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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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派出所
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规定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权限和范围
第四章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火灾处置工作
第六章业务培训
第七章消防基础建设
第八章监督执法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明确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加强基层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含边防派出所)。
铁路、森林、交通公安机关管辖的派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隶属关系】公安派出所在当地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调查适用简易程序的火灾。治安部门负责对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其业务指导、培训。
第四条【责任原则】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警岗位责任制,公安派出所应明确一名具体的分管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社区(驻村)或责任区民警、专兼职民警具体实施。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指导推动并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共同承担辖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城区及辖区列管单位较多的公安派出所应至少明确一名专职消防民警,其他公安派出所应至少明确一名兼职消防民警。公安派出所应配备不少于1名辅警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经费保障】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业务经费应列入地方人民政府财政保障范围。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第六条【派出所职责】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监督
检查职责:
(一)根据上级部署,结合本辖区特点和季节性要求,确定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工作目标和计划;依法对列管单位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在权限内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掌握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基本情况和列管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基本情况,发现火灾隐患的,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予以整治;发现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每年向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主管公安机关及消防机构报告一次情况,提出消防工作建议。
(三)督促和指导列管单位依法开展消防工作,提高单位场所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安全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监督、指导社区、居(村)委会开展消防组织、消防设施、群防群治和消防队伍等基础工作,对乡镇(街道)网格化管理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四)在辖区内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群众义务消防组织开展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演练。
(五)受理群众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实施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等强制措施。
(七)确定本辖区消防安全列管单位,督促辖区内符合《广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向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备案。
(八)督促辖区内准备投入使用或者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和新建、改建、扩建、改变使用性质以及进行装饰装修的单位场所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办理消防行政审批手续。
(九)督促辖区使用、销售、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烟花爆竹的单位及个体户自觉做好防火工作。
(十)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报告制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十一)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处警指令后,应派员迅速到达火灾现场,组织参与初期火灾扑救工作,及时将火灾现场情况报告上级公安机关,维护火灾现场秩序,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并按照本规定负责辖区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和报告工作。
(十二)每月3日前,应当将上月火灾事故情况和《简易火灾事故报表》上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七条【所领导职责】公安派出所所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部署消防工作。
(二)明确民警的消防工作职责分工,定期检查、考评。
(三)掌握辖区消防工作情况,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制定消防工作措施并督促落实。
(四)召集召开消防工作例会,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五)完成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分管所领导协助所长组织实施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责,落实、检查、督办辖区内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并及时向所长报告辖区内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专兼职民警职责】消防专(兼)职民警的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列管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排查督改火灾隐患,督促建立防火档案。
(二)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导下对其他民警开展消防业务培训。
(三)参与并指导其他民警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
(四)按照有关规定对简易火灾进行调查或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五)建立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业务档案。
(六)督促、指导列管单位做好消防宣传工作。
(七)参与、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行强制措施。
(八)制定消防监督检查、宣传工作计划。
(九)落实上级部署的其他消防工作。
专兼职民警在消防岗位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
第九条【片区民警职责】公安派出所责任区(社区、驻村)民警的工作职责:
(一)对列管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排查督改火灾隐患,督促建立防火档案。
(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三)依法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
(五)督促、指导列管单位做好消防宣传工作。
(六)参与、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行强制措施。
(七)落实上级部署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十条【消防辅警职责】消防辅警的工作职责:
(一)协助开展日常消防工作,参与消防宣传、消防巡查、初期火灾扑救等工作。
(二)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劝止,并及时报告民警依法查处。
(三)负责消防档案整理、完善基础台账、维护业务信息系统、业务数据填报等日常性工作。
(四)完成民警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权限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