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供电局业务扩充配电技术原则(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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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供电局业务扩充配电技术原则(初稿)
第一章导则
1、供电方案审批是业扩工作地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供电方案审批的技术标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标准、规程、规范,结合我市负荷发展的现状,特制定本技术原则。
2、本技术原则适用于广州供电局及局属各区(市)供电局业扩工程的供电方案的审批。
3、本办法由广州供电局市场及客户服务部(以下简称市场部)组织编写,并负责解释。
4、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客户的报装资料
客户在办理新装、增加用电容量等业务时,应与供电方联系并办理手续,除提供用电申请报告和客户申请表之外,同时还相应应提供下列资料(核对后退还原件):
一、零散用电报装
1、住宅用电
1)详细地址(街道号、公安门牌号)。
2)用电地址已有建筑物权属证明材料。
3)客户的身份证明材料。
4)采用银行储蓄代划电费的客户应提供开户行及帐号。
5)供电方要求用电客户提供的其他有关用电设备的技术性资料。
2、非住宅用电
1)详细地址(街道号、公安门牌号)。
2)用电地址已有建筑物权属证明材料。
3)客户的身份证明材料。
4)采用银行储蓄代划电费的客户应提供开户行及帐号。
5)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
6)供电方要求用电客户提供的其他有关用电设备的技术性资料。
二、统建住宅和非住宅用电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座标用地规划红线图、规划设计要点、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报建工程审核书)。
3、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4、供电方要求用电客户提供的其他有关用电设备的技术性资料。
三、用电地址已有建筑物权属证明材料。
一般指:《房地产权证》、《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含有明确房屋产权判词的且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等)、房管部门的租簿(《租用房屋凭证》),或政府新政策规定的其他可替代性文件。
四、客户的身份证明材料。不同的主体,客户身份证明材料也有差异:
1、公司、企业: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2、社会团体:《社团法人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3、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上级单位(组建单位、主管单位等)证明文件;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证照、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
4、居民客户: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护照、驾驶证、户口本、回乡证等。
第三章各电压等级负荷的审批权限
客户报装用电采取分级审批的办法,广州各区(市)供电局审批权限由广州供电局规定。审批权限的更改,根据上级规定和我局情况通知。
1、对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大容量的用电申请,按《35千伏及以上用电客户输变电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二区、二市供电局供电范围内(番禺、花都、从化、增城),10千伏及以下电压供电,新装或增容客户由二区、二市供电局自行审批。35千伏电压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的客户新装、增容由二区、二市供电局按照广州供电局《35千伏及以上用电客户输变电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各区供电局供电范围内,10千伏及以下电压供电,新装或增容在100千瓦以下的客户报装(双电源客户除外),由各区供电局审批。
4、凡是超过以上审批权限的客户报装,则转送广州供电局。
5、城区双路电源供电的客户用电申请,不论容量的大小,均由广州
供电局审批。
第四章双电源的审批原则
1、“10千伏双电源”是指:两路10千伏的上级电源分别来自不同的母线,线路可同杆(塔)架设或共同电缆通道。
2、双电源(或多电源)客户的增加,将给电网的安全运行、调度管理、设备检修等带来一些困难或增加事故隐患。因此各级用电审批部门必须对提出双电源供电的客户就其负荷性质、容量及供电的可能性进行严格的审核、严加控制。
3、原则上供电部门只对如下性质的客户(即属一类负荷)提供双电源供电:
1)突然停电,将严重影响政治、军事及社会治安的客户;
2 )突然停电,将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客户;
3 )突然停电,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客户;
4 )突然停电,将造成设备严重破坏,经济损失巨大的客户;
5 )其他有特殊供电要求的客户;
4、双电源客户报装时,必须附上该户的公函,说明申请双路电源供电的原因及要求双路电源供电的设备及容量等。批复客户使用双路电源供电时,必须明确主供电源与备用电源的供电方式。
5、双电源的备用容量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容量,主供、备用电源必须加装可靠的电气联锁装置。
6、除供给客户正常生产的主供电源之外,由供电部门提供的备用电源只能作为客户生产的备用电源,不能作为用户的保安电源。
第五章变电站的设置和站的出线原则
一、变电站的设置原则
1、用户专用变电站
1)用户变压器总容量在20000-40000千伏安之间的,可考虑建设用户专用变电站供电;40000千伏安及以上的,用户必须自建110千伏或更高电压等级的专用变电站供电。
2)对于特殊用户,用户的接入系统的谐波、冲击电流等对配网冲击过大,10千伏不能满足其供电要求的,应由用户自建110千伏或更高电压等级的专用变电站供电。
3)用户的专用变电站应以终端站的型式接入系统。
4)专用变电站在接入系统时应提供发展规划部提供的同意接入报告,其谐波、冲击负荷对电网影响应采用措施治理。
2、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用户应预留公用变电站站址。
1)居住人口在2万及以上,或住宅单元达到5000户及以上,最终负荷达到2万千伏安及以上的住宅小区。
2)建筑面积达到3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
二、变电站新出线的设置原则
10千伏配电线路的正常负荷电流宜控制在导体安全载流量的2/3以下,超过时应采用另出馈线。新出线按上述原则,根据导线的截面和用户的用-电性质不同,原则上制定出须变电站新出线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