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赔偿办有关负责人就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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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落实救助案件司法化目标

——最高法赔偿办有关负责人就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孙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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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落实救助案件司法化目标,推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程序规定》)《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文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文书样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三个司法文件。记者就三个司法文件的有关内容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有关负责人。

问: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在中政委〔2014〕3号文提出的“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目标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救助案件司法化、救助制度法治化”的目标。请简要解读这几个关键词,并介绍此次发布的三个司法文件与关键词之间的关系。

答:解读上述改革目标中的关键词,前提是要把握好国家司法救助改革的大背景和人民法院的工作特点。

首先,这项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的任务。在此之前,各地已经积极探索开展了刑事被害人救助、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等多种形式的救助工作,有效解决了涉案困难群众燃眉之急,及时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司法救助工作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还不平衡,救助资金保障不到位、对象不明确、标准不统一、工作不规范等问题亟待解决。鉴此,中央决定加强顶层设计,从制度建设入手,切实规范司法救助工作。这就是中政委〔2014〕3号文出台并确立“制度化、规范化”改革目标的背景。可以这么理解,中政委〔2014〕3号文的出台,标志着国家司法救助改革在制度建设层面基本完成,在规范化方面也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其次,虽然司法救助并非法院一家之事,但客观上,法院的司法救助所涉及的案件类型最广、数量最多、资金使用量最大,推进改革的压力也是最大的。要想更好地落实中央要求,让人民群众更有获得感,必须找准发力点。经过分析论证,我们认为,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以合议庭评议为主要办案方式,并实行立审执分离、审限法定、流程公开、文书公开等制度机制,注重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在公开公正、规范高效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只有依托这些天然优势,将司法救助工作予以案件化,最大程度贴近司法流程,辅之以公开平台和衔接机制,才能更好地落实“制度化、规范化”目标。同时,在司法救助仅有政策支撑、尚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必须将目光放长远,积极推动国家司法救助的立法进程。这就是我院确立“救助案件司法化、救助制度法治化”目标的由来。

此次发布的三个司法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落实救助案件司法化目标、从操作层面进一步规范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所作的重要努力,必将对深化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改革、推动人

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向纵深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问:根据《程序规定》,涉案困难群众如何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答:《程序规定》涵盖了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全部流程,总体上可以分为启动、办理、资金支付三个板块。涉案困难群众如何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问题,属于第一大板块,我们用了六个多条文的篇幅来规定。之所以在“启动”环节上就如此浓墨重笔,基于两点考虑。一是面临的客观实际,司法救助可以说是新生事物,社会各界对新的制度机制知晓不足,法院自身工作经验比较欠缺,涉案困难群众法律水平普遍不高;二是我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和“一定要把好事办好”的理念。相应地,努力方向也有两点:一是尽最大努力让涉案困难群众在知晓文件内容之后就能准确、有效地将救助需求提交给适格的法院;二是尽最大努力把党和国家的民生关怀以及人民司法的正义温度准确、有效地传递给涉案困难群众。

另外,此前中政委〔2014〕3号文仅规定了政法各单位依职权告知困难群众提出救助申请这一个启动渠道。我院法发〔2016〕16号文,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增补了困难群众可以自行提出救助申请这个启动渠道,这是法发〔2016〕16号文的创新举措之一。此次发布的《程序规定》,在第三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了这两种启动渠道的具体操作性内容。同时,根据《程序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我们在《文书样式》中设计了申请须知、申请登记表两个指引性较强的文书样式,可以帮助涉案困难群众准确、有效地提出救助申请。

问:《程序规定》在法发〔2016〕16号文已经规定的办案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办案组织,界分了合议庭与司法救助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的关系,突出了合议庭的地位和功能。关于突出合议庭地位和功能,有何更多考虑?

答:总的来说是为了服务“救助案件司法化”目标。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考虑。第一,尊重法院以合议制为主的办案传统,发挥天然优势;第二,在规避行政审批模式弊端的同时,减轻司法救助委员会这个跨部门组织的负担,提高办案效率,促进解决“救助及时性差”这一顽疾;第三,尽管司法救助案件不是“两造对抗”的诉讼案件,但既然要朝着案件化、司法化目标迈进,就应该尽可能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要求,尽可能让直接审查案件的法官们作出决定。

问:最高人民法院在落实前述目标、推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方面,还将有何重要安排?

答:按照我们目前的规划,主要有四大安排。一是借力“智慧法院建设”的东风,尽快完成四级联网的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信息平台的开发、调试工作,争取年内上线运行;二是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尽快建立健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的衔接机制;三是联合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加强国家司法救助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探索建立更多有效的工作机制;四是在中央政法委等部门的牵头下,加强与民进中央社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最高检赔偿办等单位的合作,努力推动国家司法救助法的立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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