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理性思想及其历史来源_基于理性主义法学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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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理性思想及其历史来源

———基于理性主义法学的视角

范雪飞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0031)

摘要:极具辩证性的马克思主义理性思想,根源于西方悠久的理性主义传统,理解马克思主义理性思想须以

准确把握其思想的历史来源为前提。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的理性归属于上帝,而中世纪神学家悄悄地将理性从上帝转移给人,启蒙运动颠覆了理性的信仰范畴,而将理性彻底交给了人类,同时也催生了建构理性思想,法律亦被认为可由人之理性建构而成。建构理性思想夸大了理性的限度,遭到了后世的广泛批判,但这并不应该削弱理性的重要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正是在西方理性主义思想的基础上,创立了辩证理性观。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理性法;建构理性中图分类号:B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240(2010)02-0013-04

收稿日期:2009-11-11

作者简介:范雪飞(1977-),四川南部县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民法学研究。

社会科学家

SOCIAL SCIENTIST 2010年2月

(第2期,

总第154期)Feb.,2010

(No.2,General No.154)

【哲学与当今世界】

一、导言

任何理论都不是凭空产生的,都各有其产生的社会和思想

根源,马克思主义亦不例外。在整个西方思想史中,理性主义思想就像一条红线,贯穿其始终,而马克思主义的理性思想则是整个西方理性思想的重要集成,是在西方传统理性思想观念的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和升华,因而,要深入且准确把握马克思主义理性思想的精髓,非得在西方理性思想的发展史中清楚梳理其思想根源不可。西方理性思想的发展历程,作普通思想史研究的学者们一般将其划分为古希腊古罗马、中世纪、近代和现代四个历史时期,但由于本文着重从理性主义法学的视角来审视和考察马克思主义的理性思想,而前近代的古希腊古罗马和中世纪的理性思想更多是理性主义法学思想的历史源头,近代的理性主义思想特别是唯理主义才是理性主义法学思想的直接思想源泉,同时,马克思主义理性思想本身亦是根源于近代理性主义的,因而本文对马克思主义理性思想的历史根源的考察,并不遵循一般思想史对理性思想的历史分期,而是将西方理性和理性法思想的发展历程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前近代的理性和理性法思想,二是近代理性和理性法思想。

基于这样的分期,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在前近代,从古希腊古罗马到中世纪,理性思想的发展历程呈现出三大特征:一是理性范畴由本体论转向认识论,二是理性思想由盛及衰,理性的光芒逐渐被信仰所遮盖,三是法律的理性从人上升到神,即法律是人之理性的产物发展到是神之理性的产物。在近代,

理性向信仰发起了数次重大挑战后取得了社会思想上的优势地位,正是由于理性在漫长的中世纪被压抑太久太甚的缘故,所以近代的理性以一种极端的方式爆发出来,理性被无限拔高和夸大,唯理主义由是而生,正是在唯理主义的强烈推动下,法律和社会关系被认为可以建构而成。唯理主义从一开始就受到一些学者的批判,奈何其势甚大,以致于这些批评并未真正动摇其根基,真正动摇唯理主义根基的是唯理主义的缺陷在社会生活中的凸显,受到社会生活和思想发展的双重影响,唯理主义逐渐失势,理性主义逐渐走上了相对化的发展道路。马克思主义的理性思想就是在唯理主义势大之时产生和形成的,在肯定理性思想的同时对唯理主义进行了深刻的批判,并由此而发展出辩证理性思想。

二、前近代的理性思想

理性主义思想以及视法律为理性的理性法思想,都可以追溯至古希腊。近现代意义上的理性,乃属认识论的范畴,但在古希腊时期,理性却最早是一个本体论的范畴,有学者认为毕达

哥拉斯是认识论上“第一个理性主义者”,[1]

但毕达哥拉斯认为事物之间的数目关系是万物之始基、本源,“数”仍然是对世界本质的一种解说,可见其所谓“数”仍然是属于本体论而非认识论的范畴,同时毕达哥拉斯自己也并没有反视其对数的认识本身,尽管客观上毕达哥拉斯对“数”的认识本身体现了理性精神,因为他并不是从感性出发(上升)去认识万物之始基,而是直接

从“数”这一始基出发(下降)去认识经验事物,因而将毕达哥拉斯作为第一个理性主义者似乎并不妥当,但他的确实践了理性的认识方法。在古希腊的哲学史上,将理性从本体论引入认识论从而开创了理性的近现代意义,应当是埃利亚学派代表人物巴门尼德,他应当是古希腊哲学上的第一个理性主义者,他借神之口指出:

“决不能证明非存在存在,务必使你自己的思想(noema)远离这一条途径。不要为许多经验产生的习惯所左右,由你的的茫然的眼睛、轰鸣的耳朵以及舌头带向这条路,而要用你的理智(logos)去解决我告诉你的这些纷争。”[2]巴门尼德要人们远离从感性自然中寻找万物始基的研究途径,而应用理智来分析判断,这就意味着其已经认识到理性在认识万物始基的重要性,从而将理性引入了认识论的范畴,而不是将理性置于本体论之中。正是由于巴门尼德不是从感性的自然事物来认识世界,所以他被称为第一个“非自然哲学家”,自此,认识论在本体论之外获得了哲学家的青睐,成为众多古希腊哲学流派关注的重要对象,以致于后世的理性主义所关注的重要问题和解决之道基本上都得益于这些古希腊哲学家的深刻研究和激烈争论。

古希腊哲学家们对理性的热爱也深刻地影响到了罗马人,特别是在罗马人更多的是实践家而非理论家的情况下,罗马人在思想上除了接受更先进的希腊思想外除无他途,这特别地表现在罗马法高度的理性思想基础。尽管古希腊人的思想成就远超罗马人,但其法律成就却远逊于罗马人,但即使如此,希腊思想家们也并非没有思考过法律,随着理性在哲学上被引入认识论范畴,视法律为理性之产物的理性法思想也随之在古希腊形成。在古希腊的早期阶段,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合一的,法律被认为是恒定不可改变的神授命令,而后人们逐渐改变了这种认识,认为法律完全是一种人为创造的东西,为权宜和便利而制定,并且可以根据人的意志而更改。在这种转变中,智者学派功不可没,该派的安堤弗(Antiphon)将自然(physis)和法则作为明显的区别,他宣称,自然的命令是必然的和不可抗拒的,而法则的命令则是人类专断制定的,是那种因时、因人和因势的变化而变化的偶然的和人为的安排。[3]另一位对法律有深刻论述的哲学家是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在他看来,达致“善生活”乃是政治组织的主要目标,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则是达致“善生活”的唯一可行的手段,而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应当具备终极性的最高权威,他说,“应当由法律实行其统治,这就有如说,惟独神和理性应当行使统治;让一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因为人的欲望中就有那样的特性。热忱也往往会使拥有职权者滥用其权力,尽管他们是芸芸众生之中的最优秀者。因此,法律……可以被定义为‘不受任何感情因素影响的理性’。”[3](P11)在此,亚里士多德将法律与理性直接等同起来,他回答了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在人们明确法律是人为制定从而法律与宗教脱离以后,人们所制定的法律的本质是什么。在亚里士多德之后,进一步研究法律的理性特征的是斯多葛学派。斯多葛学派的核心概念是“自然”或“自然法”,也就是遍及整个宇宙的支配性原则(ruling principle),该学派并以泛神论的方式将支配性原则即自然视为神,其在本质上具有理性的性质。在斯多葛学派看来,整个宇宙是理性的实体,如此自然法(common law of nature)即等同于理性法,它们在整个宇宙都是普遍有效的,人作为宇宙的组成部分,本质上就是理性动物,人的这种理性是作为神的自然授予给人的,人人都从神那些分享理性。而深受希腊理性思想影响的罗马人则通过罗马法充分地表现了对理性的依赖,西塞罗明确指出“法律乃是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它允许做应该做的事情,禁止相反的行为。当这种理性确立于人的心智并得到实现,便是法律。”[4]同时,他指出,“法是上帝贯彻始终的意志,上帝的理性依靠强制或者依靠约束支配一切事物。”[5]在这里,西塞罗区分了自然法与市民法(Civil Laws),西塞罗所谓市民法即人定法,他宣称自然法是上帝或神的理性的反映,和上帝的心意同时发生,是衡量一切人定法的唯一标准。后世研究罗马法的学者对罗马法的高度理性精神给予了高度评价,并从多方面研究了罗马法的理性精神,一般认为,罗马法的法典编纂及其理论体系、高度抽象的法律制度、法律的分类模式、法典化倾向及重视法学家的作用等是罗马法的理性精神的重要体现。[6]

与古希腊古罗马高扬的理性精神不同,中世纪是一个理性禁锢的时代,[7]基督教哲学家利用和歪曲亚里斯多得哲学论证神的存在、上帝的存在,于是人类的理性被上帝褫夺并异化成了上帝的理性,上帝成了真善美的化身和宇宙的本体,上帝被理性化了,而人则由于被褫夺了理性,成了仅仅拥有感性原欲的动物而被放在理性神学的祭坛上煎烤。著名学者房龙把中世纪称为“一座包罗万象的精神和智力的监狱”,马克思则称它为“精神动物的王国”,因为理性的异变使上帝拥有了全部理性,而人只配受非理性——

—“信仰”的支配。无论怎样荒谬、错误的东西只要是上帝的旨意,人就不得不信仰,“正因为荒谬,所以我才信仰”这是中世纪宗教哲学的格言。但即使在这样严酷的思想环境之下,理性的光辉仍然没有湮灭,理性的禁锢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宗教哲学家们的努力而日益缓解,而中世纪经院哲学最伟大的代表人物圣·托马斯·阿奎那(St.Thomas Aquinas)为首的一些宗教哲学家,一点一点地将理性从上帝那里偷出来交给人类,理性逐渐从上帝那里回到人类,从天上回归地上。阿奎那将法律划分为永恒法(lex aeterna)、自然法(Lex naturalis)、神法和人法(lex humana)四类,而人们可以通过上帝授予的理性能力,认识和参与永恒法,上帝启迪人类理性的法即是自然法,同时人法乃人之理性对社会生活所作出的安排。在这里,阿奎那暗示人类是能够认识并实践作为上帝理性的某些天启规则,因此有学者认为阿奎那从上帝那里偷窃了某些理性给人类。在法学上,11世纪末12世纪初的意大利波伦亚,出现了以对《国法大全》进行说明、解释和阐述为主要内容的专门法律教育活动,以此教育活动为基础而形成了“注释法学派”(The School of Glossatores)。在注释法学派看来,《国法大全》是“表现神意的法真理,被称为‘书面的理性’,作为书面文本包含了全部法;其中不存在任何矛盾,能够解决现实生活中的一切问题。”[8]而继注释法学派而起的是评论法学派(The School of Commentatores),它并不以《国法大全》为研究对象或者不作为其主要的研究对象,而是致力于研究以前注释法学家的著作,并运用经院哲学的演绎法,从事法律体系建设,又努力使之实用化。在注释法学派之后兴起的是评论法学派(The School of Commen-tatores),则不再去参与上帝理性,而是直接发现、挖掘人之理性,因为它并不以《国法大全》为研究对象或者不作为其主要的研究对象,而是致力于研究以前注释法学家的著作。[9]从注释法学派到评论法学派的发展,实际上就是中世纪末期理性从天国回到人间的前奏,

“神意”不再是人们唯一关注的对象,

“人意”成为人们关注的重要内容,其敲响了近代理性解放的晨钟。

三、近代唯理主义及其批判

从16世纪马丁·路德宗教改革开始的启蒙时代的理性主义思想运动,揭开了理性向信仰反击的序幕,人类逐渐将理性从上帝手中夺回。马丁·路德将圣经从拉丁文译成德文,并主张教徒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解释圣经,这样就使具有基本阅读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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