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在民法、刑法上的法律地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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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在民法、刑法上的法律地位分析[摘要]村民委员会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直接组织者和领导者,是我

国农村社会极其重要的社会主体。然而,却鲜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权能行使的法律责任、侵权行为后果以及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司法救济等问题作出详尽规定,使得相关司法实践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不利于维护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不利于我国公共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村民委员会;民法;刑法

一、对村民委员会民事法律地位的分析

(一)村民委员会的民事立法现状

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都将村委会称为“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组织的一种,我国《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中都有关于“其他组织”的规定,因此,作为平等主体的一方,村委会当然可以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享有与另一方当事人设立、变更和终止合同的权利并承担合同生效后的履行义务。

一种观点认为村委会事实上是一种法人组织,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村委会拥有财产权,并且该财产与成员的财产是分离的,足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村民委员会应该属于社会团体的一种。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⑸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⑹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此外,社会团体的申请筹备,还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一系列文件,显然,村民委员会并非属于社会团体。

(二)关于村民委员会民事立法完善的建议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会议的执行机构和内部管理机构,其在法律和村民大会明确赋予的范围内代表村民会议从事维护村民权益的活动。村集体、村民会议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如同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关系一般,董事会执行股东大会的决策并对具体事务进行管理,村民委员会则执行村民会议的决策并对具体村务进行管理,因此,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仅仅是对村民会议决策的执行权,这种执行权附属并来源于村民自治的自治权,因此,村集体才是自治权的真正主体,而村民委员会则是村民自治组织的执行机构和常设机构。

因此,必须确立村集体的独立的法律人格,把村民委员会的法律性质由村民自治组织改为村民自治的执行机关,并且赋予真正的自治主体——村集体以独立的法人资格。在这个法人中,有完整的法人治理系统,村民会议是最高权力机

关并行使自治权,村民委员会是执行村民会议决议的机关,并且对内对外代表村集体。首先需要在《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确立村集体的自治主体地位,同时,在相应的民事立法中,应该赋予村集体以独立的法人资格,使其成为明确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一。村民委员会作为村集体的法人代表,代表村集体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并对外发生法律关系,而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进行的民事行为所承担的责任都由村集体承担,但若行使与法人代表身份无关的民事行为而承担的责任则由自己承担。

二、对村民委员会刑事法律地位的分析

(一)村民委员会的刑事立法现状

我国《刑法》第30条对单位犯罪做了规定,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否可以成为适格的单位犯罪主体呢?有观点认为,基层群众性组织属于人民团体,关于人民团体的概念,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的15号文件中规定,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因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村委会当然也就不属于单位犯罪的主体。另外,2007年3月1日,公安部针对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村支书、村主任以村民委员会的名义实施犯罪可否构成单位犯罪的请示》,批复如下:“……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刑法》第三十条列举的范围。因此,对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实施犯罪的,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可以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司法机关在办理村民委员会涉嫌犯罪的案件中,往往认为其构成单位犯罪,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意见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二)关于村民委员会刑事立法完善的建议

依据刑法的立法精神以及我国刑法的立法目的、任务,以村民委员会实施的犯罪行为应该而且必须是刑法打击的对象,而其作为社会成员的一部分,也理应受到刑法的保障。我国刑法第30条将单位犯罪的主体界定为五类,内容过于简单,并且与犯罪的形势严重不协调,大大降低了刑法的可操作性。刑法学通说认为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应有以下特征:⑴合法性;⑵组织机构性;⑶持久性;

⑷刑事责任能力性。由此看来,村民委员会完全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现在缺少的是仅仅以立法的形式确立村民委员会的单位主体资格,立法机关应尽快完善这方面的立法,将符合上述特征的单位都纳入到单位犯罪的范围之中。

同时,从被害人或是原告的角度来说,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地位不明确也给

其本身带来很多不利,如我国《刑法》第280条第2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近些年来,伪造村民委员会印章的事件时有发生,往往成为农村基层不稳定的重要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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