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军用机场净空区域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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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军用机场净空区域管理的通告

【法规类别】铁路公路机场用地

【发文字号】葫政告字[2017]3号

【发布部门】葫芦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4.09

【实施日期】2017.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军用机场净空区域管理的通告

(葫政告字〔2017〕3号)

为切实消除飞行安全隐患,保证驻葫部队飞机训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对军事设施保护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划定军用机场净空区域并加强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军用机场净空区域的范围

军用机场净空区(包括升降带、端净空区、侧净空区)是指为保证军用航空器起飞、着陆和复飞等飞行活动的安全,在军用机场周围划定的禁止和限制物体高度的空间区域。范围为: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6.5公里,跑道端外14公里的区域。地理坐标范围为:北至东经120°52′47.15″、北纬40°53′42.84″,东北至东经

121°01′35.82″、北纬40°50′21.17″,南至东经120°52′31.38″、北纬

40°36′19.11″,西南至东经120°43′56.44″、北纬40°39′32.02″(连山区连山街道、站前街道、渤海街道、兴工街道、石油街道、化工街道、化机街道、水泥街道、塔山乡、沙河营乡;龙港区双龙街道、北港街道、连湾街道、玉皇街道、双树乡等地区)。

具体由中国人民解放军91899部队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陆域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

二、禁止事项

(一)在军用机场净空区升降带(以机场跑道中线为基准,两侧各 100 米的中线平行线和两端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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