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您恢复记忆_经济法第8章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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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您恢复记忆_经济法第8章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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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内容庞杂,有些内容还很不好理解,再加上本章实在是太重要了,因此本斑竹将
用六贴来总结本章的主要内容。本斑竹将把本章的主要内容分成三十六个小问题来进行总结
(每贴总结六个小问题),这三十六个小问题是:一、合同的主要条款;二、要约应具备的
条件;三、要约的撤回;四、要约的撤销;五、要约的失效;六、承诺的生效;七、缔约过失责任;八、有效合同;九、无效合同;十、可撤销合同;十一、效力待定合同;十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十三、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的履行规则;十四、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十五、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十六、同时履行抗辩权;十七、后履行抗辩权;十八、不安抗辩权;十九、代位权;二十、撤销权;二、保证;二十二、抵押;二十三、质押;二十四、留置;二十五、定金;二十六、合同权利转让;二十七、合同义务转移;二十八、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二十九、法人(其他组织)
合并(分立)后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三十、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三^一、买卖合同;三十二、租赁合同;三十三、承揽合同;三十四、委托合同;三十五、行纪合同;三十六、
居间合同。需要说明的是,本斑竹并不能保证上述三十六个小问题涵盖了全部的考点,大家还是需要以教材为核心进行全面的复习。那好,让我们从第一个小问题开始吧!
一、合同的主要条款。教材上所列举的八大条款不是合同必须要有的条款,而是指合
同在一般情况下所拥有的条款,具体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
价款(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要约应具备的条件。要约有两个条件,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第一个条件是内容
要具体确定:内容具体是指受要约人一旦收到要约就能非常明白地知道要约人的意思表示;
内容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具有唯一性,比如在约定标的物的单价时,应该是一个具体的数,而不是类似100至150元这样的单价范围。第二个条件是受要约人一旦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条好理解,要约人显然不能说话不算数,不能拿受要约人当猴耍。
三、要约的撤回。因为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才生效,而要约在发出后是需要经过一
段时间(有时候这段时间会很短)才能够到达受要约人的,因此这段时间就是留给要约人反悔的时间。换句话说,如果要约人在这段时间内反悔的话,可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之
时)使受要约人接到撤回要约的通知。
四、要约的撤销。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是需要经过一番权衡利弊的思
考之后,才能决定是否对该要约进行承诺,而受要约人的思考也是需要时间的,因此这段时
间就给了要约人二次反悔的机会。换句话说,如果要约人在这段时间内反悔的话,可以使受
要约人在承诺之前收到撤销要约的通知。需要注意的是,在两种情况下,要约人是没有二次
反悔的机会的(即要约不可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五、要约的失效。要约毕竟是要约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因此要约就有失效的可能。要
约的失效包括四种情形: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受要约人未在
承诺期限(合理期限)内予以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了实质性变更。
六、承诺的生效。承诺需要通知的,承诺通知只有到达要约人时才能够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承诺生效。顺便再说两点:承
诺也可以反悔,在承诺需要通知的情况下,受要约人可以在承诺通知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之时)使要约人接到撤回承诺的通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按新要约处理。
我领大家过中级”《经济法》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二)
七、缔约过失责任。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不怀好意并因此给对方造成了
损失,那么这个不怀好意的当事人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具体的情形包括:(
1)以订立合同为幌子,以损害对方(第三人)的利益为目的,恶意进行磋商,妄图签订不平等合同;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3)故意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虚假情况;
(4)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5)在订立合同时,其他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八、有效合同。订立了合同之后,不意味着合同就是有效的。要想使合同生效,需使
合同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属于自然人的当事人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适应的合同除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相适应的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非自然人的当事人须有合同行
为能力和相应的缔约能力;(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的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
九、无效合同。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并
且损害了国家的利益;(2)恶意串通,并且损害了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3)以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7)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不相适
应的合同;(8)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订立的合同;(9)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
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合同。
十、可撤销合同。可撤销的合同包括:(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显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在出现上列情形之一时,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是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时
效和限制的,一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撤销权即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H、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有有效的,也有无效的,还有不撤销即有效一旦撤销即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