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碳税的研究-朱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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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碳税的税负转嫁分析

摘要:

如何实现二氧化碳()减排以实现社会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我国面临的重大挑战。我国作为能源消费大国,若开征碳税,将有多少行业的相关企业会受到影响,碳税的税负又会怎样在生产企业与消费者之间转嫁?本文对中国碳税的税负转嫁问题进行了相关分析与研究,并以此提出改进建议。

关键词:碳税税负转嫁

前言

碳税(carbon tax)是指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它以环境保护为目的,希望通过削减二氧化碳排放来减缓全球变暖。碳税通过对燃煤和石油下游的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品,按其碳含量的比例征税来实现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与总量控制和排放贸易等市场竞争为基础的温室气体减排机制不同,征收碳税只需要额外增加非常少的管理成本就可以实现。但碳税具有税收负担间接转嫁、税收征收隐蔽和管理便利的特点,从而是一种流转税。而作为流转税,税负是易于转嫁的,因为生产者和中间商可以通过提高产品的价格水平而将碳税税负转嫁给消费者。

正文

一、碳税基本情况介绍

(一)税基(征税范围)

碳税是对二氧化碳排放进行征税的税种,但导致全球气候变化的温室气体不仅包括二氧化碳,还包括氧化亚氮()、甲烷()、臭氧()、六氟化硫()、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化碳(PFC)等。中国现阶段碳税的征税范围和对象可确定为:在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消耗石化燃料直接向自然环境排放的二氧化碳。由于二氧化碳是因消耗石化燃料所产生的,碳税的征收对象实际上最终将落到煤炭、天然气、成品油等石化燃料上。

(二) 计税依据

碳税的征税对象是直接向自然环境排放的二氧化碳,理论上应该以二氧化碳的实际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最为合理。但由于以二氧化碳的实际排放量为计税依据,涉及到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监测问题,在技术上不易操作,征管成本高。因此在实践中更多地是采用二氧化碳的估算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即根据煤炭、天然气和成品油等石化燃料的含碳量测算出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由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与所燃烧的石化燃料之间有着严格的比例关系,且石化燃料的使用数量易于确定,可通过投入量或使用量确定出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此外,这种计税依据的确定不需要涉及气体排放量的监测问题,易于操作,征管成本低。碳税的国际经验也表明,目前征收碳税的大部分国家都是以估算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税务机关尚不具备对二氧化碳排放量进行监测的能力,为了便于征收,降低征管成本,我国同样应该以二氧化碳估算排放量作为碳税的计税依据。估算排放量的确定根据《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中能源部分所提供的基准方法,石化燃料消费产生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计算公式为:

二氧化碳排放量=石化燃料消耗×二氧化碳排放系数

二氧化碳排放系数=低位发热量碳排放因子×碳氧化率×碳转换系数

其中:石化燃料消耗量是指企业生产经营中实际消耗的产生二氧化碳的石化燃料,包括煤炭、原油、汽油、油、天然气等,以企业账务记录为依据;二氧化碳排放系数是指单位石化燃料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低位发热量是指石化燃料完全燃烧,其燃烧物中的水蒸汽以气态存在时的发热量,也称净热;碳排放因子是指石化燃料单位热值的碳排放量;碳氧化率是指碳氧化的比率,即氧化碳占碳排放的比率;碳转换系数是指由碳到二氧化碳的转化系数。

(三)税率

碳税税率形式与计税依据密切相关,由于采用二氧化碳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且二氧化碳排放对生态的破坏与其数量直接相关,而与其价值量无关。因此,需要采用从量计征的方式,即采用定额税率形式。考虑到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阶段,为了能够对纳税人二氧化碳减排行为形成激励,同时不能过多影响我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和过度降低低收入人群的生活水平,短期内应选择低税率、对经济负面影响较小的碳税,然后逐步提高。同时,还有必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实际发展状况和国际协调等方面的需要,建立起碳税的动态调整机制,更好地发挥碳税在二氧化碳减排和节能上的重要作用。

(四)纳税人

碳税通过对燃煤和石油下游的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品征税。所以,根据其征税范围和对象,中国碳税的纳税人可以相应确定为:向自然环境中直接排放二氧化碳的单位和个人。

(五) 征税环节

碳税的征税环节一般有两种选择,一是在生产环节征税,由石化能源的生产、精炼、加工企业缴纳;二是在消费环节,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税,由石化能源的销售商缴纳。理论上,碳税的纳税人是消耗石化能源的企业和居民,从充分发挥碳税政策效应的角度考虑,在消费环节征税,并采取价外税的形式,更有利于刺激消费者减少能源消耗。但从实际管理和操作角度考虑,在生产环节征税更有利于税收的管理和源头控制。现行消费税对成品油的征收是在生产环节,资源税对煤炭、天然气和石油的征收也是在生产环节,考虑到中国目前对煤炭、天然气和成品油征税的实际做法,为了保障碳税的有效征收,减少税收征管成本,建议将碳税的征税环节设在生产环节。具体来看:对于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由资源开采企业缴纳;对于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由石油的精炼、加工企业缴纳。

(六) 税收优惠

根据国际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中国碳税税收优惠的设计如下:

第一,为了保护中国产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时期在受影响较大的能源密集型行业建立健全合理的税收减免与返还机制。但是,能源密集型行业享受税收优惠必须有一定的条件,如与国家签订一定标准的二氧化碳减排或提高能效的相关协议,在节能降耗方面做出努力。

第二,对于积极采用技术减排和回收二氧化碳的,例如实行CCS(碳捕获和储存)技术,并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给予减免税优惠。

第三,根据中国现阶段的情况,从促进民生的角度出发,对于个人生活中使用煤炭和天然气排放二氧化碳的情况,暂不征税。

(七)《中国开征碳税问题研究》报告介绍

2009年10月10日,我国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发布《中国开征碳税问题研究》报告。报告称,中国可以考虑在未来5年内开征碳税,并提出具体的碳税制度实施框架。报告对中国开征碳税路线设计如下:

首先在2009年进行燃油税费改革;

在2009年或之后择机进行资源税改革;

在资源税改革后的1~3年期间择机开征碳税;

接下来要开征环境税及完善环境税收体系。

同时,报告明确设计国家对能源密集型行业实行适当的税收减免与返还,对于积极采用技术减排和回收并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给予减免税优惠,对居民个人生活中使用煤炭和天然气排放的暂不征税。

二、碳税的税负转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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