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发生制有关问题的探讨-会计专业-论文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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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发生制有关问题的探讨-会计专业-论文
课题权责发生制有关问题的探讨一、课题(论文)提纲 0.引言 1.实施权责发生制的提出及其意义 1.1 权责发生制的提出 1.2 权责
发生制在全球实施的重要意义 2.权责发生制的局限性及其弊端 2.1 权责发生制制度本身的局限性 2.2 权责发生制在运用中的弊端 3.
促进权责发生制的发展的有效途径 3.1 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相结合 3.2 加强应收账款管理进行税收及法规适当调整 4.结语二、内容摘要权责发生制在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时有其合理性,几乎完全取代了收付实现制,但在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时却有其局限性。本文通过对权责发生制的利弊分析,对其发展及其产生问题的解决途径做一点实质性的探讨。三、参考文献 [1] 晋晓琴.中国政府会计引进权责发生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J].经济与管理, 2005 [2] 王敏.中国政府会计权责发生制改革论析〔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7 [3]王文明.国际会计改革概要.会计研究,2005 2 权责发生制有关问题的探讨 00000 中文摘要:权责发生制在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时有其合理性,几乎完全取代了收付实现制,但在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时却有其局限性。本文通过对权责发生制的利弊分析,对其发展及其产生问题的解决途径做一点实质性的探讨。关键词:权责发生制;会计行业 0.引言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理论和会计方法科学化的一个标志,已成为各国会计确认时间基础的首要选择。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由此可见,权责发生制在整个
会计核算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和广泛应用。 1.实施权责发生制的提出及其意义 1.1 权责发生制的提出以连续性为前提的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往往会出现销售业务的发生与经营收入的实现不能处于同一时刻,费用的发生和实际支出也是如此,这就引起了企业的某项收入或费用应在何时确认,即应归属于哪个会计期间的问题,这个问题涉及到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 3 合理确定..解决这个问题有两个可供选择的会计确认基础:一个是权责发生制,另一个是收付实现制.权责发生制,又称应计制,是指以交易或事项的是否发生来确认和记录收入或支出,以计量会计主体在某一会计期间内取得的财政收入与消耗的经济资源之间的差异,为报告使用者提供某一会计主体某一会计期间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等情况。收付实现制,又称为现金制,是指以现金的实际收付来确认交易或事项,计算会计主体在某一会计期间现金收入支出之间的差额。实施这一核算基础的目的在于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某一会计期间现金的筹措情况、使用情况以及报告现金的余额等信息,主要满足管理者重点关注现金余额,控制现金变化的需要。可见,权责发生制强调的是经营成果的计算,而收付实现制则是强调财务状况的切实性。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就其本质而言,作为本期收入和本期费用的确认标准,是一项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或是一种假设。对于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来说,权责发生制能全面、准确地所拥有的经济资源价值及其使用状况和使用效果,有利于对所拥有资产的持续管理;也能全面反映政府债务;能完整地反映个部门经营所需的成本,有利于企业做出合
理的预算安排,也有助于企业对各部门实施绩效考核,提高各部门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既然要分期进行经营活动和经营成果的计量和总结,就理应选择权责发生制。 1.2 权责发生制在全球实施的重要意义权责发生制是会计核算的根本性标准。只有在权责发生制原理的指导和规范下,各个会计主体核算对象才能客观,正确地确认各期收 4 入、费用,合理计算经营成果,企业的盈利状况才能得到正确地反映,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才能正确真实。具体说来,权责发生制具有如下优点: 1.2.1 权责发生制基础能正确反映物权转移从法律观点上看,货物的转移或劳务的提供表明了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对于一项销货来讲,只要货物已发出,不论货款是否收到,销货收入便已实现;同理,对于一项购货来讲,只要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不论货款是否支付,购货成本便已发生。 1.2.2 权责发生制使收入与费用得以合理的配比配比的含义无非包含两点:第一,一定期间的费用必须从同一期间内取得的收入中补偿;第二,收入与费用间存在因果关系。换言之,之所以要进行配比,一方面基于收入实现与费用发生的内在联系,即为了获得收入必须付出相应的代价;另一方面,基于费用补偿及损益确定的需要。 1.2.3 权责发生制能够均衡各项损益在这种确认基础下,在会计处理程序上要设臵有关递延费用与递延收入账户。这样可使一笔较大金额的费用指出在受益期内分期负担,也可使一笔预支收入随货物或劳务的提供分期赚取,避免各期损益的剧烈波动,以利于正确衡量企业经营绩效。尽管权责发生制在如实反映企业各个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衡量经营业绩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但其
局限性也不可忽视。 2.权责发生制的局限性及其弊端 5 2.1 权责发生制制度本身的局限性(1)配比标准十分模糊。权责发生制要求费用和收入要按期配比,然而依据配比原则,并不能完全做到二者的合理配比。本来配比原则要求会计人员依据费用与收入的因果关系来确定每期的费用,然而在复杂的经济业务中,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很难科学地界定,很多费用的发生与受益期间不易明确划定。这样就给会计员确认每期费用营造了很大的操作空间。一方面,每一个会计主体从各自的利益出发,名义上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但主观上,却可采用不同的口径甚至不同的标准来分别确定各期的费用。另一方面,会计人员在存货计价、费用摊配、计提折旧等方面难免要采用一系列的主观估计和判断的方法。这些主观上的人为偏差,必然使权责发生制会计所确定的净利缺乏客观性。比如:安然(Enron)公司利用特殊目的实体融资却不将其巨额债务入账,但又将其收益包括在利润之中,将未来期间不确定的收益计入本期收益,在合同中利用某种安排在账上多记应收项目和股东收益等,虚增税前利润6亿美元。(2)权责发生制最终确定的是净利而不是净现金流量权责发生制下收入与费用的确认与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是相脱节的。在现代商品经济环境下,赊购、赊销业务非常普遍,它们通常反映销货方向购货方提供的一笔信用,这种信用期限亦因采取不同的结算方式而时间不等,少则几天,多则数月。发货时确认的销售收入可能经过很长时间才能收到货款。同理,如果企业于某一期间支付的一笔较大金额的费用可以允许在若干个月内进行摊销,标志着本期付出的现金在若干 6 个月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