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站前区丽思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营口市筑邦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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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站前区丽思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营口市筑邦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0

【案件字号】(2020)辽08民终361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孟宪云徐丹姚望

【审理法官】孟宪云徐丹姚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营口市站前区丽思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营口市筑邦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

【当事人】营口市站前区丽思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营口市筑邦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营口市站前区丽思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营口市筑邦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营口市站前区丽思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被告】营口市筑邦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争议焦点在于本案上诉人的诉请是否属于法院受案的范围。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争议焦点在于本案上诉人的诉请是否属于法院受案的范围。本案中,丽思花园小区已有正常的供暖设备,上诉人诉请再建设一座加热泵站则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规划及各部门的审批,并非通过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合同约定可以解决,故上诉人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的范围。综上所述,上诉人营口市站前区丽思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6 20:42:05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涉小区已有正常的供暖设备,原告的请求不能通过双方合同约定确定,加热泵站是城市公用设施,需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规划,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及写协作,原告的诉请不属于法院受案的范围,经本院审判委员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营口市站前区丽思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上诉请求:撤销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20)辽0802民初137号民事裁定书,上诉人诉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事实与理由:一、丽思小区建设设计图纸明确有供暖换热站,开发商投机取巧为省钱不建而已,欺骗买房者,业主开盘买房看准的就是小区供暖配套设施齐全,图纸上有换热站才买的丽思小区的房子,并非有供暖就可以了,现在供暖缺少一个应有的换热站,水循环不起来,自然供暖不好。二、供暖换热站是丽思花园小区开发建设中应有的设施,不存在需要政

府有关部门再次统一规划,以及涉及多个部门审批协作的情况,被上诉人没有按设计图纸施工,是对全体业主权益的侵害,是严重的欺诈行为,上诉人诉求本案,就是要求被上诉人全面履行义务,将已经规划在丽思小区设计图纸中的换热站建成并交付。上诉人营口市站前区丽思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开发商筑邦地产公司给丽思花园小区建设一个供暖加热的泵站;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综上所述,上诉人营口市站前区丽思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营口市站前区丽思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营口市筑邦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

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8民终361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营口市站前区丽思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营口市站某某盼盼路西小雨嘉园南。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小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市筑邦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五台子办事处风光里某某。

法人代表:袁国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峰。

审理经过上诉人营口市站前区丽思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营口市筑邦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20)辽0802民初1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营口市站前区丽思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兵、陈立群、梁小平,被上诉人营口市筑邦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营口市站前区丽思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上诉请求:撤销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20)辽0802民初137号民事裁定书,上诉人诉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事实与理由:一、丽思小区建设设计图纸明确有供暖换热站,开发商投机取巧为省钱不建而已,欺骗买房者,业主开盘买房看准的就是小区供暖配套设施齐全,图纸上有换热站才买的丽思小区的房子,并非有供暖就可以了,现在供暖缺少一个应有的换热站,水循环不起来,自然供暖不好。二、供暖换热站是丽思花园小区开发建设中应有的设施,不存在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再次统一规划,以及涉及多个部门审批协作的情况,被上诉人没有按设计图纸施工,是对全体业主权益的侵害,是严重的欺诈行为,上诉人诉求本案,就是要求被上诉人全面履行义务,将已经规划在丽思小区设计图纸中的换热站建成并交付。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营口市筑邦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辩称,一、原有图纸规划上有换热站在地下,后期营口市政部门有文件规定地下的换热站要到地上,并网的两个换热站,是由设计单位设计以后和小雨嘉园共享一个换热站,但是因为配套设施费业主都不交,导致它不能交付使用。二、现在小区确实说出现供暖不好的情况,我了解的有十多户吧,供暖不好主要原因我也在积极的跟供热公司协调,去年也改了一部分管线,但是仍然还是不好,有的温度能达到,今年会有改良。三、设施设计图纸,是热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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