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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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07号令的主要内容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 共6章40条,包括总则、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 内容、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公安派出所日常消 防监督检查、执法监督和附则。主要内容有: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 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 防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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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73号令的必要性
73号令是依据1998年《消防法》修 订的,实施以来对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 督促社会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预防 火灾的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新消防法对消 防监督制度作了调整,同时,近年来发生的 一些重特大火灾事故暴露出消防监督检查存 在诸多问题,现行规定已不适应消防监督检 查工作的需要,迫切需要进行修订。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 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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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监督指导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பைடு நூலகம் 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 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 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 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 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在申报 时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 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 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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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 安全检查,应当检查的内容规定
(一)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 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 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 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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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
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 安全检查;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 查;
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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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消防监督抽查的组织和抽查检查频次
原则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 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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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职责分工
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 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 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 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 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 散预案是否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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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新《消防法》的需要 新《消防法》取消了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在实施行政处罚前,必须责令限期整改的前 置条件。 新《消防法》取消了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 众性活动在举办前进行消防行政许可。 新《消防法》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 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规定“根据消防技术 标准和管理规定进行检查”的要求。《消防 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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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加了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内容。《消防法》第五十三 条。
赋予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可能严重危险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 临时查封权。《消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 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 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 临时查封措施。
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 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 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 量中占有一定比例。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 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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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
基本原则 107号令修改了73号令对单位主要检查疏散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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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采取强制执行的权力。
《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对占用、堵塞、 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 散行为的,埋压、圈占、遮档消火栓或者占用防 火间距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道妨碍灭火 救援的障碍物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 执行。《消防法》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 执行“三停”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公安部消防局 马恩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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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 过的《消防法》,部消防局组织对2004年6 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 部令第73号)进行了修订。2009年4月30 日 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 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障《消防法》有效贯彻执行,需要 对73号令进行修订,对新增加的内容予以细化和 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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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应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
近年来,各地在消防监督执法中普遍反映, 73号令对抽查制度设定过于原则、消防监督检 查的内容不够具体、责任不明确,不利于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也需要对73号令 进行修订完善。
安全出口、消防设施等硬件设施的规定,调整为 既要检查上述硬件设施,又要检查单位消防安全 制度建立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等情况。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对大型群众性活 动举办前的活动现场,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 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等进行监督检查的内 容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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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 查,申报受理规定
《消防法》第七十三条对公众聚集场所作了界定。 取消了73号令对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
前实施行政许可限制一定规模的规定。依据《消 防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并火灾教训,调整为凡 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在投入使用、营业前都要 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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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号令第八条对申报材料作了规定,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 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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