刁难、滥用职权、“吃、

城乡规划实务-规划督察知识点

规划督察 四规划督察 1.规划督察的内容 1)对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 验证有关土地使用和建设申请的申报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有无弄虚作假。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及时退回。复验有关用地坐标、面积等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是否相符,如果不符,应该责令改正或重新补办手续。 2)对已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并放线的建设工程,履行验线手续。若其坐标、标高、平面布局形式等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不符合,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该责令其改正。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建设活动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该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竣工验收。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城乡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检查建设工程屏幕不知、空间布局、里面造型、使用功能等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如不符合,应视情况提出补救和改正措施等。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对辖区范围内城市的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对内部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玩忽职守、滥用权力、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立法机关的监督检查 4)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粗定期的检查,就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实施管理的执法情况提出建议,督促城市人民政府加以改进或者完善。城市人民政府有责任就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社会监督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将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各个环节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2.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执法过程中的 各种违法行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建立切实有效的制度,听取意见、

统计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2篇_0

统计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2篇 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 第一篇各镇统计办公室,高新区经贸局,区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本局队各科室: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市统计法制工作会议和《2013年市统计法制工作要点》精神,推进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保障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方法制度的贯彻实施,不断加强统计基础建设,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特制定本计划与实施方案。一、统计监督检查(一)统计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全区统计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市统计监审工作规程》要求,结合实际,由区统计局法制科组织协调、统一部署,各业务科室负责具体实施。(二)

统计监督检查对象按照国家统计局“三个提高”工作要求,同时为积极配合市局对的统计监审工作,以及各业务科室相关专业统计年定报工作实际需要确定监督检查对象。1、农业统计科:平东镇、东社镇。2、工业统计科(能源统计科):市力达集装箱配件有限公司、通美光学制品有限公司、恒茂服饰有限公司、市瑞鑫机械有限公司、旺而盛纺织有限公司、达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厚洱博家纺有限公司、博达特阔印染有限公司。3、投资统计科:先锋镇。4、调查队(工业品价格专业):新中酿造有限责任公司、市石港塑料厂有限公司。5、综合与服务业统计科(社会事业统计科):⑴贸易专业:鑫磊煤炭贸易有限公司、通大车业有限公司、市区华龙酒业有限公司、市锦江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⑵服务业专业:市区大富力劳务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供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市汇晟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市区兴仁运输有限公司。⑶劳动工资专业:中国人民财产

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实现路径

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实现路径 公众参与到城乡规划通常是指个人或相关组织根据当地现行的法律法规,以特定的方式参与到城市规划建设的管理活动中。这不仅可以从民众出发征集更多城乡规划的建议和意见,这也是更好的了解民众的基本需求,保障民众的切身利益,让城乡规划具备更好的合理性的方法。本文对此进行了分析研究。 标签: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实现;路径 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已经逐渐被纳入到相应的法律法规中,公众积极参与与融入到城乡规划的展开与实施中,这既是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与义务,也是保障公民切身利益,让城乡规划具备更好的科学性和平衡性的方式。公众参与到城乡规划通常是指个人或相关组织根据当地现行的法律法规,以特定的方式参与到城市规划建设的管理活动中。这不仅可以从民众出发征集更多城乡规划的建议和意见,这也是更好的了解民众的基本需求,保障民众的切身利益,让城乡规划具备更好的合理性的方法。从目前的整体实践情况来看,公民参与城乡规划的整体程度并不高,这不仅和社会氛围有关,这也在于一些具体的法规制度的建设不够健全。相关方面和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给公众参与到城乡规划畅通路径,让城乡规划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一、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总体来看,目前民众参与到城乡规划中来整体上较少,很多民众甚至不知道自己有这样的基本权益。之所以会发生这样的状况,很大的因素在于缺乏良好的社会氛围的营造。一方面,政府和相关部门并没有做有效宣导,民众并不知道有这样的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并没有在城乡规劃中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期待。另一方面,我国相关民间组织的发展比较滞后,不仅这些民间组织在数量上较少,质量上也不够理想,这些都使得民众缺乏对于参与到城乡规划中的基本认知。此外,很多地区的民众由于教育程度有限,并不能对于城乡规划有深入准确的理解,因此,也无法提供具备参考价值的建议。 这些状况都普遍存在,也是阻碍民众参与到城乡规划活动中的重要阻碍。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着力于化解这些实际问题,要首先从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氛围出发。一方面,政府应当在各个方面和渠道加大宣传与推广,比如,充分应用政府网络平台进行信息的发布,给民众提供城乡规划的相应公告,并且鼓励民众参与其中。不仅如此,还可以利用电视、广播和网络视频等方法进行宣导,让更多民众获取这样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到城乡规划中来的方式和渠道。另一方面,要加强公民的专业化知识普及,政府可以多进行和城乡规划的专业知识的传导,首先让公众就城乡规划形成科学合理的认知。这样才能够让大众就这件事情有科学合理的理解,在进行意见表达和建议提出时也会有更强的参考价值。 二、完善相应的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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