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九大收入陷阱案例分析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上市公司九大收入陷阱案例分析

申草

作者按:两年前,黄世忠教授写下了一篇经典之作:《收入操纵的九大陷阱及其防范对策》,发表在《中国注册会计师》2004年第1-3期,黄老师以案例剖析方式揭示出收入操纵的九大陷阱,包括寅吃卯粮,透支未来收入、以丰补歉,储备当期收入、鱼目混珠,伪装收入性质、张冠李戴,歪曲分部收入、借鸡生蛋,夸大收入规模、瞒天过海,虚构经营收入、里应外合,相互抬高收入、六亲不认,隐瞒关联收入、随心所欲,篡改收入分配。此文基本涵盖了收入操纵所有伎俩,可惜文中案例均为美国上市公司,下面以中国上市公司案例分析黄教授概括出来的九大收入操纵陷阱,供诸位评判。

陷阱一:寅吃卯粮,透支未来收入

【案例一】科龙电器(000921)今日发布未审计的半年报称:关于2004 年本公司人民币5.76 亿元的货物销售事项的跟踪前任审计师在其2004 年度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中提出本公司对两家国内客户销售人民币5.76亿元的货物,但未能从客户取得直接的回函确认,而且截至2004 年12 月31日该笔货款尚未收回。本公司董事会与管理当局对此事作了积极的跟踪,该事项的跟踪处理情况如下:经查证,前任审计意见中所提及的人民币5.76亿元的销售,是依据本公司2004 年向两家客户实际开销售发票金额人民币2.03 亿元,加上本公司2004年底向两家客户已出库未开票货物补记收入人民币4.27 亿元,再减去本公司2004 年对两家客户确认的退货人民币0.54亿元后计算得来的。而实际上本公司2004 年向两家客户实际开销售发票金额人民币2.03 亿元中有人民币1.21 亿元属于本公司对2003年度的已出库未开票货物补开发票,该笔销售本公司在2003 年已经确认了销售收入,所以当中只有人民币0.82 亿元包含在本公司2004年度的收入中,本公司2004 年度实际上向该两家客户销售了人民币4.27 亿元加上人民币0.82 亿元总共人民币5.09亿元的货物,其中已经收到货款的销售为人民币0.78 亿元,另外人民币4.31亿元的货物由于该两家客户到期未能付款,在本公司要求下已将货物陆续退回本公司,该批退回的货物大部分已经在2005年上半年销售给其他客户。对于该笔人民币4.31 亿元的退货,由于占2004年度对该客户的销售比例不正常,并且前任审计师对该笔销售的真实性作出怀疑,本公司管理层认为该笔人民币4.31 亿元的销售在2004年确认收入不适当,所以本公司按追溯调整法进行了处理,此项追溯调整调减了本公司2005 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人民币1.12 亿元。

这个解释表明,科龙电器2004年度确实虚增巨额的收入和利润,而实际上,从该解释我们也可以发现,计入2003年度1.2亿元收入确认也是有疑问的,怀疑计入2004年度更恰当;事实上,2003年度确认收入有多少属于2004年度可能还有进一步核查,这只是一份管理层没有变动情况下未审计的半年报,相信还有更多的财务舞弊手法还未为人所知。实际上,结合04年报对提取退货准备的解释,可以判断科龙03年度也犯了同样的错误,至少有1.2亿元收入怀疑是虚构的或有提前确认之嫌:

此前有网友在新浪留言称:2002年12月份,科龙针对当月销售出台了一个销售政策,要点如下:1,空调淡季当旺季;2,经销商12月份打款享受9月份的贴息政策。3,经销商用科龙账上金额提货,享受提货奖励和年度奖励。4,经销商可以不把货提走,科龙的各分公司仓库调整出部分位置放经销商的货。5,如03年价格调整,享受补差政策。6,如经销商所提之货,旺季不能销售,可换货。7,12月份的客户发票全部留在科龙各分公司,用于退货冲帐。

现在分析这段话的真假,笔者认为可信度非常高,调节经销商库存是企业最常用的会计数字游戏手法之一,填塞渠道极端表现是假销售及假退货,科龙03年度退回2亿多元也怀疑是使用填塞渠道游戏的迹象;此外,科龙还怀疑使用了臭名昭著的开票持有方式,这种销售方式经销商连货都没提,还放在科龙电器的仓库中(当然这个仓库也可能是他秘密租赁的),科

龙电器两个经销商2005年上半年发生4.31亿元的销售退回,怀疑根本就是虚构收入或未转移货物所有权的收入确认。

【案例二】中鲁B

青岛捕捞分公司2001年6月30日在库存商品鱼籽并未发出、销售未实现的情况下确认收入,虚增当年利润8,240,505.38元。中鲁B青岛捕捞分公司2001年6月1日与美国HAND M FOOD,INC.签订鱼籽销售合同,销售鱼籽154.224吨,合同总额2,467,584美元。2001年6月30日公司根据合同及内部出库单确认收入20,431,102元,计入利润6,903,160.03元。后因市场变化,上述合同并未履行,鱼籽并未实际发货,买卖双方共同寻找新客户。2001年7月28日和8月21日,青岛捕捞分公司分别向日水公司发出鱼籽46.8648吨和79.7256吨,收回货款9,868,522.54元;10月31日,青岛捕捞分公司向韩国釜山发出鱼籽19.98吨,收回货款1,148,486.68元,上述鱼籽销售收入共计11,017,009.22元。2001年12月31日,美国HAND

M

FOOD公司一次性赔偿青岛捕捞分公司53,985美元合人民币446,985元。2002年6月27日,青岛捕捞分公司将余下的7.65吨鱼籽零售,得款481,348.80元。2002年12月,青岛捕捞分公司对应收HAND

M

FOOD公司账款余额8,494,832.95元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因青岛捕捞分公司2001年7月以后实际低价销售鱼籽没有再作销售账务处理,销售上述鱼籽后实际亏损1,337,345.25元,导致2001年利润虚增8,240,505.38元。

中鲁B

青岛捕捞分公司2002年6月30日在库存商品鱼片并未发出、销售未实现的情况下确认收入,虚增2002年上半年利润4,083,512.25元。青岛捕捞分公司2002年6月份与丹麦ALIMAX公司和美国PANDA公司签订了鱼片销售协议。6月30日,该公司编制了内部出库单,进行了账务处理,确认销售收入7,718,978.32元,计入利润4,083,512.25元。该批鱼片的实际发货时间为2002年8月7日、22日和29日,并有1155吨鱼片因商检不合格一直未发货。因上述商品截至2002年6月30日没有实际发货,根据企业会计制度,销售条件并不成立,由此虚增2002年上半年利润4,083,512.25元。

【案例三】天津磁卡公司披露,其控股子公司海南海卡有限公司(海卡公司)将委托他人开发的两项pos机技术协议转让给另三家公司,收取技术转让费5500万元,扣除委托开发成本230万元,形成营业毛利5270万元。经查,海卡公司与受托开发方签订的委托开发合同规定,海卡公司除了支付了全部开发经费和报酬外,还支付了约定的“技术转让费”的,方可对研究开发成果享有完全的使用权和转让权,但截止年报审计报告日,海卡公司尚欠79万元开发及转让费未付清。海卡公司在尚未享有pos机技术完全使用权和转让权的情况下,向三公司转让使用权,并将所收取的费用确认为收入,提前确认收入5500万元,提前确认成本230万元,虚增利润5270万元。

天津磁卡公司披露,公司与吉林天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天洁)签订合同书,向吉林天洁提供价值1200万元的计算机硬件设施和价值1100万元的软件系统、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至年末,公司将吉林天洁支付的1100万元作为软件系统及技术服务收入记入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经查,截止审计报告日,该合同硬件部分尚未履行,天津磁卡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将1100万元确认为收入,属提前确认收入,形成等额虚增利润。

陷阱二:鱼目混珠,伪装收入性质

【案例一】从东方电子在年报中所作的调整来看,近三年其炒股所得被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