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船舶油污染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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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船舶油污染须知
1. 机舱污水排放规定
1.1. 停泊在锚地、港池内的船舶,禁止向舷外排放污水,但污水在危及机舱设备安全时,可向当地主管机关申请,经同意按要求进行排放(机舱大量进水等除外);
1.2. 航行在特殊区域以外的船舶排放污水应遵照 73/78 防污公约附则 I 第 15 条 A 项:
1) 船舶正在途中航行;
2) 通过油水分离设备或过滤设备;
3) 排出物的含量不超过 15PPM;
4) 含油污水不是来自油船的货泵间舱底;
5) 在油船上含油污水未混有货油残余物。

1.3. 航行在特殊区域以内的船舶排放污水应遵照 73/78 防污公约附则 I 第 15 条 B 项:
1) 船舶正在途中航行;
2) 通过油水分离设备或过滤设备,该设备装有 15PPM 报警自动停止装置;
3) 排出物的含量不超过 15PPM;
4) 含油污水不是来自油船的货泵间舱底;
5) 在油船上含油污水未混有货油残余物;
6) 任何油及含油污水在南极区域都禁止排放。

1.4 船舶航行排放机舱污水,应加强与驾驶台的联系,做好《油类记录簿 Part I-机器处所的作业》的记录。

2. 对含油洗舱水的排放规定:
1)洗舱所产生的污油水滞留污水舱的时间至少在 24 小时以上,充分沉淀、分离;
2)用油水界面探测器检查污油、污水面是否彻底分离;
3)遵照 73/78 防污公约附则 I 的要求进行排放:
a)油轮不在特殊区域以内;
b)油轮距最近陆地 50 海里以上;
说明:基本熟悉项目由交班船员或由部门长指定熟悉负责人,在开航前完成;填写完成后由部门长和熟悉
c)瞬时排放率不超过 30 升/海里;
d)油轮正在航行途中;
e)对新油船,排入海中的总油量不得超过这项残油所属的该种货品总量的 1/30000;
f) 油轮所设排油监控系统及油水舱的装置正在运转。

4)在船尾观察出水口一侧排水情况,发现浮油,即刻停止排放作业;
5)污油水舱剩余的残油,抵港后由岸上接收处理;
6)应将作业情况记入《油类记录簿 Part II-货油/压载的作业》。

3. 防止污油、污水漏入舱底
3.1. 燃油、滑油转驳舱(柜)时应慎重操作,杜绝驳运时漏入舱底;
3.2. 曲柄箱、齿轮箱、油底壳等更换下来的废油,应收集入污油舱柜,不得放至舱底;
3.3. 保持机械设备的油管、阀门、道门等不滴漏;
3.4. 燃油、滑油分油机排渣柜中的油渣,应及时排放油舱(柜)不得倒入舱底;
3.5. 清洗零部件使用过的污油,应集中倒入污油舱(柜),不得倒入舱底;
3.6. 燃油、润滑油等集油柜出现高液位时,应及时驳空,以防溢漏入舱底;
3.7. 油柜及其它设备的集油盘(槽)通至各集油柜的管路要保持畅通,有缺损部位要及时修复;
3.8. 值班人员应经常检查各海、淡水泵的填料盘根和有关阀门盘根及管系有无漏泄现象,采取相应措施,以减少舱底水量;
3.9. 严禁将洗涤剂倒入舱底,以免造成油水分离器监控装置监控失灵;
4. 污油、污水舱(柜)操作规定:
4.1. 机舱人员应详细了解污油舱(柜)、污水舱(柜)的容量及测量孔、透气孔、标准排放接头的位置;
4.2. 污油舱(柜)、污水舱(柜)的液位报警时,要定期检查试验,使其处于正常状态;
4.3. 驳运污油舱(柜)、污水舱(柜)的污油水时,应坚守岗位,勤测量,以防发生溢漏;
4.4. 污油舱 (柜)、污水舱(柜)高液位报警时,要及时处理,以防溢漏入舱底;
4.5. 三管轮(无三管轮的船舶由二管轮负责)在到港前应将污油、污水舱(柜)的污油水处理妥当,并将剩余存量报告轮机长。

说明:基本熟悉项目由交班船员或由部门长指定熟悉负责人,在开航前完成;填写完成后由部门长和熟悉
5. 污油、污水接收处理规定:
5.1. 国内港口
1) 船长向公司提出申请,公司通过代理向港口当地海事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经海事管理机关认可的接受污油水单位进行接收;
2) 船舶应凭污染物接收单证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船上应将此证明附于《油类记录簿 Part I-机器处所的作业》上存档;
5.2. 国外港口
1) 船长通过代理向所在港口有关当局申请接收处理污油或污水;
2) 接受作业完毕,要求有关当局签发船舶污油或污水接收证明,并在《油类记录
簿 Part I-机器处所的作业》上签注;
5.3. 污油、污水接收注意事项:
1) 当机舱污油水柜的空余量不足以维持航行至下个港口时,应及时提出申请接收;
2) 当接收车、船的软管连好本船标准排放接头时,应检查另一舷接头盲板是否密封;
3) 堵好甲板出水孔,备好防污染的应急工具、用品;
4) 指派专人进行操作排放;
5) 加强与接收方的密切联系,确认泵的起动、停止信号和压力、排量等;
6) 加强输送管路的检查,严守当班岗位,防止发生跑冒;
7) 接收作业结束时,在确认输送管内无残油/水后方可将其拆除。

6. 燃油油渣的处理规定
6.1. 燃油产生的油渣禁止排放入海,应通过焚烧或抵港申请接收处理;
6.2. 各国港口当局依据出渣比率询问轮机长去向时,轮机长必须明确交待;
6.3. 由于燃油产地不同,燃油出渣率也不同,轮机长应要求供油商提出所供燃油的出渣率,留船备查;
6.4. 应将作业情况记入《油类记录簿 Part I-机器处所的作业》。

7. 机舱油污抹布的处理规定
7.1. 机舱产生的油污垃圾集中装入专用的带盖子的铁制垃圾桶内,放置在遮阳通风良好的场所,并经常检查,防止发热自燃;
说明:基本熟悉项目由交班船员或由部门长指定熟悉负责人,在开航前完成;填写完成后由部门长和熟悉
7.2. 禁止将油污抹布倾倒入海;
7.3. 油污抹布的处理:
1) 航行中采用焚烧烧掉,烧灰留船到港后送岸处理;
2) 抵港时申请港口当局接收处理;
3) 油污抹布等垃圾焚烧的方法、时间、地点等情况以及灰渣送岸情况应按要求
记入船舶的《垃圾记录簿》。

8. 防止误排放措施
8.1 机舱污水应急吸口和应急舷外排出阀(如装有)应用编号封条封住,并将其记录在法定记录簿上。

8.2 油水分离器的出海舷外阀应挂好警示牌,“未经轮机长许可禁止打开”,抵港前应用编号封条封条
9. 油类记录本
9.1 油类记录本 PART I, II 应保存在船三年。

说明:基本熟悉项目由交班船员或由部门长指定熟悉负责人,在开航前完成;填写完成后由部门长和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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