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丘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商丘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收集、运输、倾倒、回填、中转、消纳、利用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拆迁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拆除、铺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管网、道路等以及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及其它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对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清运和再生

利用实行特许经营。

第四条商丘市城市管理局是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施工过程中所产生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统一核准。

(二)负责征收建筑垃圾处置费,所收费用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

(三)负责核准建筑垃圾清运服务企业资质,并对清运车辆实施监管,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四)负责查处市城市规划区内运输车辆无覆盖设施、私拉乱运、随意倾倒和污染路面等行为。

(五)负责对各县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行业监督和业务指导。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作职责:负责监督各拆迁或建筑施工单位拉建施工工地围墙,达到封闭施工,硬化工地出入口道路,建设标准化车辆冲洗设施。凡达不到上述标准的要依法查处。

市公安部门工作职责: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及其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超高超载超速、无覆盖设施上路运输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规划、国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

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按照“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加强对房屋拆除单位的管理和考核,拆除单位在拆除废旧构筑物时,要优化拆除方案,防止扬尘污染,提倡分类拆除,要有利于环境保护、减少材料浪费、提高废旧构筑物的再生利用率。

第二章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

第七条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专项支出由市城市管理局按照规定用途提出使用计划,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并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等。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实行有偿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标准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减免。

第八条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手续要列入城市项目建设审批程序。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在开工10日前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城市管理局窗口提出处置申请,市城市管理局在接到处置申请后应在1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单位应缴纳

建筑垃圾处置费,并与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经营单位签订收集运输协议书,与市城市管理局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后,方可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清运、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处置场受纳建筑垃圾。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向市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市城市管理局统一安排调度。

第十条社区居民因改建、修缮、拆除或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由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委会负责,按照市城市管理局指定的位置倾倒,并联系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经营单位有偿清运。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消纳场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规划等部门统一规划,处置场要有场地平面图、进出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和消防等设施,有处置场出口车辆冲洗设施,车辆冲洗设备及道路硬化符合标准。同时要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相应设施设备生产线,实现建筑垃圾处置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三章建筑垃圾清运和综合利用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清运企业要与市城市管理局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车辆行驶证,并取得城市建筑垃圾收集和运输资质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清运。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清运企业的运输车辆应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建筑垃圾清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清运规范服务制度、维修保养制度,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运输车辆统一外观标识。

第十四条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取得建筑垃圾清运资质的企业进行运输,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清运的企业进行运输。

第十五条特许经营企业对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时间:夏季21时至次日6时前,冬季20时至次日6时前进行。建筑垃圾运输时,要按照规定路线运输。特殊时段需收集、运输建筑垃圾的,须经市城市管理局批准。

第十六条政府支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扶持和发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在税收、融资、技术应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七条从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的企

业,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其所从事的项目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项目。经认定的,在税收、土地等方面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

对以建筑垃圾为原料生产的新产品,推广应用建筑垃圾处理的新技术,处理建筑垃圾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的新工艺,可以按国家相关规定申请再生节能建筑材料、科技、重点产业引导等专项补助。

第十八条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交通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等项目在同等价位和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程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十九条对使用建筑垃圾再生利用材料生产新型墙材的企业,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其纳入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范畴,在经过有关部门的产品认定后,执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政策;符合环保、节能要求的产品,可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扶持等优惠政策。

第四章法律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