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支持会展业发展补助资金使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支持会展业发展补助
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南府办[2011]49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3.08
【实施日期】2011.03.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支持会展业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南府办〔2011〕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支持会展业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南宁市支持会展业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会展业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会展业发展补助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会展业发展的意见》(南发〔2011〕1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宁市支持会展业发展补助资金(下称本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在市产业发展资金中列支,专项用于扶持我市会展业发展的补助资金。2011-2015年每年预算安排1500万元,并随着市财政收入的增加视情况逐步增加。
第三条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扶优扶强扶新”、“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原则,计划申报、绩效挂钩,重点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会议和展览活动,以及我市会展活动的总体形象宣传、会展业基础性和保障性支出。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会展补助资金的预决算审核、批复和财务管理,包括核拨资金,提出会展补助资金的监管要求,并与市商务局共同对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市商务局负责会展补助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编制年度会展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和会展补助资金预决算报表,受理使用会展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初审。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本资金使用范围。
1.对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本土品牌会展或重点会展的培育和资助;
2.对符合我市产业特色、社会经济效益明显、影响力强的国内外大型会展的引进、申办费用补助,以及对引进者的奖励;
3.对全市会展业的宣传推广、招商推介、统计备案以及行业合作交流的费用补助; 4.对会展业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引进的费用补助;
5.推进会展业发展的其他基础性工作支出。
同期举办的同一个项目,包含会议、展览等两项或多项内容的,应当按照主要的活动申请补助或者奖励,不得同时申请会议、展览的双重补助或奖励。
市政府另行确定支持的会议、展览项目的筹备经费不在此列。
第六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补助:
1.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2.市、县区政府已经安排专项经费或已经获得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
3.已经获得市政府给予场租特别优惠的项目;
4.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违规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5.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6.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专项展销会、展示会、成就展;
7.展览项目宣传推介费用少于项目总收入10%的。
第三章展览、会议补助项目及标准
第七条展览补助项目和标准。
(一)补助项目与条件
用于在我市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的展览项目补助。展览补助的条件和原则为:
1.展览项目须由我市相关机构、企业作为展览会主办或承办单位,该机构或企业必须为合法的独立法人单位;
2.采取市场化运作,具有潜在发展前景;
3.展览主题和内容符合我市及周边产业发展需求,能推动我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