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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潮州市发展计划局、潮州市建设局等关于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潮人防[2002]36号

【发布部门】潮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潮州市发展计划局潮州市建设局潮州市城市规划局潮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2.06.12

【实施日期】2002.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潮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潮州市发展计划局、潮州市建设局、潮州市城市规划局、潮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工作的通知

(潮人防[2002]36号)

各县(区)有关单位,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潮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结合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潮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细则》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修建(含拆除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规定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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