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四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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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内河渡口渡船的运营和管理。

第三条渡船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防范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渡船的安全管理应当由渡船经营者和渡口管理单位共同负责,建立相关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渡船安全。

第五条渡船经营者和渡口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船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渡船驾驶和救援技能。

第六条渡船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渡船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渡船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渡船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灭火器材,并确保其数量、质量和维护状态符合要求。

第八条渡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渡船的静态和动态的载重量、载客量的测量和校核,并及时进行调整,以确保渡船的安全载重和载客。

第二章渡船的建造和维护第九条渡船的建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采用符合要求的材料和工艺,确保渡船的结构安全和航行性能。

第十条渡船经营者应当按照渡船制造单位的要求和操作手册,对新建渡船进行静力试验、动力试验和安全性能试验,并取得试验合格证书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渡船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渡船的船体、动力系统、操纵系统和其他安全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二条渡船经营者应当确保渡船的船舶设备良好运行,设立相应的设备管理制度,保证渡船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渡船经营者应当对渡船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设备故障,确保渡船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渡船的运营管理第十四条渡船经营者应当制定渡船的安全运营管理制度,确保船舶的安全驾驶和乘客的安全乘船。

第十五条渡船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船员,确保船员具备渡船驾驶和救援技能,了解渡船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渡船经营者应当制定渡船的航行计划,合理安排航次,并确保航次的及时安全。

最新《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最新《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最新《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的渡口渡船相关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实施安全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渡口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渡口相关的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严禁非法设置渡口。

第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且与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之间的距离符合危险品管理相关规定;(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新建、改建国道、省道,原则上不设置渡口。

县道、乡道设置和撤销渡口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在通航密集区内有可供人、车通行桥梁、隧道的,应当避免在桥梁、隧道临近范围内设置渡口,但市区河道两岸供市民出行、上下班的渡口除外。

第七条渡口应当根据其渡运对象的种类、数量、水域情况和过渡要求,合理设置码头、引道,配置必要的指示标志、船岸通讯和船舶助航、消防、安全救生等设施。

渡口引道的宽度、纵坡和码头的设置应当满足相应的技术标准。

以渡运乘客为主的渡口应当有可供乘客安全上下的坡道,客运量较大的且具有相应陆域条件的渡口应当建有乘客候船亭等设施。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撰写人: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内渡口、渡船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职责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渡口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迁移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第 2 页共 2 页主要内容。

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渡运水域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严禁私设渡口。

第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二)具备乘客、车辆上下和货物装卸的,符合规定要求的码头、通道、安全候渡区域等安全设施;(三)配备必要的救生、消防和通讯设施,以及专门管理人员。

第七条渡口应当根据其渡运对象的种类、数量、水域情况和过渡要求,合理设置码头、引道,配置必要的指示标志、船岸通讯和船舶助航等设施。

渡口引道的宽度、纵坡和码头的设置应当满足相应的技术标准。

乡镇渡口应当有可供旅客安全上下的坡道,客运量较大的乡镇渡口应当建有旅客候船亭等设施。

内河渡口船舶管理规定(3篇)

内河渡口船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渡口船舶管理,保障渡运安全,维护内河航运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内河渡口船舶的航行、停泊、作业等活动。

第三条内河渡口船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管理,规范操作;(三)科学合理,高效便捷;(四)以人为本,服务至上。

第二章船舶资质第四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权、使用权,并取得相应的船舶营运许可证。

第五条船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技术标准,具备以下条件:(一)船舶结构完整,设备齐全,符合航行、停泊、作业要求;(二)船舶证书齐全,有效期内;(三)船员配备符合国家规定,持证上岗;(四)船舶保险有效。

第六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对船舶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船舶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第七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船舶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加强船舶日常维护保养。

第三章船舶航行第八条船舶航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船舶航行规定,按照航道标志、信号和航路规定行驶。

第九条船舶在航行中应当保持规定的航速,不得超速、超载。

第十条船舶在通过渡口时,应当遵守渡口船舶调度规定,服从渡口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十一条船舶在航行中发生故障、事故或者遇有险情,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渡口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船舶在航行中应当保持通讯畅通,确保航行安全。

第四章船舶停泊第十三条船舶停泊应当选择安全、合适的地点,并遵守以下规定:(一)停泊地点应当符合船舶安全技术要求;(二)停泊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船舶漂移、碰撞;(三)停泊时应当保持通讯畅通;(四)停泊时应当遵守环境保护规定。

第十四条船舶在渡口停泊时,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擅自离泊。

第五章船舶作业第十五条船舶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船舶作业规定,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六条船舶作业前,应当对作业区域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范渡口渡船营运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特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内河域内船舶(以下简称渡船)营运及管理活动。

第三条渡船全部人、经营管理人、缆制员、船舶驾驶员及其他从事内河渡口渡船管理、营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员)应当履行本规定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渡口建设与管理第四条渡口应当符合经营所需、安全通畅的要求,建设、改造、维护应经县级以上水利、交通、港口管理等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或者协同规划设计,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

第五条设计规范严格的渡口标志应当设置完整并明显,在不利天气和夜间应当亮度充足,最低应充足船舶自由通过的要求。

第六条渡口应当有较为完善的设施,包括安全设施、坡式道路渡口局部设置坡度15%至20%、四周人群集聚场地等。

第七条同时要求各个下游的区域设置标志并明显,并且不得阻拦渡口的视线,以便利船舶顺当通过。

第三章渡船建筑与检验第八条渡船的建筑应经过水政部门的登记批准并附上相应证明,经过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审核批准,符合所规定的相关质量测试指标。

第九条渡船应当具备强度和稳定性等技术性能,且必需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如救生机具等)。

第十条渡船应当进行定期检查、试验和维护和修理,确保船舶设备安全有保障。

第十一条渡船应当建立定期修理,装备更新等机制,确保充足最新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四章营运管理第十二条渡船营运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严格遵守安全生产,不得偷工减料、瞒报测验情况等高危行为。

第十三条渡口应当设有专人负责船只停靠,帮助车辆的安全过渡并转移,同时在人流密集场所要设置加强指引和警示标志。

第十四条渡口应当适时清理污染物和垃圾,对船舶反应和异常,适时疏导察看,并要持续了解水文气象情形,实行针对性的措施来应对。

第十五条渡口积极与周边单位协作搭配,加强管理服务、稳定与前端保障的参数,通过紧密协作加强安全风险识别与应急处置的本领,提升综合文化素养,积极营造安全、文明的营运环境。

内河码头安全管理规定(3篇)

内河码头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码头安全管理,保障码头作业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内河码头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内河码头及其相关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内河码头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内河码头安全管理应当实行全员参与、责任到人、分工协作、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内河码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内河码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章内河码头安全管理内容第一节码头设施安全管理第七条码头设施应保持完好、可靠,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八条码头设施的建设、改造、维修应按照国家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码头设施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条码头设施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确保警示标志清晰、醒目。

第二节码头作业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码头作业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二条码头作业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网、防护栏、防滑设施等。

第十三条码头作业人员应穿着符合安全要求的工作服,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码头作业应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十五条码头作业应加强设备管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节码头消防安全管理第十六条码头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码头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

第十八条码头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九条码头应制定消防安全预案,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四节码头环境安全管理第二十条码头应保持环境卫生,防止污染。

第二十一条码头应加强噪声、振动、粉尘等污染物的治理。

第二十二条码头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确保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确保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运营,保障旅客和水手的人身安全,保护国家资产和环境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内河渡口渡船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包含渡船的设计、建造、维护、运营和管理等方面,适用于渡船全部人、经营者、船舶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渡船安全管理应遵从以下原则:1.安全第一,防备为主,防范为重;2.依法合规,明确责任,强化管理;3.保障旅客和水手的生命安全和资产安全;4.强化技术管理和人员培训,提高渡船安全运营水平;5.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合作,共同推动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渡船建造与设备要求第四条渡船建造要求1.渡船建造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航行标准和安全要求;2.渡船的主体结构、强度和稳定性应符合相应设计规范;3.渡船的载重本领、旅客定员应符合相关规定;4.渡船采用的料子和零部件应符合国家标准,具备良好的耐用性和防火性能;5.渡船的船壳、船舱门窗、排水装置、消防设施等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五条渡船设备要求1.渡船应配备必需的安全设备,如救生圈、救生衣、救生筏等,并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2.渡船应配备有效的导航、通信和监控设备,如雷达、通信台、监控摄像机等,确保航行安全;3.渡船应安装悬挂和照明设施,保证船舶在夜间和恶劣天气条件下的安全运行;4.渡船应具备排水、防沉、防漏水等必需的设备和措施,保障航行安全;5.渡船应装备消防设备和救援设备,保证船舶内部的火灾和事故应急处理本领。

第三章渡船运营管理要求第六条渡船水手管理1.渡船水手应持有合法资质证书,且工作经验符合相关要求;2.渡船水手应参加必需的培训和考核,熟识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紧急处理措施等,具备必需的应急处理本领;3.渡船水手应保持健康状态,定期体检,严禁饮酒和吸毒。

第七条渡船安全检查与维护1.渡船全部人或经营者应定期对渡船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渡船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船舶检验和维护和修理,确保船舶结构、设备和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3.渡船船舶维护和修理记录应完整、真实、准确,物料配送和使用应明确合规。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保障渡船运输安全,防范和减少渡船事故的发生,维护渡船乘客和财产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渡船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负有渡船安全管理的责任,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章渡船基本要求第四条渡船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确保渡船具备良好的船舶结构和航行性能,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同时,应定期进行渡船设备的检查、维修和更新,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五条渡船应当装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绳索、救生艇、救生圈等。

各类安全设备必须完善,运行正常,经常进行检验和维修,确保其可靠性。

第六条渡船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确保船员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技能,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渡口管理要求第七条渡口管理单位应当划定合理的渡船航线和渡口区域,确保渡船的安全航行。

同时,应加强对渡口附近水域和渡口设施的巡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渡口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并维护清晰的渡口标志和相关告示牌,包括但不限于渡口位置、注意事项、严禁行为等,有效地提醒乘客和船员遵守渡口规则。

第九条渡口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渡口运行日志和渡口事故记录,定期进行渡口安全检查和演练,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渡口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四章渡船乘客安全保障要求第十条渡船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乘客的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乘客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在渡口和渡船上设置必要的安全标识,明确指导乘客的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渡船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保证渡船上的通道、甲板、栏杆等设施的完好性和稳固性,确保乘客的安全出入和活动。

第十二条渡船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乘客疏散逃生预案,定期进行乘客疏散逃生演练,确保乘客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序地疏散逃生。

第五章渡船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要求第十三条渡船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渡船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渡船的安全隐患。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范文(4篇)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范文(4篇)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保障旅客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运输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内河渡口,包括内陆河流、湖泊及水库等渡口。

第三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渡口渡船基本要求第四条渡口应当设置合理、便利的候渡与上下船区域,并配备安全警示标识。

第五条渡口渡船的设计、建造、改建和维修应符合现行有关规范,并经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渡船船体必须具备承载旅客和货物的安全性、稳定性、舒适性,渡船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与设备,如防滑应急出口、救生设备等。

第七条渡船驾驶员应当持有内河船舶驾驶证,且需通过相关培训和考试合格。

第八条渡船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设备和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渡船运行管理第九条渡船的行经航道应符合相关航道规划,不得超载运行,保证船舶的正常浮运。

第十条渡船在行经水域时,应当遵守“左舷留心”、“避让大船”等常规,确保行驶安全。

第十一条渡船应当根据天气情况、水道水流等因素进行合理调整行驶速度,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遇有突发事件,如雷雨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渡船应当及时停运,并做好旅客的疏导和安置工作。

第十三条渡船在停靠渡口时,应当牢固、稳定地停泊,确保旅客和货物的安全。

第四章旅客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渡船在运行过程中,应当对旅客进行安全教育,包括船上设施介绍、渡航注意事项等。

第十五条渡船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设备,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六条渡船上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和疏散指示标示,以指导旅客疏散和逃生。

第十七条渡船上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员,负责旅客和货物的安全。

第十八条渡船上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和违禁品,禁止旅客购买或携带此类物品上船。

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十九条渡口渡船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应急演练,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渡船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内河渡口的渡船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渡口渡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渡船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具有相应的载客和载货能力,并按照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和必备的应急设施。

第四条渡口渡船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渡船安全检查和监督,确保渡口渡船安全运行。

第五条渡船管理单位应当保证船员持证上岗,并对船员进行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六条渡口渡船管理单位应当落实船舶定期检验制度,确保渡船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渡口渡船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渡口渡船安全操作规程,并加强对渡船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渡船的安全操作。

第八条渡口渡船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渡口渡船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渡口渡船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安全风险。

第十条渡口渡船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渡口渡船事故报告制度,对发生的渡船事故及时上报,配合相关部门组织调查。

第二章渡船第十一条渡船应当根据船载人员数量和载货量确定船舶类型,同时满足相应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规定。

第十二条渡船应当定期进行船舶检验和维修,确保船舶的结构和设备完好,安全设施齐全。

第十三条渡船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设备和应急设施,并按照规定位置摆放,方便使用。

第十四条渡船应当配备合格的船员,船员应当经过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船舶驾驶证书。

第十五条渡船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培训船员的应急能力。

第十六条渡船应当按照规定的航道行驶,不得私自改变航道或者超载超员。

第十七条渡船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停靠,不得在未设有渡口的地方上下客或停泊。

第十八条渡船应当保持良好的航行状态,船长应当保持清醒状态,确保船舶运行安全。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6月12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1-2]部长杨传堂2014年6月18日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的渡口渡船相关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实施安全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渡口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

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渡口相关的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严禁非法设置渡口。

第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且与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之间的距离符合危险品管理相关规定;(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平安管理规定《内河渡口渡船平安管理规定》已于xx年6月12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8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内河渡口渡船平安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平安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平安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的渡口渡船相关活动及平安监视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平安管理工作。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平安管理条例》,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平安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平安管理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平安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平安管理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渡口和渡运施行平安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平安施行监视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河渡口渡船平安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

渡口渡船平安管理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效劳民生的原那么。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平安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道路、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

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渡口相关的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严禁非法设置渡口。

第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平安条件:(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且与危险物品消费、堆放场所之间的间隔符合危险品管理相关规定;(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平安设施;(三)装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新建、改建国道、省道,原那么上不设置渡口。

县道、乡道设置和撤销渡口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与国内河通航水域内渡口、渡船活动及安全监管与督查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审批,设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承担对渡口与渡运安全实施监管与督查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与职责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管与督查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管与督查管理。

第四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渡口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迁移与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

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渡运水域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禁止私设渡口。

第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二)具备乘客、车辆上下与货物装卸的,符合规定要求的码头、通道、安全候渡区域等安全设施;(三)配备必要的救生、消防与通讯设施,以及专门管理人员。

第七条渡口应当根据其渡运对象的种类、数量、水域情况与过渡要求,合理设置码头、引道,配置必要的指示标志、船岸通讯与船舶助航等设施。

渡口引道的宽度、纵坡与码头的设置应当满足相应的技术标准。

乡镇渡口应当有可供旅客安全上下的坡道,客运量较大的乡镇渡口应当建有旅客候船亭等设施。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渡船的设计、建造和维护。

渡船必须符合相关的设计、建造和维护标准,包括船体结构、船舶设备和船员配备等方面。

2. 渡船的船员资质和培训。

渡船船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培训,包括船舶操作技能、应急处理能力等方面。

3. 渡口的安全设施。

渡口必须设置符合标准的安全设施,包括防护栏、防滑路面、安全标识等,以确保乘客和车辆的安全。

4. 渡船运行管理。

渡船的运行必须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包括航行速度、航道规划、通航标准等方面。

5. 安全应急措施。

渡船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应急措施,包括救生设备、应急通信设备等,以应对突发事件。

6. 定期检查和维护。

渡船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船舶的良好状态和安全性能。

7. 安全管理责任。

渡船经营者必须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包括安全演练、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等方面。

8. 安全监督和检查。

相关部门将对渡口和渡船进行定期的安全监督和检查,确保其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以上是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的一般内容,具体实施时还需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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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保障乘船人员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内河渡口的渡船安全管理。

第三条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范围包括:船舶建造、维修、运营、管理、监督和事故调查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原则是: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依法管理。

第二章渡船的建造与维修管理第五条内河渡口渡船的建造和维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船舶设计、建造、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二)船舶建造单位必须具备合法的建造资质,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建造。

(三)渡船维修必须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维修过程中必须进行相关检验和测试,确保船舶的安全性。

(四)渡船维修单位必须具备合法的维修资质,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维修。

第六条渡船的设备和装备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渡船必须配备应急救生设备、通讯设备和航行设备。

(二)渡船必须配备适当的救生设施,包括救生艇、救生圈、救生衣等。

(三)渡船必须配备适用的消防设备,确保火灾时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渡船的建造、维修和管理单位必须制定渡船的建造和维修规范,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要求,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三章渡船的运营管理第八条内河渡口渡船的运营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渡船运营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运营许可要求,取得相关证书。

(二)渡船运营必须配备合格的船员,包括船长、轮机长、舵手等。

(三)渡船运营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运营规程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渡船的运营单位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渡船运营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渡船运营单位必须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提高船员的运营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渡船的安全监督第十一条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由相关部门负责,包括渡口管理部门、航道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等。

第十二条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对渡船的建造和维修进行监督,确保渡船的安全性。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内河渡口渡船的运营安全,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内河渡口渡船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以及内河渡口渡船的设计、制造、修理等单位。

第三条内河渡口渡船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依法取得相应的证照。

内河渡口渡船的运营者应为运营车船进行备案登记,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和维修。

第四条内河渡口渡船的经营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

渡口渡船管理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

第二章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第五条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悉渡口渡船的结构、性能和操作规程,了解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要求。

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及时更新相关知识。

第六条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做好渡口渡船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保证渡口渡船的工作状态良好。

发现渡口渡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条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渡船的装卸、停靠、起航和停船等工作,确保操作流程规范、安全可靠。

第三章渡船驾驶员管理第八条渡船驾驶员应具备渡船驾驶资格,并持有相应证照。

渡船驾驶员的驾驶证照应定期更新,驾驶能力应进行定期考核。

第九条渡船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应按照规定的航道航行,遵守交通法规,严禁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违规行为,确保渡船驾驶安全。

第十条渡船驾驶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了解渡船的结构和性能,熟悉航道水情和天气状况,能够正确操作渡船的各项设备,做好紧急救援和灾害预防工作。

第四章渡口渡船安全设施第十一条渡口渡船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消防设备、救生设备、通讯设备等。

安全设施应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正常运行。

第五章渡口渡船应急处置第十二条渡口渡船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应急联络机制,配备必要的救援力量和器材。

在发生事故或突发情况时,应按照预案要求,采取及时有效措施,保障乘客和渡船人员的安全。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为了保障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和物品的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

二、渡船的设计、建造及装备1. 渡船的设计、建造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具备足够的承载能力和稳定性。

2. 渡船应安装必要的船舶设备和器具,包括但不限于救生圈、救生衣、救生艇、浮筒、火灾报警设备等。

3. 渡船上的设施应符合乘客和物品的安全需求,如安全护栏、防滑设施等。

三、船员的资质和安全培训1. 渡船必须配备持有效证件的合格船员,包括船长和其他必要的船员。

2. 船员应定期参加相关岗位的安全培训,掌握应急救援技能、船舶操作技巧等安全知识。

3. 船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禁止饮酒、吸烟或使用精神药物等影响安全运营的行为。

四、乘客的安全管理1. 渡船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乘船人员,以保证乘客在紧急情况下的疏散和救援。

2. 渡船上应设有明显的乘船提示标识,提醒乘客注意安全。

3. 渡船上应设有必要的警示标识、安全示意图和安全宣传资料,引导乘客遵守安全规定。

4. 乘客应服从渡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按照指引有序乘船并保持良好秩序。

5. 渡船上禁止乘客随意进入机舱等危险区域,严禁攀爬、趴坐或站立于船舷。

五、渡船的维护与保养1. 渡船在运营过程中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船体结构、动力设备、通讯设备等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2. 渡船应定期进行船舶检验,确保渡船的航行条件符合相关规定。

3. 渡船的防污、防火、防爆设施应保持完好有效,随时处于可用状态。

六、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1. 渡船的管理单位应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发现并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2. 渡船的管理单位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灭火预案、溢油防治预案、人员伤亡救助预案等。

3. 渡船的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船员和乘客在紧急情况下的应变能力和自救能力。

七、环境保护措施1. 渡船管理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控制渡船的废弃物和污染物的排放。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船舶安全管理的要求,内河渡口渡船需要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规定:
1. 渡船应该经过合法注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安全检验证书,并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救生圈、救生衣、救生艇、火灾灭火器等。

2. 渡船的船长和船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持有有效的船员证书,并且熟悉航行规则和安全操作程序。

3. 渡船应该定期进行船舶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船舶的结构和设备的完好性,防止漏水、断裂、松动等情况的发生。

4. 渡口的环境应该符合安全要求,包括有良好的泊位、登船搭乘设施和紧急疏散通道,以及防止行人和车辆进入渡船工作区域。

5. 渡船应该制定紧急情况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如火灾、倾覆、事故等,确保乘客和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6. 渡船应该在航行前进行必要的天气和水文条件的判断,如果遇到恶劣的天气和水文条件,应该停运或改变航线,确保航行安全。

7. 渡口应该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和管理渡船的安全操作和乘客的安全。

在实际操作中,渡船公司和渡口管理部门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细化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以提升内河渡船的安全
管理水平。

同时,乘客也应该自觉遵守渡船的秩序和安全规定,确保渡船出行的安全。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渡口渡船的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内河渡口渡船必须经过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运营安全。

渡口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渡口管理机构,设立专职人员,定期组织科学合理的巡查和检测,建立日常检查和维修制度以确保渡口渡船的良好状态。

第二条渡口渡船船员的管理渡船驾驶员必须持有合法的驾驶证和相应的安全保障证明文件,定期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技能考核。

同时,渡口管理单位需要对渡船船员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和药检,禁止在服药状态下驾驶渡船。

第三条渡船的装备和设施渡船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救生衣、救生圈和灭火器等。

同时,渡船必须装配相关安全设施,如定位、通讯、警报和监控设备等,确保及时监测和处理潜在的安全风险。

第四条渡船操作规范渡船驾驶员在操作渡船过程中,应遵循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确保安全。

同时,应密切关注天气和水文情况,特别注意交通安全,及时处理应急情况,确保渡船乘客的生命安全。

第五条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制度渡口管理单位应制定完善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渡口监测体系,制定详细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同时,应当建立规范化、科学化的渡口渡船日常安全检查和维保管理制度,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渡口渡船的安全培训和宣传渡口管理单位应加强大众安全意识宣传和教育,向渡口和渡船乘客普及安全知识和应急措施,提升其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同时,对渡船驾驶员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其运营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七条违规处罚和安全检查结果公示制度渡口管理单位应建立严格的违规处罚和安全检查结果公示制度,确保安全管理的公开透明。

对违规运营、漠视安全、造成安全事故、驾驶员过于疲劳等行为,应依法严肃处理,公开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法律责任渡口渡船的运作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对渡口渡船运营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应根据责任认定和损失程度,进行合法的赔偿和补偿。

同时,对于严重的安全事故或者违规行为,渡口管理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应依法追究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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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计划参考范本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四篇)目录: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一
厂内机动车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二
汽车船安全管理规定三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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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内渡口、渡船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职责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渡口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迁移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

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渡运水域共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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