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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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结构内控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促进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现发展战略和各项经营目标,优化治理结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范围为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定义:本制度所称组织结构,是指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裁室和企业内部各层级机构设置、职责权限、人员编制、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的制度安排。

第二章公司组织结构
第四条公司设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裁室和各层级职能机构。

第五条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产生并履行其相关权限。

第六条董事会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产生并履行其相关权限。

第七条监事会按《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产生并履行其相关权限。

第八条公司总裁按《公司章程》和《总裁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产生并履行其相关权限。

第九条董事会下设机构包括专家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各委员会按《公司章程》、《董事会专家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产生并履行其相关权限。

第十条公司职能机构设置及职责详见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和《部门岗位职责书》。

第三章组织结构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公司不定期对治理结构和内部机构设置进行全面梳理,完善决策、执行和监督职能。

总裁室不定期对组织结构设计中是否存在职能交叉、缺失进行评估,对组织结构运行的效率和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组织结构调整建议,逐级上报总裁、董事长,经董事会审批后进行优化调整。

对组织结构进行调整时,公司应充分听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的意见。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制订员工内部考核管理办法,每年对员工进行一次全面绩效考核。

每年年初,总裁室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目标和变化情况,对相关考核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接受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上市地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章程的约束。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解释,经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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