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虎地秦简中的秦代刑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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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简中的秦代刑罚体系

摘要:秦代的刑罚体系以法家思想为基础,由赀刑、耐刑、黥等一系列刑罚组成,其内容包括生命刑、身体刑、劳役刑、财产刑等,有着完整的法律体系。云梦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竹简呈现了不少当时法律条文以及具体案例,为研究秦律提供了第一手的资料。秦财产刑以赀刑为主,内容多为军事用品。身体刑虽然可以独立作为主刑,但是许多情况下会与劳役刑合并,作为加重劳役刑的附加物。睡虎地秦简中出现的生命刑主要有四种,所采用的死刑较为残忍。本文将通过对于睡虎地秦简中法律条文及案例的梳理,整理睡虎地秦简中所体现的秦代的刑罚体系,并将之与商鞅秦律与汉初刑罚进行简单比较。

关键词:秦律,刑罚,刑罚适用

刑罚体系由“刑”与“罚”组成。其中“刑”包括肉刑和死刑,针对的内容为重罪,而“罚”相对较轻,针对的是小罪。秦受法家思想影响较重,崇尚严刑,建立了庞大而又完整的法律体系,刑罚适用内容极广,且较为严苛。本文将从财产刑、身体刑、劳役刑和生命刑几方面来对秦代主要刑罚项目及适用进行梳理。

在睡虎地秦简出土以前,对秦律的研究只能依据《汉书·刑法制》和《汉旧仪》。近代以来,沈家本的《历代刑法考》和程树德的《九朝律考》虽然史料收集完备,但是在秦律方面仍然非常简略。可以说,睡简的出土对于填补法律史上秦律的空白有着重要的作用。睡虎地秦简共1755支,其中《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以及《封诊式》几篇占据了很大篇幅,而这些皆为法律文书,内容包括各个方面,盗律、贼律等岁不在《秦律十八种》中以明确条文形式出现,但是在《秦律杂抄》、《法律答问》中有大量引用,因此也可窥见一二。

睡虎地秦简自出土后便受到广泛关注,之后又有龙岗秦简、放马滩秦简、张家山汉简等被发觉,为重现秦汉法律史提供了大量的材料,使秦律研究得到了一个新的发展。就本文所要讨论的刑罚体系的相关方面,研究也颇多。

高敏《云梦秦简初探》中的《商鞅<秦律>与睡虎地<秦律>的区别与联系》、《从秦律的刑罚类别看秦简的实质》是较早讨论到秦律刑罚问题的,但并不是以刑罚本身为主。《云梦秦简研究》中收有刘海年的《秦律刑罚考》则较为详细地考证了秦律中各种刑罚的来源和含义。栗劲的《秦律通论》中对于秦代刑罚问题也有很详细的考证和罗列。傅荣珂《睡虎地秦简刑律研究》也根据秦简对秦代刑罚进行罗列。另外,堀毅《秦汉法制史论考》中也有对刑名问题的探讨。京都大学出版的《前近代中国的刑罚》中也对于秦汉的赎刑、刑的减免进行了研究。以上为对于刑罚方面问题的总体研究。

对于具体的刑罚问题,学术界同样有许多研究。就赀刑方面说,主要的文章有:吕名中《秦律赀罚述论》、石子政《秦律赀罚甲盾与统一战争》、臧知非《赀刑变迁与秦汉政治转折》等文。另外,关于刑徒问题的探讨由于涉及到秦代社会性质,因此一直非常热门,主要的文章有:高恒《秦律中“隶臣妾”问题探讨》、《秦律中的刑徒及其刑期问题》,麦天骥的《从云梦秦简看秦的刑徒制度》,林文庆《秦律刑徒制度研究》等。关于髡刑的辨析问题也是秦刑罚问题中的一个,主要研究成果有:王森《秦律中的髡、耐、完刑辨析》,杨广伟《‘完刑'即‘髡刑'

术》,《秦律新探》中对髡刑也有章节进行描述分析。

从上可见,对于秦律的研究已经进行的相当丰富。学者将各种出土文献进行对比、互相引证,大大填补了秦律研究曾经的空白。

现在对于刑罚问题的研究基本同时参考几种时间相近的出土文献,这一方法当然是正确的。不过笔者以为,即使时间接近,如果其中有重要时间截点的话,那么其法律或多或少总有一些变化,具体讨论某一竹简中的法律后,再与其他相近时间的竹简中的法律进行对比,则可以得出前后的社会、思想的细微变化。根据《编年纪》,睡虎地秦简的主人喜生活年代主要为秦始皇当政时期,且主要为统一过程中。结合秦简中的内容看,睡虎地秦简中的律法主要应为秦统一之前的法律。而龙岗秦简中的法律则明显为统一后的秦律。虽然时间间隔很短,但其一为统一前,另一个则为统一后,法律必然是有细微之处有所改变。而现在的研究大都将两者贯通考察,显然是会产生一定的错误的,极容易忽略统一前后的秦律的不同特点及其变化。因此,本文单独以睡虎地秦简为参考,整理出秦统一期间的刑罚体系。本文所引秦律全部出自文物出版社1978年出版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之后引用时仅标明其所在具体篇名,不另出注。

一、财产刑

秦代财产刑主要为赀刑。赀刑在睡虎地秦简中出现次数之多为众刑罚之首,主要针对罪行较轻之案件。赀刑分赀财物和赀徭戍两类。其中赀财物属于财产刑之列。

罚财物的内容为赀甲、盾、布,其中以赀甲、赀盾为主。甲指铠甲,盾指盾牌,两者都是军事用品。《秦律杂抄》:“省殿,赀工师一甲,丞及曹长一盾,徒络组廿给。省三岁比殿,赀工师二甲,丞、曹长一甲,徒络组五十给。”其中提到的“络组廿给”是秦简中出现的赀盾甲中的最轻处罚。秦律中赀盾甲的轻重分依次为赀络组廿给、赀络组五十给、赀一盾、赀二盾、赀一甲、赀二甲六等。虽然《法律答问》中提到:“诬人盗直廿,未断,有有它盗,直百,乃后觉,当并臧以论,且行真罪,有以诬人?当赀二甲一盾。”但是笔者以为此处为两罪并罚,为叠加刑罚,并非赀盾甲的最高上限,因此对于有学者将赀盾甲分为七个等级,并将赀二甲一盾作为赀盾甲的最高数目1,笔者并不认同。至于所赀之物确切为何物,笔者较为赞同臧知非的观点,即所谓赀盾甲应为缴纳制造盾甲的原料,而不是成品2。原因主要有以下二点:一为盾甲并非个人所能制造;二则如若直接以钱为缴纳内容,那么无需以盾甲形式列于律法之中,完全可与汉一样直接罚金。

赀盾甲的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一般违法行为

对于一些情节不重的违法行为,秦律一般采用赀刑。如:《除吏律》中“任法官者为吏,赀二甲”,保举被撤职永不录用的人为吏将被处以赀二甲之罚;“有秩吏捕阑亡者,以乙,令诣,曰分购。问吏及乙论可?当赀各二甲,勿购”,

1刘海年:《秦律刑罚考》,《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95页

2臧知非:《貲刑变迁与秦汉政治转折》,《文史哲》200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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