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现行侦查讯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改革完善(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我国现行侦查讯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改革完善(一)
【论文关键词】侦查讯问;制度;问题;改革完善
【论文摘要】199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侦查讯问制度,在揭露罪犯、保障人权和追求诉讼公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该法实施以来,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权利关系严重失衡,侦查讯问程序和内容有待丰富和完善,相关制度配套不健全。要进一步完善侦查讯问制度,就要建立完善侦查讯问相关的配套制度,规范侦查讯问程序,明确侦查讯问的原则及相关规则。一
199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侦查讯问制度。其立法精神在揭露犯罪、保障人权和追求诉讼公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刑诉法》的修改,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立法、司法领域发生的观念变化,不仅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了重要的立法保障,同时也使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朝着民主、文明、科学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这次《刑诉法》修正涉及的许多内容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侦查讯问制度。如:完善了强制措施,取消收容审查;强化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定罪原则;将律师参加诉讼活动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增设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加强对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监督等。这些修改,一方面强化了对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中主体地位进一步加强。将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称谓由“被告人”改为“犯罪嫌疑人”。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另一方面,对侦查讯问程序进行了技术完善,增强了可操作性。取消收容审查制度,完善刑事强制措施,限制运用传唤、拘传手段进行讯问的时间和地点等,使我国侦查讯问制度更趋理性和规范。修改后的《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继续确认“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明确规定“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一时期的司法实践中,法庭审理否定“非法口供”的案例逐渐增多。表明我国刑事诉讼“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的实施实现了从理论到实践的初步跨越,显示了法制的进步。
二
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已近十年,在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的实践和研讨中,侦查讯问程序仍是受到社会公众批评和质疑最多的程序之一。司法实践中侦查讯问活动背离立法精神,侦查机关在讯问过程中非法取证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情形屡见不鲜,因此导致公诉机关败诉,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的案例也时有发生。这些现象的存在,表明我国现行侦查讯问制度还存在着不少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权利关系严重失衡。当前我国侦查讯问带有典型的“强权侦查讯问程序模式”…特征。侦查机关享有较大的权利和行使权利的自由,较少受到来自犯罪嫌疑人一方的制约。犯罪嫌疑人虽被确认为诉讼主体,但其诉讼地位应有的一些权利受到限制,立法虽然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的应有权利,但缺少可操作的程序设定,导致其在侦查讯问中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第二,侦查讯问程序和内容有待丰富和完善。立法虽然规定了侦查讯问的某些规则,但缺乏具体的操作规程,导致实践中无法可依。如《刑诉法》虽然限制了传唤、拘传的时间,并禁止连续传唤、拘传、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但由于对两次传唤、拘传之间的间隔时间没有具体的规定,无法避免实践中的滥用传唤、拘传现象。立法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但是犯罪嫌疑人怎样请律师,办案人员、看守监管人员怎么保障该权利的实现,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积极履行职责怎么办则无规定,缺乏可操作性。1998年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虽然有了一些具体规定,但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刑
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哪些问题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哪些又是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缺乏统一的执行标准。此外,立法也没有明确规定侦查人员讯问前的告知义务,许多犯罪嫌疑人并不知道自己讯问中有那些权利,行使和保护自己的正当权利更是无从谈起。为符合讯问程序正当性和法定讯问原则的要求,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我国侦查讯问的程序和内容极为必要。
第三,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一是侦查讯问制度缺乏有效的制度监督。如我国《刑诉法》尚未确立对侦查过程合法性的司法审查原则。现行制度对侦查讯问活动的监督,主要依赖侦查机关“内部监督”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因侦查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基本处于控方地位,这种监督带有明显的自我监督性质,很难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二是缺乏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机制,包括犯罪嫌疑人获知权利的途径、行使权利的方法及侵权投诉程序;三是非法口供排除的具体规则不明确,司法实践中非法口供被法庭模糊采证的情形依然突出;四是看守监管制度不完善,犯罪嫌疑人由同属于公安机关的监管部门看守羁押,侦查机关很容易违反规程开展讯问,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
三
进一步完善侦查讯问制度是近年来我国侦查理论与实践热议的话题之一。制度的产生受制于历史条件和社会背景。实践、借鉴和研讨则是其完善的主要途径。然而,完善我国侦查讯问制度的讨论,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偏激和误区。理论界往往强调程序设计的公正,注重加强对侦查权力的制约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强调最大限度的吸收国外先进制度规则。司法实践则更注重诉讼效率追求,强调保障国家权力的实现,给权力行使以更多的便利。笔者认为,完善我国侦查讯问制度应兼顾刑事诉讼效率和公正的统一,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借鉴国外立法经验重视自身国情的统一,同时追踪国外相关制度的最新进展。在此基础上构建科学、理性并适合我国国情的侦查讯问制度。
(一)建立并完善侦查讯问相关配套制度
1.司法审查制度。在各法院设立司法审查庭负责对侦查讯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建立程序性裁判制度,使侦查程序结构与审判程序结构相协调。确立侦查程序的司法审查原则,将对侦查讯问过程进行有效监督,防止各种非法讯问的发生,保障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2.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制度。刑诉法规定了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诸多权利。如自我辩护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问题权、控告权、要求回避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权、申请补充或重新鉴定权、申请取保候审权等。应继续规范完善讯问中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可考虑增加知情权(有权知道被指控的罪名、讯问中应有的权利)、律师在场权、相对沉默权等,特别要为犯罪嫌疑人行使这些权利设计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使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