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律法规第5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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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失灵和外部性问题是政府管制的根本 原因,政府机制和个人自由之间的冲突是 行政许可产生的根本原因。
• 公共产品的特点: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
• 纯粹的公共物品:国防、外交、治安、治 污等。社会资源中较多的介乎于私益物品 与公共物品之间的物品(准公共物品), 主要分为俱乐部物品和公共池塘资源。
• (四)行政许可法的立法背景 • (一)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与加
• 3、种子技术鉴定。依据种子法律法规, 每年鉴定种子纠纷案件数起,为种子管理 和司法部门正确裁决种子案件提供法律和 技术依据。 4、品种审定。通过对品种区域试验结 果进行技术论证,审定鉴定新品种,实施 品种保护,为其推广应用提供科学依据。
• 5、软环境治理。在种子行政执法中,按照 严格的手续和完备的制度,开展种子生产 经营许可等便民服务,建立起公开、文明、 规范、高效的服务环境,杜绝随意执法和 乱执法行为,确保种子执法和市场环境整 治实现双赢。第58条规定,农业、林业行 政主管部门在依照种子法实施有关证照的 核发工作中,除收取所发证照的工本费外, 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 二、种子行政管理的内容和措施
• 1、负责种子的全面管理,及时查处假劣种 案件。种子打假专项治理。在农业生产的 关键季节,依法检查种子经营单位,整顿 种子市场,查处假冒伪劣种子,保护农民 利益。
• 2、第57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和异地繁育种子所在地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异地繁育 种子工作的管理和协调。种子质量检验和 检疫。通过连年的种子三期检验和田间、 调运检疫,提高种子质量,避免重大质量 事故发生。
• 一、当前种子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基本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
各地相继建立了不同类型的种子行政执法组织机 构,并在规范种子市场经济秩序上取得了重大进 展。种子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的主要来源,或由 农业行政主管部在本系统内直接调编成立,或从 原国有行政、技术、经营“三位一体”的种子公 司中剥离而来,或从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中分离而 来,或在行政体制改革中由政府单独拨编成立。
第二节种子行政许可
•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及特征
• (一)概念(政府规制、行政审批)
• 1、定义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 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申请, 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特征 • 1、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 • 2、意味着法律的一般禁止。 • 3、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 4、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
• (4)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种子专业行政执法机 构开展种子行政执法。
• 2种子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基本特点 (1)机构设置完善但不平衡。由于国家没有统
一规定的模式,现行的种子行政执法机构设置表 现为专业行政执法机构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少; 兼职机构多,专职机构少;行政委托执法机构多, 法律直接授权机构少。
• 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 法证件。如出示《中国种子管理员证》和佩戴 《中国种子管理》胸章,向管理对象表明身份, 以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农业、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为实施种子法,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 (4)与种子经营联系较广但仍有矛盾。由于 大多数种子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是从国有 种子公司中剥离出来并将种子公司等种子 经营单位作为其依法行政对象,故与种子 经营部门有一种天然的靠近和联系。但因 工作方向和利益的截然不同,往往会导致 感情上出现新的矛盾。
• 1、种子行政执法机构设置的主要形式
• 农作物种子的执法主体 种子法第55条规定,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 机关。这是针对目前工商、技术监督部门 无力承担种子执法任务的情况而制定的。 按照种子管理条例的规定,各级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是农作物种子的执法主体。
• (1)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内设法规科室直接从事种 子市场管理等农业行政执法工作; (2)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设的农业综合 执法大队等综合性农业行政执法机构行使种子等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职能; (3)由具有种子行政执法、技术推广或行业管理 “两位一体”或“三位一体”多项职能的机构进 行种子行政执法;
(2)队伍结构完整但人员参差不齐。由于种子
行政执法人员来源不同,现有种子行政执法队伍
的人员状况表现为专业科技人员多,行政干部和 其他人员少;中专以下人员多,大专以上人员少;农 业专业人员多,法律等专业人员少;中初级科技人 员多,高级科技人员少。
• (3)执法专业性强但责任重大。种子是特殊的活 的商品,故在种子行政执法中,既要牢牢掌握种 子专业的基本技能,又要精通农业、经济和法律 等相关知识,依据专业技术和法律法规行政,达 到最终执法目的。但因种子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差 异较大,故在实际工作中难免不出现偏差。
第五章 种子行政管理法律制度
• 种子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是种子管理的重要 内容。在当前种子市场空前火爆形势下, 种子事业既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勃勃生机, 也存在着坑农害农等不法行为。因此,必 须强化种子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坚持以法 治种,保证种子市场持久健康发展。
第一节种子的行政管理
• 《种子法》明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 是种子行政执法的主体。作为种子行政执法的主体,有为 实施《种子法》进行现场检查的权利,同时也有管好种子 市场,确保农业生产安全,维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 用者的合法权益的义务。为此,《种子法》又规定: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 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 工作。种子的行政主管部门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 上必须分开,以体现行政执法主体的地位。
的因素。
• 5、是要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行政行为。
• 行政许可的特点: • 普遍禁止,个别解禁。 • 禁止的理由: • (1)行为本身有危险性; • (2)资源具有稀缺性; • (3)行为具有技术性; • (4)出于消费者切身利益的考虑; • (5)税收之目的; • (6)执行特殊政策的需要。
• (三)行政许可的必要性
• 公共产品的特点: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
• 纯粹的公共物品:国防、外交、治安、治 污等。社会资源中较多的介乎于私益物品 与公共物品之间的物品(准公共物品), 主要分为俱乐部物品和公共池塘资源。
• (四)行政许可法的立法背景 • (一)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与加
• 3、种子技术鉴定。依据种子法律法规, 每年鉴定种子纠纷案件数起,为种子管理 和司法部门正确裁决种子案件提供法律和 技术依据。 4、品种审定。通过对品种区域试验结 果进行技术论证,审定鉴定新品种,实施 品种保护,为其推广应用提供科学依据。
• 5、软环境治理。在种子行政执法中,按照 严格的手续和完备的制度,开展种子生产 经营许可等便民服务,建立起公开、文明、 规范、高效的服务环境,杜绝随意执法和 乱执法行为,确保种子执法和市场环境整 治实现双赢。第58条规定,农业、林业行 政主管部门在依照种子法实施有关证照的 核发工作中,除收取所发证照的工本费外, 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 二、种子行政管理的内容和措施
• 1、负责种子的全面管理,及时查处假劣种 案件。种子打假专项治理。在农业生产的 关键季节,依法检查种子经营单位,整顿 种子市场,查处假冒伪劣种子,保护农民 利益。
• 2、第57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和异地繁育种子所在地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异地繁育 种子工作的管理和协调。种子质量检验和 检疫。通过连年的种子三期检验和田间、 调运检疫,提高种子质量,避免重大质量 事故发生。
• 一、当前种子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基本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
各地相继建立了不同类型的种子行政执法组织机 构,并在规范种子市场经济秩序上取得了重大进 展。种子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的主要来源,或由 农业行政主管部在本系统内直接调编成立,或从 原国有行政、技术、经营“三位一体”的种子公 司中剥离而来,或从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中分离而 来,或在行政体制改革中由政府单独拨编成立。
第二节种子行政许可
•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及特征
• (一)概念(政府规制、行政审批)
• 1、定义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 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申请, 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特征 • 1、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 • 2、意味着法律的一般禁止。 • 3、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 4、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
• (4)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种子专业行政执法机 构开展种子行政执法。
• 2种子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基本特点 (1)机构设置完善但不平衡。由于国家没有统
一规定的模式,现行的种子行政执法机构设置表 现为专业行政执法机构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少; 兼职机构多,专职机构少;行政委托执法机构多, 法律直接授权机构少。
• 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 法证件。如出示《中国种子管理员证》和佩戴 《中国种子管理》胸章,向管理对象表明身份, 以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农业、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为实施种子法,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 (4)与种子经营联系较广但仍有矛盾。由于 大多数种子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是从国有 种子公司中剥离出来并将种子公司等种子 经营单位作为其依法行政对象,故与种子 经营部门有一种天然的靠近和联系。但因 工作方向和利益的截然不同,往往会导致 感情上出现新的矛盾。
• 1、种子行政执法机构设置的主要形式
• 农作物种子的执法主体 种子法第55条规定,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 机关。这是针对目前工商、技术监督部门 无力承担种子执法任务的情况而制定的。 按照种子管理条例的规定,各级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是农作物种子的执法主体。
• (1)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内设法规科室直接从事种 子市场管理等农业行政执法工作; (2)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设的农业综合 执法大队等综合性农业行政执法机构行使种子等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职能; (3)由具有种子行政执法、技术推广或行业管理 “两位一体”或“三位一体”多项职能的机构进 行种子行政执法;
(2)队伍结构完整但人员参差不齐。由于种子
行政执法人员来源不同,现有种子行政执法队伍
的人员状况表现为专业科技人员多,行政干部和 其他人员少;中专以下人员多,大专以上人员少;农 业专业人员多,法律等专业人员少;中初级科技人 员多,高级科技人员少。
• (3)执法专业性强但责任重大。种子是特殊的活 的商品,故在种子行政执法中,既要牢牢掌握种 子专业的基本技能,又要精通农业、经济和法律 等相关知识,依据专业技术和法律法规行政,达 到最终执法目的。但因种子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差 异较大,故在实际工作中难免不出现偏差。
第五章 种子行政管理法律制度
• 种子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是种子管理的重要 内容。在当前种子市场空前火爆形势下, 种子事业既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勃勃生机, 也存在着坑农害农等不法行为。因此,必 须强化种子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坚持以法 治种,保证种子市场持久健康发展。
第一节种子的行政管理
• 《种子法》明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 是种子行政执法的主体。作为种子行政执法的主体,有为 实施《种子法》进行现场检查的权利,同时也有管好种子 市场,确保农业生产安全,维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 用者的合法权益的义务。为此,《种子法》又规定: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 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 工作。种子的行政主管部门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 上必须分开,以体现行政执法主体的地位。
的因素。
• 5、是要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行政行为。
• 行政许可的特点: • 普遍禁止,个别解禁。 • 禁止的理由: • (1)行为本身有危险性; • (2)资源具有稀缺性; • (3)行为具有技术性; • (4)出于消费者切身利益的考虑; • (5)税收之目的; • (6)执行特殊政策的需要。
• (三)行政许可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