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江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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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长江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草案)”

的修改建议

经我们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研讨,现对江苏海事局起草的“江苏省长江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提出以下调整修改建议,请协会综合后向上反馈,以便申索轮渡权益拓宽轮渡自身生存空间。

1、第四条:……“渡口运营人应在渡口区域按有关部门颁布标准设置渡口警示牌。”

建议改为有条件的渡口运营人可在渡口区域设置渡口警示牌(有的渡口无法设置、强行设置后江面上也看不到); 或改成“渡口两岸应设立明显的《渡口守则牌》,以便过往车辆、人员遵守和监督执行”。

2、第六条……“重载车辆和运输超长﹑超宽﹑超高物品车辆过渡需经批准后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方可过渡。”

建议取消。因为我们无权检查车辆证件

3、建议取消第5条、第6条所提的渡船船型标准和标准渡船。(渡船建造应该是依据规范的中国船级社“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建造。如海事部门对渡船有另有要求,应按程序向中国船级社提出修改规范)

4、第八条……“有载客定额超过200人的渡船,其渡运运营人应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建议取消。因原有规定、对省内客船非强制

5、第十条“运量较大的渡口,渡口运营人应向辖区公安部门申请乘警随船。”

无法配备、建议改为:运量较大的渡口,渡口运营人应向辖区公安部门商议建立快速应急处置机制、当地公安部门应予支持。

6、第十二条……“渡口工作人员应当培训、考试合格,并取消渡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布的合格证书。”

船员应有相应证书,其余人员建议取消此项要求。

7、第十五条:“鼓励渡口营运人推行实名制登渡工作”。

建议取消。

8、第十六条:“已建桥梁上下20公里应进行撤渡”。

建议取消。

9、第十八条:建议取消。

渡船的灯光信号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要求。

10、第十九条:建议取消。

护舷应符合中国船级社“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的要求。

11、第二十条……“汽车渡船破舱稳性应满足二舱不沉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对船舶破损稳性有明确、详细的要求,如要提升要求应按程序修改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12、第二十条……“载车甲板应设置防止车辆滑冲和侧滑的有效装置,载客渡船应设置满足额定乘客需求的载客处所。”

建议取消:“载车甲板应设置防止车辆滑冲和侧滑的有效装置。”

“载客渡船应设置满足额定乘客需求的载客处所”建议改为“单航次时间超过30分钟的载客渡船应设置满足额定乘客需求的载客处所。”

13、第二十二条……“船龄十年以上未达到特别定期检验船龄要求的,渡船应在定期时申请加强船体强度﹑破舱稳性等方面的检验。”

建议取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要求执行。

14、第二十七条:渡船上当班驾驶员需持有相应等级的大副及以上适任证书,航行时应增派一人协助瞭望。

建议改为:渡船应按规定配备相应等级适任证书的持证船员。

15、第三十一条……“汽车渡船不得搭载20座以上的客车”。

建议取消。

16、第三十二条……“A级航区汽车渡船实行车客分离。”

建议改成“A级航区汽车渡船且单航次航行时间超过30分钟的实

行车客分离。”

17、建议在第五章中增加海事部门应加强对“渡运航线﹑渡运码头水域”的船舶抛锚违停捕捞等违章行为的监管、确保渡运秩序和渡运安全

18、建义增加:当车辆在渡区码头及汽渡船甲板发生交通事故和违章时、属地公安交警应及时接处警、按快速处理程序及时疏导交通。

长博、暨阳、皋张汽渡

2015-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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