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聘用、辞职、辞退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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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鹏英医药有限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文件名称:员工招聘、辞职、辞退、除名的管理规定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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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招聘、辞职、辞退、除名的管现规定

为了规范人事管理、提高公司人事管理水平,保障公司经营秩序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重庆鹏英医药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二、招聘录用条件:

1、18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者

2、身体健康,无精神病和急慢性传染病者;

3、思想品德端正,敬业爱岗者,对人生价值有追求者

4、普通员工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清洁工除外);关键专业岗位按照GSP 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中层管理人员要求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同行相同工作经验三年以上者;4、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同行工作经验五年以上者或具有职业经理人资格证书。

三、招聘程序:

1、提交用人计划:根据公司管理和业务发展需要,各部门至少提前1月提交用人计划给人事经理,用人计划内要说明:部门、职位、工作内容、工作职责、汇报关系、所需人数、年龄要求、性别要求、学历要求、工作技能和过往工作经验要求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2、行政人事经理将收到的用人计划初审后,提交总经理签字批准;

3、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网络招聘或现场招聘开展招聘工作

4、收集应聘信息,行政人事经理初审材料确定通知面试人员名单;

5、行政人事部对应聘人员的基础信息、家庭关系、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进行全面初试,初试合格后交部门主管复试,复试合格后由总经理审核,层层面试严格把关,中高层干部由总经理直接面试。

6、通过初试后的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背景调查,认为可以录取的人员,由行政人事经理提交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再通知录用。

7、行政人事部通知新员工到岗,要求持本人有效的证件(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资格证、上岗证等、办理相关入职手续。

8、新员工进入试用期阶段。新员工试用期1-3个月,表现优秀需提前转正的员工,经总经理批准后可提前转正,新员工进入公司平等享有公司一切福利,未上班15个工作日不予结算工资。

四、辞职管理

1、员工辞职必须提前三十日,试用员工必须提前三天,向公司提交经本部门主管和分管领导分别签署意见的书面《员工离职申请表》,由行政办公室签署意见报总经理审批后备案。

2、提交了书面辞职书的员工,在三十天内,或试用员工在三天内,没有接到公司通知办理离职手续前,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否则,一律按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将追究其责任和由此造成的损失。

3、已提交辞职申请书的员工,到期后离开公司的,未办理离职移交手续的,按公司通知要求准时回公司办理离职移交手续。

4、凡事没有按公司要求办理离职移交手续者,一律按自动离职处理,不予结算工资,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和由此而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5、辞职员工必须填写《员工离职手续表》,交清本岗位经办的各项工作和领(借)用的各种物品、工具、款项、资料、文件、办公用品、以及电脑所存资料等,经本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行政办公室、总经理签字确认后,方可结算工资。

6、辞职员工移交物品,必须填写移交清单。各部门普通员工由部门主管担任监交人,各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总经理指派人员监交。移交清单一式四份,移交人、接收人、部门各一份,公司办公室存档一份。

7、未经行政办公室完善手续,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对辞职员工进行放行,否则由相关责任人承担一切后果。

五、辞退管理

1、试用期员工经试用不合格被公司辞退,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必须完清离职移交手续。否则,不予结算工资。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将提前三十天下达辞退(减员)书面通知书,并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a、员工因患病、非因工受伤,医疗终结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b、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c、公司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d、公司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生产经营转向、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的;

e、公司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大部分条款无法履行。

3、以欺骗、胁迫等手段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和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公司将立即予以辞退,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追究或保留追究其经济损失赔偿:

4、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期限届满,就续签合同或协议不能达成一致时,公司应在合同或协议终止之日通知员工办理离职移交手续并结清工资。

5、被辞退员工,必须按员工离职程序办理完毕离职移交手续,经人力资源部(行政办公室)审核手续完备后方可正式离职并结算工资,否则,公司将不予结算工资。

六、除名管理

1、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一律予以除名:

a、严重违反公司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的;

b、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为公司造成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的;

c、泄露公司、经营、和商业机密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d、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打架斗殴、吸毒贩毒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之一的;

e、滥用职权、以权(职)谋私、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截留挪用公款、挥霍浪费公司资财的;

f、经常迟到、早退、中途溜号、屡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动和指挥、消极怠工、严重影响公司经营秩序等行为屡教不改的;

g、连续旷工15天或累计旷工30天及不辞而别者;

h、被判劳教、徒刑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被除名人员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必须承担公司所受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赔偿金从其工资中扣除。

七、所有辞职、辞退、除名的人员,公司均应出具结束和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

八、所有被追究赔偿责任的离职人员,其赔偿金一律从工资中扣除,工资不足赔偿的,通过法律程序追讨。

九、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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