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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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0802

【发布文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发布日期】1992-12-09

【生效日期】1992-12-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黑龙江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

(1992年12月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七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有线电视管理,确保有线电视质量,促进有线电视事业发展,根据

国家《有线电视暂行管理办法》、《〈有线电视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开办有线电视或承揽有线电视设计、安装的单位或部门,均

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有线电视,是指利用射频电缆、光缆、多频道全向微波或其组

合来传输、分配和交换广播电视节目的公共电视传输系统(包括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

共用天线系统)的总称。

第四条第四条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有线电视事业的总体发展规划和管理。

行署、市、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线电视事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本规定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商行政管理、建设、

物价、税务、公安、财政、银行等部门予以配合。

第二章有线电视系统的设立

第六条第六条有线电视台(站)和共用天线系统应依法设立,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七条第七条积极发展共用天线系统,转播中央、省、市(行署)现有无线广播电视节目。具备条件开办有线电视台(站)的县级以上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站)。

个人不得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站)。

开办有线电视台(站)的单位,未经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不得超越本单位所辖范围。当城市联网时必须并网。

第八条第八条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电视覆盖网整体规划要求;

(二)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有按无线电视台标准配备的台长和主要骨干力量,有十五人以上的专职采访、编缉、摄像、录像、播音、传输和技术维护专业人员;

(三)有可靠的经费来源;

(四)有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摄像、录像、编辑、播放设备;

(五)有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和必要的仪器;(六)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场所;

(七)有固定的播放场所。

具备其中第(一)、(三)、(五)、(七)项条件者,可以申请开办有线电视站。

单位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传输设备。

第九条第九条开办有线电视台的单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建台申请、建台方案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等书面材料,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逐级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后,方可兴建。建成后经验收合格者,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报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并发给《有线电视台许可证》。

第十条第十条申请开办有线电视站的单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建站报告及有关文件,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兴建,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者,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

级电视站许可证》。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的单位,应向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筹建,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者,由审查部门发给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

门统一印制的《共用天线系统许可证》。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一律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开办和管理。

两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在一个城镇,该城镇有线电视的开办,由上级广播电视行政管

理部门负责。情况特殊的,由双方政府协商解决。

县以上行政区域性的有线电视联网设计方案,应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有线电视台(站)、共用天线系统,可向终端用户收取一次性建设费

和按月收取适当收看费,用以购置、安装、维护有线电视设施和购置、租赁、制作有线电视

节目、录像制品以及业务管理。

第三章有线电视工程建设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台(站)的工程设计、安装任务的,必须经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台(站)

设计安装许可证》。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共用天线系统的设计、安装任务的,必须经

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

(安装)许可证》。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有线电视台(站)工程竣工后,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或者

委托有关单位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有线电视节目管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有线电视台(站)必须安排专用频道完整地转播中央电视台、省电视台节目和国家教委开办的电视教育节目。

有线电视台自办节目频道、有线电视站播放录像制品频道必须按时完整地转播中央、省、市(行署)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

有线电视台自办的新闻节目,每周不得少于三十分钟。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有线电视台(站)播放的录像制品,必须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音像制品发行单位实行统一供片。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在有线电视台(站)播放:

(一)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电视节目;

(二)未取得播放权的电视节目、电影片和录像制品;

(三)未持有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单位制作的国产电视剧;(四)未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播放的国外影视剧(含录像制品);

(五)未经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贴有《有线电视节目准播证》的录像制品;(六)转播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和国外的电视节目。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有线电视台(站)应建立健全电视节目审片制度、播放管理制度,按期编制播放节目单,并报市(行署)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禁止有线电视站播放自制节目,禁止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接收国外电视节目和播放自制节目、录像制品。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以警告,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并处以二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一)无《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安装)许可证》或《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经营有线电视台(站)和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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