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慈善救济机构_漏泽园_与佛教_万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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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卷第10期湖南科技学院学报V ol.32 No.10 2011年10月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Oct.2011

古代慈善救济机构“漏泽园”与佛教

万里

(湖南省社会科学院 哲学研究所,湖南 长沙 410003)

摘 要:漏泽园是古代一种为安葬贫病无依者或无主尸骨的慈善救济机构。自宋代开始建置,至清代犹存。其建置管理主体,或为中央及各级政府出资组建并委任世俗专职人员进行管理;或由政府资助并委托佛教寺院僧人住持管理及参与经管;或由佛教寺院自建并独立进行管理。后两者往往以佛教寺院为主要依托而建置,本文对其建置沿革及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讨论。

关键词:佛教;慈善;漏泽园

中图分类号:B9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219(2011)10-0026-05

漏泽园是古代一种为安葬贫病无依者或无主尸骨的慈善救济机构。自宋代开始建置,至清代犹存。其建置管理主体,或为中央及各级政府出资组建并委任世俗专职人员进行管理;或由政府资助并委托佛教寺院僧人住持管理及参与经管;或由佛教寺院自建并独立进行管理。后两者往往以佛教寺院为主要依托而建置,也是本文进行讨论的对象。

由于漏泽园的建置大都与佛教相关,故佛教典籍中常有记载。如宋代宗鉴禅师集《释门正统》记载:“徽宗皇帝崇宁三年制:诸州县创漏泽园。”[1]元觉岸禅师编《释氏稽古略》记载:“甲申/崇宁三年……宋,春二月,诏天下州县置漏泽园,殡客死无归之士。”[2]正史中对此也多有记载,如《宋史》云:

天禧中,于京畿近郊佛寺买地以瘗死之无主者。瘗尸一棺给钱六百,幼者半之。后不复给,死

者暴露于道,嘉祐末复诏给焉。……

崇宁初,蔡京当国,置居养院、安济坊。……

崇宁……三年(1104),又置漏泽园。初神宗诏,

开封府界僧寺旅寄棺柩,贫不能葬,令畿县各度官

不毛地三五顷,听人安厝,命僧主之。葬及三千人

以上,度僧一人,三年与紫衣;有紫衣,与师号。

更使领事三年,愿复领者听之。至是,蔡京推广为

园置籍,瘗人并深三尺,毋令暴露。监司历检察

收稿日期:2011-07-10

作者简介:万里(1951-),男,辽宁复县(今瓦房店市)人,湖南省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所长,宗教文化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安济坊亦募僧主之,三年医愈千人,赐紫衣、祠部

牒各一道。医者人给手历以书所治;瘗人,岁终考

其数为殿最。诸城砦镇市户及千以上有知监者,依

各县增置居养院、安济坊、漏泽园,道路遇寒僵仆

之人及无衣丐者,许送近便居养院给钱米救济。孤

贫小儿可教者,令入小学听读。其衣于常平头子

钱内给造,仍免入斋之用。……宣和二年,诏居养、

安济、漏泽可参考元丰旧法。裁立中制。应居养之

日,给税米或粟米一升,钱十文省。十一月至正月,

加柴炭五文省,小儿减半。安济坊钱米依居养法,

医药如旧制。漏泽园除葬埋依见行条法外,应资给

若斋醮等事悉罢。高宗南渡,民之从者如归,市既

为之衣食以振其饥寒,又为之医药以救其疾病,其

有陨于戈甲毙于道路者则给度牒瘗埋之。(若丐者

育之于居养院,其病也疗之于安济坊,其死也葬之

于漏泽园。岁以为常。) (3)

按照《宋史》的记载,“于京畿近郊佛寺买地以瘗死之无主者”始于宋真宗天禧年间(1017-1021)。宋仁宗嘉祐末(1063)又再次进行。但这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未成为制度。宋神宗在位时,诏令将开封府境内各僧寺年长月久积累下来之所旅寄的棺柩中贫不能葬者,令畿县(旧称京都近旁的县份)各度官有之荒废不毛之地,听人安厝,命僧人主之。凡安葬三千人以上,便可度一人为僧;连续三年,便赐予经管僧人以紫衣;已经有紫衣的,便赐予师号。并让其继续主管这项事务三年,如果愿意继续进行这项工作者,听之。所谓赐以僧人紫衣,简称“赐紫”。唐宋时,三品以上官公服为紫色,五品以上官为绯色,官位不及而有大功,或为皇帝所宠爱者,特加赐紫或赐绯,以示尊宠。赐以僧人紫衣,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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赐予僧人紫袈裟,对道士亦有时赐紫衣,为古代政府给予道、释出家人的一种荣誉身份,换言之,类似给予其一种国家承认的政治身份。赐予大德高僧以名号,有时亦赐予道士衣,也是给予道、释出家人的一种荣誉身份,等级比赐紫为高。宋徽宗崇宁三年(1104),时任丞相的蔡京将这项制度推广到全国,在各地州县设置漏泽园,并“为园置籍”进行规范管理,甚至对瘗人安埋的深度等事宜都做了细致规定,还对主持其事的僧人之奖励措施予以明确规范。宋徽宗宣和二年(1120)以及宋高宗南渡建都杭州的绍兴年间,均“参考元丰旧法”再次重置漏泽园,都是依附于僧寺并由僧人住持管理。史有明载,此处不赘。

正是基于以上记载,一般认为,宋代的漏泽园的设置始创于宋徽宗崇宁年间,明末清初著名思想家顾炎武(1613—1682)称:“漏泽园之设起于蔡京,不可以其人而废其法。”

[4]前述《释门正统》佛教典籍中也据此记载为诸州县的漏泽园创建于宋徽宗崇宁三年。

作为在全国普遍推广的一种制度性政府行为的慈善救济机构,漏泽园并非是从宋徽宗崇宁三年开始设置并由蔡京首创,而是“参考元丰旧法”始建于宋神宗元丰年间(1078-1085)。宋人徐度撰《却扫编》云:

漏泽园之法起于元丰间。初,予外祖以朝官为开封府界使者,常行部。宿陈留佛寺,夜且半,闻

垣外汹汹若有人声,起烛之,四望积骸蔽野,皆贫

无以葬者,委骨于此。意恻然,哀之。即具以所见

闻,请斥官地数顷以葬之。即日报可,神宗仍命外

祖总其事。凡得遗骸八万余,每三十为坎,皆沟洫,

什伍为曹,序有表,总有图。规其地之一隅以为佛

寺,岁输僧寺之徒一人使掌其籍焉。外祖陈氏,名

向,字适中,睦州人。起白屋,以才自见,屡使诸

路,有能名。官制初行为度支员外郎,元初出为

江西转运副使。徙楚州,未几卒。[5]

宋人郑兴裔(1126-1199)撰《请立义塜状》也佐证了徐度的说法:

臣伏闻:掩骼埋先王之政,泽枯瘗朽西伯之仁。国朝神宗皇帝元丰间,允陈向奏请,诏各郡置

漏泽园。开封府界瘗骸骨八百余具,他郡掩瘗不等,

甚盛德也。[6]

郑兴裔(1126-1199)字光锡,初名兴宗,开封人。生于宋钦宗靖康元年,卒于宁宗庆元五年。历福建路兵马钤辖,累知扬州、庐州,皆有政绩。宁宗即位,除知明州,兼沿海制置使。告老,授武泰军节度使。卒谥忠肃。历事四朝,以材名世。其所撰奏议也是关于设立义塜事,所述应该有所依据。

根据徐度、郑兴裔二人的记载,宋代漏泽园的设置是始于宋神宗元丰年间,是应陈向的奏请而施行的,命陈向“总其事”。设置的范围不仅限于京都开封府境内及近旁的畿县,而是“诏各郡置漏泽园”,并推行普及到全国各州县。徐度的记载是“凡得遗骸八万余”,郑兴裔的记载是“开封府界瘗骸骨八百余具,他郡掩瘗不等”。究竟是“万”“百”二字错讹,还是“开封府界瘗骸骨八百余具,他郡掩瘗不等”,然后全国总数相加“凡得遗骸八万余”,难以断定,还有待发掘新的资料加以论证。但是,“每三十为坎,皆沟洫,什伍为曹,序有表,总有图。规其地之一隅以为佛寺,岁输僧寺之徒一人使掌其籍焉”,表明已经制定了相应的制度、措施及实施规范,建立了相应的档案。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记载的政府配套措施,是在所建之漏泽园中选择一块地方专门建置一所佛寺,每年派遣一位僧人“使掌其籍”,“岁输”之语可知为常年性事务而非一次性行动;使僧人“掌其籍”则表明这种制度性慈善救济机构的设置,从开始就如同“悲田养病坊”一样被归纳或依附到古代佛教的慈善救济事业之中。

古代漏泽园为何要大都依附于佛教寺院建置,或者指令延请佛教僧人主持,原因有许多。首先,当然是与佛教徒具有普世性的悲悯救世之理念分不开的。在古代,佛教界有许多社会慈善救济机构,如“悲田养病坊”、“居养安济院”等。宋代依附于佛教寺院建置的漏泽园,许多就与悲田养病坊或居养安济院等毗邻配套而建。如宋人施宿(1164-1222)等撰《会稽志》云:“漏泽园在县南七里。……令州县命僧主之……与漏泽同时,又有居养院以惠养鳏寡孤独,安济坊以济疾病。”[7]又《宋史》记载:“高宗南渡,民之从者如归。市既为之衣食以振其饥寒,又为之医药以救其疾病,其有陨于戈甲、毙于道路者则给度牒瘗埋之。若丐者育之于居养院,其病也疗之于安济坊,其死也葬之于漏泽园。岁以为常。”

[8]

此外,古代佛教寺院本来就有专为安葬去世僧人而设置的墓园,或称塔园。这种墓塔园虽然只是面对教界之内,但也具有某种公益性质。自宋代以降,漏泽园依附于佛教寺院后,有人对二者性质之不同进行过辨析。清代智操禅师《建青龙隆福寺普同塔记》云:“世之记普同塔者,类言本之《月令》先王掩骼埋胔而不失乎仁人君子之用心止矣,若然乃郡国之漏泽园,非禅林普同塔也。”[9]

另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古代贫病无依之人以及部分军队士兵去世后无力安葬,或流寓外乡者去世后无法归葬原籍,往往将棺柩寄存于寺院,甚至有许多人本来就是被收容在寺院设置的悲田养病坊等慈善救济机构中而后去世的。古代佛教寺院还有一个不成文的传统,乐于接纳外地流寓之人于寺内读书、居住等,费用全免,这在诸多史籍甚至文学作品中经常见到,这些人去世后,也存在安葬问题。如宋人徐元杰撰《与袁守札》云:“……又如梵慧院后昔号麦地,十年前,凡流寓于寺及寺近士民之穷者,皆瘗其亡骸,与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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