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账贷款核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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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不符合核销条件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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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核销呆账贷款会计计算
已核销呆账贷款实行“账销案存”的原则,即“内销外 挂”、“形销实不销。” 支行会计主管在对已核销呆账贷款和已冲销贷外科目核 算的同时,应增设“已核销呆账贷款”管理卡,及时记载已 核销呆账贷款的增减变化及余额情况。 信贷人员对已核销呆账贷款应进行整理分类,建立“已 核销呆账贷款” 、“已冲销贷款”登记簿,序时登记。登 记簿的内容包括:借款人名称、借款时间、用途、金额、责 任人、已收息情况、核(冲)销日、核(冲)销原因、核(冲)销 金额、批准核(冲)销人,核(冲)销后的清收情况。 对已核销呆账贷款的借据,支行要设专人保管,且视同 正常贷款借据一样保持账、表、卡、据相符一致。 会计计算
2.贷款合同、发放贷款凭证及 相关材料。
报送资料
3.政府、法院、公安、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保险 企业等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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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申请核销的呆账贷款
下列贷款不得作为呆账核销:
1.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 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贷款; 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 或者悬空的贷款; 3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贷款; 4.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贷款;
2.信贷人员初步认定的损 失贷款和收集的相关资料证据, 经支行会办研究,初步确认后, 方可上报总行审定。
3.根据支行上报的呆账认 定材料,经风险管理部审核、 稽核部确认,总行资产处置委 员会审议,经由有权审批人审 批后,认定为呆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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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账贷款核销
呆账贷款核销报送资料
无法申请核销的呆账贷款
呆账贷款核销
2.借款人死亡,或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 或者死亡,依法对其财产 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 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 收回的贷款。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 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 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 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 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 无力偿还的部分贷款,对 其财产进行清偿和担保人 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 贷款。 4.借款人和担保人虽 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 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 活动,被县(市、区)及县 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 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 终止法人资格,对借款人 和担保人进行清偿后,未 能收回的贷款。
已核销呆账贷款会计计算
已核销呆账贷款档案的建立
已核销呆账贷款后续问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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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账贷款核销报送资料
申请核销呆账贷款,必须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上报的申请核销呆账贷款材料,必须经总行风 险管理部初审、稽核部审计,报总行资产处置委员会审议,报总行有权审批人批准后,才能报税务部 门审批。需报送的资料有:
1.呆账贷款损失申请报告。 基本内容包括:借款人、担保人 的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及使用情 况;形成呆账的主要原因以及采 取的补救措施和结果;借款人、 担保人财产清算、清偿和分配情 况;贷款受偿及损失情况;有关 责任人的追究处理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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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支行对已核销呆账贷 款要继续定期进行催收,有 时效的要保时效,无时效的 也要想方设法进行清收。 6.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 对支行已核销贷款管理的检 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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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核销呆账贷款后续问题处理
后续问题处理
已核销呆账 贷款后续管理。
相关责任人 的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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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核销呆账贷款后续管理
呆账贷款核销后的 资产保全和追收。除法律 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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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已核销呆账贷款档案要点
建立已核销贷款档案的注意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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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核销呆账贷款中的 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 及10万元以上的大额农户贷 款,要以户为单位建立档案。 2. 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以核销时间为序逐笔登记并 建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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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回已核销呆账贷款 要严格按财务会计核算有关 规定按时入账。 4.切实做好核销呆账贷 款的保密工作,避免因知情 面扩大而带来不必要的负面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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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已核销贷款档案
建立已核销贷款档案
已核销呆账 贷款档案应包括 的内容。
建立已核销 呆账贷款档案的 注意要点。 Nhomakorabea10
已核销呆账贷款档案内容
支行应对已核销贷款进行规范管理,建立、完善已核销贷款档案。档案的主要内 容包括:
• 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复印件。 • 贷款到(逾)期催收通知书。 • 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 • 呆账贷款认定审批表。 • 呆账贷款核销审批表。 • 破产企业的有关法律文件材料。 • 其他证明材料。
呆账贷款核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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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账贷款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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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账贷款的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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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账贷款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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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账贷款认定条件
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可以认定为呆账贷款:
5.借款人触犯刑律, 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 足归还所借贷款,又无其 他贷款承担者,经追偿后 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 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 并终止法人资格,通过对 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 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6.由于借款人和担保 人不能偿还到期贷款,通 过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 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 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 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 行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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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账贷款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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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由于上述(1)至(6) 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 到期贷款,依法取得的 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 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 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 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 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 贷款。
8.助学贷款逾期后, 在确定的有效追索期内, 并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 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 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 无法收回的贷款。
9.经国务院专案批 准核销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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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账贷款的认定程序
呆账贷款的认定程序有以下三步。
第一步
第二步
第三步
1.信贷人员按上述呆 账贷款认定条件,对照损 失贷款标准,无论采取什 么样的措施后,确己无法 收回的贷款,进行初步认 定。同时按损失贷款标准 收集相关资料证据。
建立呆账贷款己核 销管理登记簿,明确专人 进行管理,对有时效的已 核销呆账贷款定期进行催 收追偿,确保呆账贷款的
己完全终结的情况外,对
己核销的呆账贷款应继续 保留追索的权利,并对己 核销的呆账贷款、贷款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