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诉讼中的实体正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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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诉讼中的实体正义问题

作者:孔明慧

来源:《文化产业》2014年第11期

摘 ;要:我国传统诉讼中理念与现代司法理念存在较大的冲突,这集中体现在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孰轻孰重上。在我国现代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如何看待实体正义的地位、作用及如何在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价冲途中做出选择,对于实体正义的有效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诉讼文化;实体正义;程序正义

中图分类号:D915 ; ; ;文献标识码:A ; ;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11-00-02

在我国的传统诉讼文化中更重于对实体正义的追求,实体正义所追求的是结果上的公正,即只要能发现事实真相,使违反法律的人受到惩罚,无辜的人不受惩罚,行为与其承担的责任相适应,不论程序如何进行,即实现了正义。我国传统诉讼文化坚持实体正义有着其特殊的原因和意义,笔者试图对这一现象进行解析,并结合现代刑事诉讼的价值理念,试图探索传统的实体正义理念在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下的合理实现途径。

一、我国传统诉讼文化追求实体正义的原因

诉讼文化作为一种文化,必然要与一个国家、民族的文化紧密联系在一起。从本质上来说,我国的传统文化是一种基于乡土社会的伦理文化。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规范人们的行为、解决人们纠纷,依靠的并不是法律,而是基于人们长期在乡土生活中形成的家庭伦理和儒家圣人理论的教化,正如孔子所言:“一准乎于礼”。

伦理观念的产生与维持是由乡土社会的小农生产方式的固有特性所决定的。小农经济的分散性和封闭性需要拥有强有力的社会力量对各种社会组织形式进行统一指挥,强化了专制主义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垄断地位。专制主义统治社会的基本模式即为,普及符合专制统治需要的伦理道德,在处理社会纠纷时,坚持要及时迅速的发现真相,以便于伦理观念能够有效发挥评判行为标准的作用,强化专制伦理在人们观念中的牢固地位。努力的发现真相有利于维持社会伦理的运行,被认为是符合正义;坚持“繁琐”程序的则需要多方利益主体的参与,在广泛参与的诉讼程序中不同思想观念和利益诉求求可能被引入,这些都是可能动摇专制伦理道德在人们观念中的地位的不稳定因素,会被认为是违背正义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价值权衡

(一)唯实体正义论的缺陷

我国传统诉讼文化追求实体正义,是因为它以发现事实真相,追求结果公正为目标,似乎能够更方便的通过伦理道德对被追诉人进行制裁,以确立社会伦理的崇高权威。但是,实体正义通常是不稳定的、不可靠的,因为我们难以以一种普遍的标准来界定实体正义所追求的自由、平等、人权等思想。

一方面,与实体正义不同的是,程序正义则更加理性、稳定和可靠,程序正义实现更像是用缜密的科学方法进行推理和论证而得到的。笔者认为,法治的本质是一种基于人的理性的合理分配利益关系的运行机制,而程序正义作为法治精神的核心,其正义的实现正是通过分配正义来实现的。正如亚里士多德在《伦理学》中所言:“正义即为合乎比例,不正义即为比例失调”,又如法国学者让·马克·夸克所说:“个体权利与自由的实现,只能通过建立在妥协与让步这一理念基础上的相互限定。”

与实体正义所追求的结果平等不同的是,程序正义所追求的则是机会平等,这种机会平等正是通过利益的合理分配而实现的。程序正义的理念告诉我们“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要广泛听取各方的意见”,这些理念都要求我们通过理性的途径达成妥协,实现利益的合理分配,赋予每个人以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的平等机会,使每个人的利益都能在相互尊重、制约中保持协调,进而使整个社会处于一种良性的稳定状态。唯实体正义论观念下指导的诉讼排斥对利益的合理分配和意见的广泛听取及处理中的人权保障问题,更多程度上的效果在于强化伦理道德的统治地位,而不能真正解决诉讼所需解决的纠纷及其产生的根源,也导致了统治阶级对于伦理观念的垄断和社会利益的独占,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中国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另一方面,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纠纷,实体正义追求发现事实真相,但是由于种种时空条件的制约,事实真相总是难以被完整的还原,毕竟人不可能同时踏进同一条河流,我们在诉讼中往往无法发现全部的案件事实真相,并且实际中纠纷的解决有时也并不需要发现事实真相就能够解决;相反如果缺乏程序正义,由于利益分配不当,潜在的矛盾和冲突就不可能消除,纠纷就没有被真正解决,所谓的实体正义即使实现了也是毫无意义的。

(二)唯程序正义论的缺陷

程序正义在刑事诉讼中似乎更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但是,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应该坚持一切程序公正优先。程序正义也存在自身的缺陷,首先是因为程序公正强调规则在刑事诉讼中的指导作用,统一规范的规则必然会丧失一些灵活性,在处理一些个案的时候可能会造成实体的不公正;其次,程序是一个过程、方式,总需要依靠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才能够实现,如果程序过于繁琐,将极大的消耗社会资源,造成诉讼效率低下,迟来的正义也是不公正的表现;再次,程序正义的发展有赖于社会物质条件的人们思想观念的进步和发展,如果缺乏这些条件作为保障和支撑,程序正义的实施不仅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甚至会阻碍实体正义的实现。

(三)如何有效的实现实体正义

我国的传统刑事司法往往只关注实体正义,而忽视甚至是排斥程序正义。近年来,随着我们法治观念的进步,程序正义也逐步被重视起来,甚至出现了一切以程序正义为准绳等唯程序正义论的观点。法治追求自由、公正、效率,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不能违背,然而,单凭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不能完全实现法的价值。程序正义是刑事司法发展的必然要求,我们必须要坚持,但是,也不应该否认实体正义的价值。尽管我国传统的诉讼文化所坚持的唯实体正义

论中存在一些不符合法治的要求的若干消极因素,但是应该看到实体正义仍然是法治所必须追求的目标。具体说来:

一方面,我们应当遵循程序正义,特别是在实体正义不能完美实现的情况下,因为这可以确保在一个更加广大的基数上,使实体正义能够得以实现,即我们在遵循程序正义的过程中,不断纠正我们法律中所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它向真正的实体正义不断逼近。

另一方面,在诉讼过程中,程序正义的实现过程中对各种利益的权衡与分配是需要依靠人的理性进行的,但是人的理性不是万能的、绝对的,是有瑕疵的。因此,程序正义不是实体正义的必要条件,程序正义不必然导致审判结果公正,我们也必须加强实体正义的自身建设,在坚持基本法律程序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作用,赋予法官在事实判断和法律适用方面一定的权限,从而在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正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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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孙锐.对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冲突关系的质疑[J].政法论坛,2007,(1):177-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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