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_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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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订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订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订(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6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本市城乡规划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实现全域规划管控。

市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市域范围,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区县域范围。

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主城区范围。

第五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资源节约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布局区域的人口、产业、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护耕地、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延续历史文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需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规划执法监督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规划执法监督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规划执法监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6.07•【字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规划执法监督规定》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市)、州建设局(建委),各市城市规划局:为了加强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城乡规划行政执法行为,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规划执法监督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七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规划执法监督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城乡规划行政执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执法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监督(以下简称规划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和下级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包括风景名胜区规划,下同),审查、审批、调整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许可、竣工认可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规划执法监督,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公开公正、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追究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规划执法监督。

州、地(市),县(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执法监督。

第五条规划执法监督内容包括:(一)城乡规划编制、调整、修改的权限、依据和程序;(二)城乡规划审查、审批的条件、权限、时限和程序;(三)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依据、主体、条件、办理时限和程序;(四)建设工程规划竣工认可的条件、时限和程序;(五)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后监督检查的主体、实施程序。

第六条规划执法监督方式包括:(一)受理举报投诉;(二)定期执法监督检查;(三)城市规划督察员督察;(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五)个案查处;(六)其他监督检查。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21年)-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61号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21年)-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61号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21年)正文:----------------------------------------------------------------------------------------------------------------------------------------------------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5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和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相关城乡建设活动。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乡、镇域规划,村庄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三条北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是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

北京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依据城市战略定位,体现为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的工作服务,为国家的国际交往服务,为科技、文化和教育发展服务,为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服务的要求。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本市建立以城市总体规划为统领、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体系,统筹各级各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遇有重大事项,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经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审议,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第五条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实施以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为重点的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优化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严格控制城市规模;加强城乡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完善城市治理体系,加强精治、共治、法治,治理“大城市病”,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 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区)域村镇体系规划和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城市群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保护生态,保护坝区农田,因地制宜建设山地城镇,并符合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的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法组织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开展工作,为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供决策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辖区、开发区(园区)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所属的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依法做好规划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配合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配备规划协管员,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县人民政府驻地镇的总体规划纲要、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的依据。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发布)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发布)

【法规标题】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发布)【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适用区域】北京市【发布时间】2009-05-25【生效时间】2009-10-01【关键词】其它环境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1992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5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5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5月22日 目录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和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相关城乡建设活动。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和新城、乡和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三条 北京是国家的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是世界著名古都和现代国际城市。

北京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依据城市性质,体现为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的工作服务,为国家的国际交往服务,为科技和教育发展服务,为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服务的要求。

第四条 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创造人居和发展的良好条件,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统筹区域发展,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统筹经济与社会发展,合理规划产业与社会事业发展的空间布局,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协调人口、资源和环境的规划配置,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提高城市现代化、国际化水平。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优化城乡发展格局,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了城乡规划法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是城乡规划的责任主体。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履行城乡规划职责,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第四条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规划、分类指导、科学布局、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城乡规划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城乡规划工作应当依法运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督促检查。

第七条城乡规划工作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八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遵循科学性、可行性、自愿性的原则。

第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考虑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因素,科学界定发展目标和发展范围。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专家学者的建议。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数量合理,质量优良,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结合实际,突出特色,充分考虑市县的资源、环境、社会承载能力等因素。

第三章规划管理第十四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方案,明确规划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规划管理的评估机制,对规划实施的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

第四章规划实施第十九条城乡规划实施的主要方式包括土地利用调整、项目建设和城市更新等。

第二十条城乡规划实施应当遵循综合利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城乡规划行业规章制度范本

城乡规划行业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行业管理,规范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工作,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城乡规划行业的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城乡规划行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人民利益;(二)坚持科学发展,促进城乡统筹;(三)坚持依法行政,维护规划权威;(四)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四条规划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规划编制。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前期调研:对规划区域进行实地调研,了解现状,分析问题,确定规划目标;(二)方案设计:根据调研结果,编制规划方案,包括总体布局、功能分区、交通组织、绿地系统等;(三)征求意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对规划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四)专家评审:组织专家对规划方案进行评审,提出修改意见;(五)成果编制:根据评审意见,编制正式规划成果。

第六条规划编制单位应保证规划成果的质量,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三章规划审批第七条城乡规划审批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按照规划级别和内容,分别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规划审批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规划审批申请材料;(二)审查审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规划进行审批;(三)公示公告:对批准的规划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四)备案存档:将批准的规划备案存档。

第九条规划审批应依法进行,确保规划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第四章规划实施第十条规划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实施,确保规划权威;(二)有序推进,保障公共利益;(三)因地制宜,注重实际效果;(四)动态调整,适应发展需要。

第十一条规划实施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规划宣传:广泛宣传规划内容,提高公众对规划的认识;(二)项目立项:根据规划要求,对项目进行立项;(三)项目审批:对项目进行审批,确保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四)项目实施:按照审批意见,组织实施项目;(五)监督检查: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施行日期】2015.04.24•【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城乡规划管理及法规

城乡规划管理及法规

城乡规划管理及法规第一章:(1).城市管理的主要内容:1.城市的社会管理。

2.城市的经济管理。

3.城市的生态管理。

4.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

(2).城市管理的的特征:1.管理的综合性。

2.管理的开放性。

3.管理的动态性。

(3).城市管理的原则:1.需求原则 2.统一规划、统一投资、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 3.综合效益原则4.因地制宜原则 5.可持续发展原则(4).现代城市的管理方法:1.行政管理的方法2.经济管理方法3.法律管理方法4.资讯管理方法5.数学管理法6.城市规划管理方法7.现代城市的目标管理法(5).当前城市管理体制的弊端:1传统的城市管理组织过于分散2管理法规建设不配套3城市管理投入少4城市社区管理职能较弱当前城市管理体制的缺陷:1监管合一模式2多头分散模式3综合协调模式4管理单一模式5实体管理模式第二章(1).城市规划管理决策的概念:就是城市政府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实现城市规划目标对未来一定时期内城市建设活动的方向、项目及方式的选择或调整过程。

(2).城市规划管理决策的原则与类型:原则:1合法性原则2现实性原则3连续性原则4民主性原则5效率性原则类型:1最优决策和满足决策2程序化决策和非程序化决策(3).城市规划管理决策的依据:1计划依据2法律规范依据3规划依据4经济技术依据(4).城市规划决策结构包括:1信息系统2智囊系统3决策系统第三章(1).行政机关的概念:行政机关又称政府,是国华依法设立并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掌握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2).公务员的概念:是指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从事社会公务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人员。

(3).行政领导的特点:1行政领导具有时代性的特点2行政领导具有综合性的特点3行政领导具有权威性的特点4行政领导具有服务性的特点5行政领导再国家行政管理中处于主导地位(4).测量行政效率的方法:1行政费用测量法2行政职能测量法3要建设有利于提高效率、增强活力的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领导体制(5).提高行政效率的途径:1改革机构建立合理的行政组织2健全行政管理的法规和工作制度3提高领导者的素质和领导艺术4加强培训工作,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5加强培训工作,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5实行吉利原则,调动行政人员的积极性第四章(1).行政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及其关系:a.合法性原则的内容:1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有法设定与依法授予. 2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依照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 3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无效4行政主体必须对违法的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行政主体的一切行政行为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b.合理性原则内容:1正当性、2平衡性、3清理性c.两者之间的关系: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1、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德两项基本原则,两者不可偏废。

第十二章_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_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

精选2021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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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基本案情: 某市于1999年制定了该市的城市规划并上报有关部门得
到批准,但一直未对外公布。2008年经评估认为需要修改。 于是该市立即组织设计人员着手进行规划的修改,修改内容涉 及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完毕立刻向全市市民公布。
你认为为该市做法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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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评析: (1)城乡规划,一经批准,就应向社会公布; (2)应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规划。 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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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一节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内容
• 2002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 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明确要求健全城乡规 划的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引 导和调控作用。
• 《城乡规划法》专门设立“监督检查”一章,强化对城乡 规划工作的人大监督、公众监督、行政监督等多形式、多 层次的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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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行政监督
许庆生同志的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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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上级检察院检察长能否否决下级人大选举出的 检察长人选?
在本案中,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就对郴州市 人大选举出的检察长的人选提出了异议,并向湖南省 人大常委会表达了自己的意见。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尊 重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意见,作出了不批准任命的 决定。在这个过程中,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没有越权, 直接否定郴州市人大的决议,而是向省人大常委会提 出了自己的意见;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亦没有不当地否 定省人民检察院的不批准建议。整个过程都合乎宪法 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程序,这是法治进步 的一个具体而实在的脚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解读对比旧版《城市规划法》,《城乡规划法》有哪些变化?对比旧版《城市规划法》,最大的不同是强调城乡统筹,最显著的进展是强化监督职能,最明确的要求是落实政府责任。

《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与《城市规划法》比较,取消了“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这一章,新增加了“城乡规划的修改”和“监督检查”两个章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城乡规划法》的重要内容可概括为十个方面:第一,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城乡规划法》明确提出: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从内容上看,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促进公共财政首先投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公众参与;保证公平,明确了有关赔偿或补偿责任。

第二,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

《城乡规划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这就从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

同时,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强调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确立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三规合一”是规划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第三,新的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

体现了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规划编制要求;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突出近期建设规划的地位;强调规划编制责任。

第四,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程序。

对城乡规划评估,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详细规划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第五,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

建立完善了针对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制度;规定了各项城乡规划的行政许可。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监察部(已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2.12.03•【文号】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9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9号)《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已经2012年9月24日监察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2012年8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1次部务会议、2012年5月1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第84次部常务会议、2012年7月30日国家公务员局第3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马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2年12月3日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惩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四)企业、人民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办法规定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城乡规划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城乡规划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城乡规划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07•【字号】汉政办发〔2017〕60号•【施行日期】2017.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城乡规划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汉政办发〔2017〕6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汉中市城乡规划督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7日汉中市城乡规划督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中、省、市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本市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违反城乡规划问题的快速反馈和处置机制,确保城乡规划依法有效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督察,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审批、修改、实施城乡规划、违法违规建设查处工作的行政督察和层级监督。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是指由市政府派至县区执行城乡规划督察任务的工作人员。

城乡规划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是指由若干督察员组成的工作小组。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督察日常工作,对督察员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经过批准的规划、国家强制性标准为依据,按照“依法督察、公正公平、到位不越位、监督不包办、参与不决策”的原则,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违法违规建设查处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提出督察意见建议,促进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五条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法定规划为准绳,不得妨碍、替代当地政府及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

《珠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珠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珠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为规划区。

在本市行政区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乡建设必须依据城乡规划进行,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

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第四条城乡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本市实际情况,科学预测城乡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文化建设和生态环境的关系,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遵循社会公平和以人为本的原则,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改善人民生活环境;遵循政务公开的原则,保障公民依法参与城乡规划与管理的权利;遵循节约、集约、合理用地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遵循保护、继承、发展的原则,体现海滨城市的自然、历史、人文特色。

第五条城乡规划工作实行市级统一规划、统一用地规划管理、统一划分功能区、统一竖向规划、统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一环境艺术规划、统一园林绿化规划、统一审查规划建筑设计。

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

第六条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领导本市的城乡规划工作。

区、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镇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城乡规划工作。

街道办事处在区政府的领导下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基本知识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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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管理学的有关知识
11 行政道德
1)行政道德的含义
行政道德是指从事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国家公务员在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 的活动中,处理自身与工作对象之间、上下级之间、同事之间以及公私、得失等 关系时,所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规范。它除具有其他社会道德所共有的特点外,还 具有如下几个显著特点:明显的政治性、一定的强制性、很强的表率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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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管理学的有关知识
4 政府职能
四种类型:政府政治职能、政府经济职能、政府文化职能和政府社会职能
实现中国政府职能转变的途径:(1)充分认识中国政府职能转变的价值和影响 (2)强力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3)政治体制改革与行政体制改革同步进行 (4)抓住政企分开这一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
1)行政执行的含义及特点 行政执行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将行政决策付诸实施,以达到预期目标的全部活动。具
有目的性、经常性、强制性、实务性、时效性和灵活性等特点。 2)行政执行在行政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 (1)行政执行是行政管理中的一个关键环节 (2)行政执行是检验和修正行政决策的最好尺度 (3)行政执行是行政领导者的一项主要责任 (4)行政执行的效果是评估与判断行政管理工作的客观依据 3)行政执行过程:准备、实施、总结3个阶段 4)影响行政执行的因素 (1)客观因素,即非执行机关和执行人员的因素,如决策因素、环境因素、客体因素等 (2)主观因素,即行政机关和行政执行人员的因素,如组织因素、个人因素、领导因素、
(1)要承认各种领导方式的局限性; (2)要注意发挥各种行政领导方式的优势; (3)要系统综合发挥行政领导方式的结构优势; (4)社会主义国家的行政领导活动更应注重榜样示范方式和疏导教育方式的运用。 6)行政领导者:是指依据国家法律行使行政权力,在行政领导活动中承担相应责任,处 于领导、决策地位的人员。他们具有一般行政人员所没有的如下特点。 (1)行政领导者的工作手段主要是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与监督。 (2)行政领导者的工作对象不仅是物质要素,更主要的是非物质要素,即行政信息。 (3)行政领导者的工作性质是脑力劳动、生产性劳动和创造性劳动。 (4)行政领导者是职位、权力、责任的综合体。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2019年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2019年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5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和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相关城乡建设活动。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乡、镇域规划,村庄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三条北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是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

北京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依据城市战略定位,体现为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的工作服务,为国家的国际交往服务,为科技、文化和教育发展服务,为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服务的要求。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本市建立以城市总体规划为统领、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体系,统筹各级各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遇有重大事项,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经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审议,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第五条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实施以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为重点的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优化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严格控制城市规模;加强城乡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完善城市治理体系,加强精治、共治、法治,治理“大城市病”,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

第六条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刚性约束条件,注重减量集约,严守人口总量上限、生态控制线、城市开发边界,划定集中建设、限制建设和生态控制区域,实现全域空间管制,提升首都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城市有机更新,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以及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5.24•【字号】•【施行日期】2018.05.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11月11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以建设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环境优美的国际大都市和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为目标,发挥城乡规划的指导、调控作用,坚持以人为本,综合考虑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等城市发展要素,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

中心城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与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和景观优化相结合,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和高层建筑。

郊区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合理确定郊区城镇布局和规模,重点发展新城和新市镇,引导郊区工业向工业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

第四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古蔺城乡管理规定(3篇)

古蔺城乡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古蔺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提高城乡环境质量,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古蔺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古蔺县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三)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四)注重民生,改善人居环境;(五)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城乡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环境保护、水务、交通、林业、文化、旅游、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乡规划第五条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乡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二)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三)专项规划;(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五)其他相关规划。

第七条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政策和法规,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符合本县实际。

第八条城乡规划应当合理布局城乡空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城乡居民的生活质量。

第九条城乡规划应当对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进行统筹规划。

第十条城乡规划应当注重历史文化保护,体现地方特色。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建设工程管理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取得相应的建设许可。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三)注重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统一;(四)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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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
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且接受监督。”
•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监督, 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 • 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 三、公众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
• 为了强化公众对关系国计民生、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建设项 目选址的参与和监督,实施办法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 发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应当通过当 地政府网站、主要报刊或者其他形式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不少于 七日。公众意见应当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重要依据。”
《城乡规划法》同时也规定,遇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 不得公开的情形,则不能公开。情形包括:
案情评析: (1)城乡规划,一经批准,就应向社会公布;
(2)应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规划。
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
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 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 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 改后的规划应当依照原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 一、城乡规划工作的行政监督
• 行政监督 是党、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国 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遵纪守法情况的督察和独到活
动,它也是一种法制监督。
案例:陕西省周至县违法圈地事件
在《城乡规划法》中,对于城乡规划工作行政监督 的规定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
第一节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内容
• 2002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 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明确要求健全城乡规 划的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引 导和调控作用。 • 《城乡规划法》专门设立“监督检查”一章,强化对城乡 规划工作的人大监督、公众监督、行政监督等多形式、多 层次的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体系。
加强行政监督
• 在《城乡规划法》中,对于城乡规划工作行政监督的规定 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行城乡规 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情况的监督检查,也就是通常 所说的政府层级监督检查,例如建设部和四川、贵州等省 (市),建立推广的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二是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 的监督检查,即通常所说的对管理相对人的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法》专门设立
“监督检查”一章,强化 对城乡规划工作的人大监 督、公众监督、行政监督 等多形式、多层次的城乡
规划监督检查体系。
城乡规划的 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 人大监督
公众监督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监督
监督检查的主体
•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监督检查主体主要 有两个: • 第一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 • 第二主体: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 人民代表大会; • 第三主体:规划公开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的确定, 将“公众”设为第三监督主体。
• • 涉及国家秘密的。 涉及商业秘密的。
3、新型公众监督
• 公众依托网络监督政府
• 载体

政府网站 博客(网邮件群发 短信群发
专业的SNS网站
民间的专业监督网站
案 例
基本案情: 某市于1999年制定了该市的城市规划并上报有 关部门得到批准,但一直未对外公布。2008年经评估 认为需要修改。于是该市立即组织设计人员着手进行 规划的修改,修改内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完毕 立刻向全市市民公布。 你认为为该市做法正确吗?
人民代表大会如何对城乡规 划工作进行监督
• 《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
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
修改情况的监督检查。 •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
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即通常所说的对管理相对人的
监督检查。
• 二、人民代表大会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
人大监督权是一项保护人民核发权益和国家长治久 安的国家权力,在我国监督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
其次,建议选择三五家医院作为试点,探索这种管理 模式;第三,督促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具体的改革措施和办法, 加快农村合作医疗改革步伐,加强对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监 督,公开药价,切实解决好城乡弱势群体看病难、看病贵问 题。 议案稿随即成为正式议案,郑州市人大常委会经向市政 府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医务工作者征求意见和商讨后,将 议案交由市政府办理。8个月后,市政府提交的《代表议案办 理情况的汇报》中充斥着“高度重视”、“加强了”等等官 话和套话,以笼统原则之文字,回避症结所在;措施不见踪 影,实质问题更只字未提,被代表们评价为“不实在,太虚 了”。
案例:湖南人大常委会不批准许庆生担任郴州市检察长
2007年9月29日下午,湖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闭幕,会议决定不批准任命许庆生的郴州市人 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许庆生曾在2007年初郴州市“两 会”上被任命为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湖南省第十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湖南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不批准任命许庆生同志 职务的决议》,决议全文如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湖南省人 民检察院检察长何素斌同志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提请不批准任命许庆生同志职务的议案”,决定不批准
第十二章 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
• 一、类比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是党、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 及国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中遵纪守法情况的监督和督 导活动,它也是一种法制监督。
行政监督
城乡规划 监督检查
• 二、知识点:
1、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内容 2、城乡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的任务
3、城乡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的程序和操作要求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是对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及城乡规划
执行情况的例行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反城乡 规划法律、法规及城乡规划的情况,进行纠正,应当追究
法律责任的,进行追究。
“非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属于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内容。”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制度 主要内容:
(1)明确了县级以上任命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乡 规划制定、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工作; (2)各级任命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接受监督;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的措施以及执法人员的行为规范 要求; (4)规定了政府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情况和 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5)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其 他国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时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背景
郑州市政府之所以要向该市人大提交上述报告,起因是郑州 市人大代表刘慕华在长期的基层医疗服务工作中看到,近年来医 疗机构收取的检查和治疗费用持续上涨、居高不下,不但低收入 的农民和市民感到不能承受治病之靡费和劳困,而且这种势头正 在向农村和城市中的普通家庭迅速蔓延,“小病扛、大病弃”已 日益成为城乡居民生活中的无奈选择。因此,由刘慕华牵头,十 二名郑州市人大代表于2006年2月25日,在郑州市第十二届人大 第三次会议中提出了《关于解决城乡弱势群体看病难、看病贵问 题》的议案稿,建议首先将公益性医院的收入纳入政府财政统一 管理,政府财政预算也应承担公益性医院的经费支出,使医务人 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得到与教师同样的保障;
比如,行政机关的预算执行、某些公众事务的筹划和落实、政府绩效 与责任追究等待,甚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可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 私事也会被问责,比如2005年香港政务司司长梁锦松购车案,议员的纠问 和诘责使其最终狼狈辞职。 就本案例,郑州市“医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还不仅仅是收费高和看 病难这些表面问题,郑州市某人民医院改制后虽冠名为中西医结合医院, 但成为医托、流医诈取钱财的天堂,成为托管企业推销自己药品的媒介, 甚至在被卫生部取消二甲资格后一年才被公众和员工知晓。这样长期存在 的问题,如果人大代表可以在定期会议上对卫生行政部门尽早地质询和深 究,那么社会付出的代价可能要少地多,未来将浮出水面的丑恶和肮脏的 交易也可能不发生。 真正的审议,还得跳出报告之外,多听取一些民众的声音;真正的审 议,应敢于跳出‘学习’或‘听取’之外,该否决时就否决,不应有任何 的的顾忌。
监督检查的主体
•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监督检查主体主要有 两个: • 第一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 • 第二主体: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 民代表大会;
有没有第三主体?
• 规划公开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的确定,将“公 众”设为第三监督主体。
有没有共同主体?
建设用地外的违法建设,本质是违法占地,其监督检查主 体就不应该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而是国土部门,对于这 类违法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起次要作用、协助作用。
任命许庆生同志的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上级检察院检察长能否否决下级人大选举出的 检察长人选?
在本案中,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就对郴州市 人大选举出的检察长的人选提出了异议,并向湖南省 人大常委会表达了自己的意见。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尊 重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意见,作出了不批准任命的 决定。在这个过程中,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没有越权, 直接否定郴州市人大的决议,而是向省人大常委会提 出了自己的意见;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亦没有不当地否 定省人民检察院的不批准建议。整个过程都合乎宪法 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程序,这是法治进步 的一个具体而实在的脚印。
对政府决策或行为说“NO”,这在西方国家是司空见惯的政治景观,
但在现时的中国,依宪法治国的本应成为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常态的 法实施行为,却时不常地成为媒体关注的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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