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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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外国籍人员的考试资格问题 日本司法考试法以及律师法都没有外国籍不得参加 考试或者从业的规定。外国籍人员司法考试合格后, 最高裁将加入日本国籍作为录取司法修习生的条件。 1977年韩国籍人士金敬得被破例录取为司法修习生 之后,90年代之后对于没有永久居住权的外国人也 有破格录取为司法修习生的先例。 外国籍人员一直无法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公职,因 此外国籍司法考试合格者都成为了律师。 2010年11月份,在日本外国人以及日本律师协会的 不懈努力之下,最高裁将被长期认为是违反宪法自 主择业权,且带有歧视性的“国籍条款”从司法修 习生募集书中删除,不再要求日本国籍。
2、检察官的考核和惩戒 从国会议员、法官、律师、学士院会员及具有丰富 经验的公民中,选出11位检察官审查员,组成《检 察官适格审查会》; 所有的检察官每三年接受该审查会的定时审查; 该审查会亦可依法定职权或根据法务大臣的请求, 对检察官进行随时审查。 检察官只在审查会做出职务不适格的决议、或违反 职务义务、或因做出不符合国民全体奉献者的违法 行为而受到惩戒免职之外,不可违反其本身意将其 免职。
第三节 司法考试和研修制度
一、司法考试制度 1、2006年新司法考试制度开始实施 2004年创设了法科大学院。 第一批法科大学院的毕业生参加了第一次新司法考 试。 法科大学院的毕业生在毕业后的五年内能够参加三 次新司法考试。 2011年旧司法考试被废止后,非法科大学院的毕业 者可以通过司法考试预备考试取得新司法考试的考 试资格。 新司法考试由短答题笔试和论文笔试组成。短答题 笔试和论文笔试在每年5月中下旬连续进行四天。
3、地方法院 一审法院,管辖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外的所有 一审案件,以及对简易法院一审的民事判决 的控诉案件; 各都、道、府、县均设地方法院一所; 由法官和助理法官组成,地方法院的审判组 织有独任审理和三人合议庭审理两种,大多 数案件由1名法官独任审理; 法官和助理法官由最高裁判所 提名,内阁任命。
2、司法研修生教育 司法研修生教育是司法研修所的重要任务,属于由 法学院校到司法职业过渡的职业教育。 日本司法研修的时间为一年半,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分别为前期修习三个月、实务修习一年、后期修习 三个月。 前期修习以民事裁判、刑事裁判、检察业务、民事 辩护、刑事辩护五个科目为中心,对法律实务进行 基础教育。 实务修习就是将司法研修生分配到各个裁判所、检 察厅和辩护士会进行为期一年的实务训练。 后期修习具有总结和提高的性质,实务修习的水准 大为提高,并且要更多地开展模拟庭审等复合性的 法律实务训练。
第二节 日本的司法体制
一、法院设置 根据1946年《日本国宪法》和1947年《裁判 所法》的规定,审判权由最高裁判所(法院) 和下级裁判所行使。下级裁判所包括简易裁 判所、家庭裁判所、地方裁判所和高等裁判 所。地方裁判所与家庭裁判所属于同一审级。 各级裁判所一律兼理民事、刑事案件,实行 四级三审制。
2、法官的管理和惩戒 法官任职限制 法律禁止法官在职期间有下列行为: (1)担任国会或地方议会议员; (2)除最高法院许可者外,从事其它有报酬 的工作; (3)经营商业及其它以赚钱为目的的业务活 动。
最高法院法官的国民审查: 指最高法院法官必須在接受任命后的第一次 举行众议院议员选举的同时接受国民审查; 其后每十年举行一次; 与众议院议员选举的投票方式相同,投票者 多数赞成罢免时,该法官被罢免。
对法官的惩戒 行政机关无权对法官进行惩戒。 法官若违反职务义务、懈怠职务或者存在有 辱法官操守品味的行为,可以依法加以惩戒。 宪法规定三种情形下法官可能被免除职务: 身心障碍、弹劾、国民审查。 身心障碍指法官因身心障碍无法执行职务; 弹劾原因有违反义务、懈怠职务和损害法官 威信; 免职和弹劾程序的启动:参众两院的议员组 成法官追诉委员会或者弹劾法院依法进行。
2、高等法院 负责二审,一般管辖上诉或抗诉案件,并受 理以其为终审级的民事案件或法定的重刑案 件。 高等法院共有8个,分别是东京、大阪、名古 屋、广岛、福冈、仙台、札幌和高松高等法 院。 由裁判所长官和若干名法官组成,由法官3人 或5人组成合议庭审理。高等裁判所长官由最 高裁判所提名,内阁任命,天皇认可。法官 的任命与地方裁判所相同。
二、检察机构 检察机构与四级法院相对应,分为最高检察 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区(镇)检 察厅。 检察官分为检事总长(总检察长)、次长检 事、检事长(高等检察厅长)、检事(地方 检察厅长称检事正)、副检事等。 检事长以上官员由内阁任命。 法务大臣对检事总长有指挥权。 检察总长管理下级检察官。
巡查(巡逻官):警官最低的一级; 巡查长(巡逻长):巡查长不是实际上的警官的级别; 巡查部长(警佐):当巡查后通过最初的升职考试就能担任 巡査部長; 副警部:担任警部副巡査部長后可以接受升副警部的升职考 试。 警部(警察分局局长):副警部合格后有4年的实际经验, 参加升职考试合格; 警视(指挥官):小警察署署长,一般需要职业组的资格; 警视正(高级指挥官):大警察署的署长。 警视长(司令官):属于上层领导,一般需要职业组资格; 警視监(指挥官主管):固定20人,全部是职业组,这20 人当中将选出警视总监和警察厅长官。 警视总监(警察总局局长):是警官阶级的最高层,警视厅 的警察部长,东京的警察部长。
二、司法研修制度 日本的法官培训机构隶属于日本最高裁判所 的日本司法研修所。 司法研修所分为两个分部,即裁判官研修分 部和法律研修生分部。 对于在职司法官员的培训,分别由本系统各 自负责,司法研修所仅负责在职裁判官的培 训,而不负责在职检察官和辩护士的培训。
1、在职裁判官的培训 在职裁判官的培训没有固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 其培训主要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疑难、 复杂问题进行。 (1)简易裁判所裁判官的培训。根据其任期的长 短分别进行。 (2)候补裁判官的培训。担任候补裁判官期间, 同样需根据不同的任职期限参加特定的培训,分为 新任命的、任职一年、三年、六年和十年共五类。 (3)裁判官研究会议。针对担任候补裁判官满十 年,已晋升为正式裁判官的人员。 (4)法律以外知识的特殊研修。
日本东京高等法院宣判中国细菌战受害者败 诉
日本东京高等法院19日就备受关注的“侵华日军细 菌战赔偿诉讼”案做出二审判决,法庭在认定侵华 日军进行细菌战的事实的情况下,仍然维持一审判 决,再次宣判由180人组成的中国受害者原告方败 诉。
东京高法审判长太田幸夫在宣读判决书时说, 日本731部队实施的细菌战,的确造成很多 中国人死于鼠疫和霍乱,日本政府应对此负 责。但是,太田审判长随后以个人无权向政 府要求赔偿为由,驳回了中国受害者诉讼代 表要求日本政府赔偿每人1000万日元以及公 开道歉的诉求。 国家无答责原则
第五讲 日本司法制度
第一节 司法制度概述
一、日本司法制度背景 根据宪法,日本实行以立法、司法和行
政三权鼎立为基础的议会内阁制。
国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和唯一立法机关,分众 议院和参议院。 内阁为最高行政机关,对国会负责。日本首 相正式名称为内阁总理大臣,是日本最高行 政首脑。 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下属各级法院。
二、检察官 1、检察官的任命和晋升 检察官与律师、法官的资格取得相同; 首先被录用为检察官(二級); 检察事务官、法院书记官、警察官、皇宫护 卫官、海上保安官、自卫队警务官等具备一 定年资者得审议会选考合格后,被录用为副 检察官(二级)。 检察总长、检察次长、高等检察厅的检察长 由内阁任免,天皇确认; 检察总长退休年龄为65岁,其他为63岁。
1、最高法院(最高裁判所) 终审法院,审理违宪和其他重大案件。 由裁判所长官1人和法官14人组成 根据情况决定由大法庭或小法庭进行。大法 庭由全体法官组成,满9名即可开庭;小法庭 由法官5名组成,满3名即可开庭。
最高法院长官(院长)由内阁提名,天皇任 命,14名判事(法官)由内阁任命,需接受 国民投票审查。其他各级法院法官由最高法 院提名,内阁任命,任期10年,可连任。 各级法官非经正式弹劾,不得罢免。 现任最高法院长官町田显(Machida akira), 是第16任长官,2002年11月6日就任。 最高裁判所下设事务总局和3个附属机构,即 司法研修所、裁判所书记官研修所和家庭裁 判所调查官研修所。
4、简易裁判所 管辖诉讼标的不超过30万日元的民事案件和法定刑 为罚金以下或案情比较简单的盗窃、侵占等刑事案 件。 由 1名法官独任审理。 法官由最高裁判所提名,内阁任命。 5、家庭裁判所 由法官和助理法官组成,负责《家事审判法》所规 定的家庭案件的审判和调解,以及《少年法》所规 定的少年保护案件的审判。 家庭裁判所审判不公开; 除法律规定需要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以外,均由 1名法官独任审判,但调查官可以参加。
日本的司法改革 1、日本的基本法律制度是根据“二战”后 1947年生效的宪法建立起来的。之后的近60 年中,日本法律制度基本保持相对稳定。 2、日本旧司法制度存在最为突出的的问题是 法曹人数不足,案件审理效率低。 3、司法改革的内容: 改革司法考试制度和研修制度、提高法院办 案效率;加强公民的司法参与。
日本法治进程 明治维新后,日本展开急行军式的近代化开发,全 盘西化,从西方引进先进科技、武器、文化,特别 是法律思想及制度。 1869年到1889年,日本翻译西方法律著作500余部。 大量法学名著改编进入中小学课本,权利、自治、 自主思想深入人心。 1871年,日本设置司法省,同年设立东京法院, 1875年创立大审院。 1880年,参照《法国刑法典》的日本刑法率先问世, 首次确立罪刑法定原则;1889年,明治天皇颁布日 本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明治宪法》,1890年推出 《行政裁判法》与律师法前身的《代言人规则》, 1898年实施《日本民法典》,次年诞生《明治商 法》,六法全书为标志的法治体系粲然大备。
警察机关 警察厅是中央行政机关,掌管全盘警察行政 事务。最高领导是警察厅长官,与各省的事 务次官办公厅副主任同级。 在警察厅内部设长官官房、生活安全局、刑 事局、交通局、警备局、情报通信局,以及 国际部、暴力团对策部两大部。 警察厅的附属机关有警察大学、科学警察研 究所、皇宫警察本部。 警察级别划分:巡查-巡查长-巡查部长-副警 部-警部-警视-正警视-警视长-警视监-警视总 监。
司法原则:司法独立(三权分立原则下) 日本司法独立第一案 1891年5月11日下午1时50分,日本警察津田 三藏行刺前来日本访问的俄罗斯皇太子尼古 拉未遂。之后,日本政府迫于外交压力,与 本土司法机关展开了一场拉锯战。最终,日 本司法机关坚守住了司法独立的底线。大津 行刺案距今120年整,它在日本司法史上的 地位不容小觑。
二、法官和检察官制度 日本法官和检察官制度分别由不同的法制加 以规定; 法官和检察官都叫“法曹”; 法官是特殊职公务员,属司法系统;检察官 是一般职公务员,属行政系统; 二者都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得以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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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官 1、法官任命和晋升 最高法院院長由内阁提名,天皇任命; 最高法院法官由內閣直接任命,须经天皇认证; 最高法院法官无任期限制,法定退休年齡为七十岁。 下級法院法官由内阁从最高法院所指定合格人选的 名冊中加以选任,任期十年,任满可以再任; 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的法官退休年龄为 六十五岁,简易法院的法官为七十岁; 通过司法考试者从助理法官做起,然后由最高裁判 所提名,内阁任命为法官; 高等裁判所的法官从地方或家庭裁判所的法官中选 拔,一般要积累10年以上的办案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