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服务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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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们正参考着最近国家发改委“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2011— 2015)”关于与“社会服务”相关的一些概念内容所作的表述。首先,它将“基本公共 服务”与“公共服务”做了厘清说明,即:“基本公共服务”一般包括保障基本民生需
求的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公共服务;“公共 服务”是“基本公共服务”
再次,这一定义明确了社会服务的基本内容。尽管“社会服务”的服务内容可以涵 盖社会事业(社会福利和经济保障)各领域,然而,各国政府关于社会服务的社会 政策基本架构主要集中在对全体公民、尤其是社会困难群体和特殊群体的日常 生活服务上。在现代化发展的不同阶段,各国都经历了社会服务的基本内容由以 经济保障服务(经济保障或收入保障)为主、社会福利服务为辅,逐步转向以社会
福利服务为主、经济保障服务为辅。同时,由于现代化和专业化发展的需要,各 国政府对教育科学、医疗卫生、劳动就业、安居住房等社会领域都有着专门的管 理体系和政策体系;同时,由于现代管理和责任政府的需要,各国政府对满足全 体公民、尤其是社会困难群体和特殊群体日常生活服务在基层的执行实施也都 有着专门的管理体系和政策体系,即综合性的社会服务体系。在国外,社会生活 领域是有着社会服务和专业服务的明晰区别。例如,老年人在养老院养老、或居 家养老接受的是社会服务;然而,该老人患病后赴医院,就接受了医生诊治的专 业服务。一般来说,很少有国家将“社会服务”体系设计成一个能够装进所有专业 服务的“大筐子”。另外可以参考学术界的研究成果。国际学术界比较一致的观点 是,“社会服务”作为一个正式学术概念是由英国伦敦经济学院的理查德·蒂特姆 斯教授首次提出的。在此前国外关于社会福利研究中,社会福利概念包括:教育、 住房、收入保障和医疗健康四个领域。1951年蒂特姆斯教授提出:除了四种福利 外,还有一个独立领域存在,即社会服务。因此在发达国家,综合性的社会服务 和专业性的教育服务、医疗服务、就业服务等已形成各自独立的制度安排。最后 ,这一定义也借鉴了国外社会服务的基本特征。现代社会服务制度与发达国家的 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紧密关联。
再加上其他广义内容:包括与人民生活外部环境紧密关联的交通、通信、公用设 施、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公共服务,以及保障安全需要的公共安全、消费安全和国 防安全等领域的公共服务。然后,它将“社会保障”与其他“基本公共服务”(教育、 就业、医疗卫生等)做了厘清说明。
最后,“社会服务”作为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定位在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范 畴内。我们认为,“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2011— 2015)”对“社会服务”的定位符合我国的目前国情,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 阶段的客观要求。因此,本课题组将通过社会政策研究的视角思路,同时利用“国 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2011— 2015)”的定位框架,启动新时期我国社会服务体系的系统研究,进一步探讨我国 城乡社会服务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实现途径、及保障措施等系列问题,努力 通过政策完善和制度创新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提升社会文明、推动社会 进步、促进社会和谐。
根据《社会服务法》,瑞典政府主要采用以下推进方案:一是结构取向方案:如社 区建设;二是一般取向方案:如针对特定群体的服务(老年服务、残疾人服务等); 三是个别取向方案:如对特殊家庭、个人的有针对性的照顾帮扶。据此,目前瑞典 最大规模的社会服务方案包括:老年照顾服务、儿童照顾服务、残疾人(身心障碍 者)照顾服务等。
2)社会服务必须是关怀之上的服务。目前,在美国政府的社会政策中,“社会服务 ”常常被“社会照顾”(Social
Care),这里特别强调家庭成员、社区、社会服务机构共同参与对服务对象 的照顾和服务。
3)社会服务必须是直接服务到家庭(个人)。“社会服务”在英国政府施政时也称为 “个人的社会服务”(Personal Social
二、社会服务的概念定义
社会服务是人类工业化、现代化发展进程中的制度产物,也是现代国家政府为应 对巨大的社会变迁和社会转型中产生的主要社会问题而采取的策选择和具体措 施。因此,综合政府履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职能的纬度和社会政策研究的经度,我们把“社会服务”( Social
Service)概念定义为:在现代化进程中,政府为了维护和保障全体公民,尤 其是社会困难群体和特殊群体(如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失业者、贫穷者等)的 生存发展权益和尊严生活需求,主导并实施向其家庭或个人提供必要的日常劳 务帮助和照顾服务支持的一项政策体系和制度安排。
Service),这里强调社会服务是针对个人特殊需求的服务,例如针对老人、 儿童、残疾人提供的不同的服务和帮助。
上述三个特征,在瑞典这个通过《社会服务法》国家立法而在国际上享有很高声 誉的国家,更有充分体现。在瑞典政府施政时,“社会服务”更多地被“社会与照顾 服务”(Social and Caring Service)替代。
首先,这一定义明确了社会政策的研究视角。学理研究与政策研究有着不同的研 究角度。根据文献检索,从学理研究,即探求知识的角度研究,国内外学术界对“ 社会服务”的经典定义不下100个。而从政策研究、即政府施政的角度,国内外关 于“社会服务”的定义却有类似的表述,即:政府为解决社会问题、增进公共福祉、 维护社会公正、修复社会结构的对策努力与制度设计,属于社会政策范畴。理论 界一般认为,公共政策与政府决策是同义语,出发点都在于维护公共利益的最大 化;而社会政策是最直接地与公民福利和生活保障相对接的一项公共政策。国家 社会政策是国家公共政策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公共政策领域中,社会政策最显著 的目标特征:一是维护社会公正,二是解决社会问题。因此,西方理论界一般认为 :“社会政策”是政府或政党为了解决或预防社会问题的对策主张和制度安排。由 于政府是现代社会维护公共利益、提供公共资源的法定机构,因此从社会政策( 公共政策)的视角研究“社会服务”,将主要集中该领域的政府职能确定、配套制 度设计、及政策有效执行上。按照目前国内学术界的一种主流观点:在改善民生
和促进公平正义的发展理念指导下,我国公共政策的重心正在实现“从经济政策 到社会政策的历史性跨越”。
其次,这一定义明确了社会保护的研究基线。尽管“社会服务”的服务对象明确为 全体公民,然而,各国政府关于社会服务的社会政策基本指向主要集中在对“社 会边缘群体”的基本保障(根据世界银行定义,社会的“边缘群体”为:老人、穷人、 失业者、单亲家庭等缺乏维持最低标准生活能力的社会阶层)。在我国,“社会边 缘群体”具体体现在各类社会困难群体和特殊群体(如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失 业者、贫穷者等)。上述已知,从社会政策的视角研究社会服务,首先并重点关注 社会问题的解决和预防。改革开放前,在国内是不能提“社会问题”的,如果有就 是对制度优越性的挑战;改革开放后,党和政府正视解决及积极预防各种社会问 题。历史揭示,各国政府对“社会问题”聚焦的领域大都集中在:贫困问题、收入差 别问题、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的各种社会问题上。“社会服务”一贯突出为“社会 边缘群体(社会弱势群体)”的重点服务保障,也成为各国政府的共识。同时,作为 “社会服务”服务的对象,服务全体公民与服务困难群体和特殊群体并不矛盾。例 如,强调对老年人的社会服务,实际上也产生了对所有公民的服务效果,因为人 人最终都有自己的晚年岁月。明确“社会服务”的对象属性,是社会政策研究的一 个基本工作。
上述定义已知,“社会服务”是政府(社会)向服务对象家庭或个人提供必要的日常 劳务帮助和照顾服务支持的制度安排。现代社会服务制度的基本特征,包括:
1)社会服务必须是以人为本的服务。美国政府1980年代后,“社会服务”在施政中 已改为“人本服务”(Human
Service),特指需对老人、儿童、残疾人等提供贴心的服务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