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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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卫医政发[2011]7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11.01.25

【实施日期】2011.0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决定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现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52号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 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和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分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人员医

师资格考核考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 第二章出师考核 第六条出师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 第八条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 (二)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或者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 (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 (五)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教学任务。 第九条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师承关系合同。 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师承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第十一条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形式、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出师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学术经验、技术专长继承情况;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及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 第十三条申请参加出师考核的师承人员,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

资金管理及审批权限流程图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使用围 目的:为规公司现金支出行为,本着节约支出、提高效益、明确职责、保障安全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使用围:公司各部门 第二条现金支付定义 本制度所称现金包括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及现金等价物,现金支付包括借款、费用报销、固定资产购置、投资、资金往来等支付行为。 第三条现金支付的基本原则 1、三级审批原则,一般报销均需要通过“预算控制、业务审批和会计稽核”三个环节。 预算控制:在费用使用、固定资产购置等资金支付前,必须有相应的预算。预算不足或没有预算原则上不能进行费用使用、固定资产购置等资金支付 业务审批:所有业务都必须由经手人提交支付申请,并在申请单上按规则进行业务说明,经手人主管领导核实业务实际情况是否与申请单一致,无问题后进行确认审批。审批人员应对所批准的现金支付业务的真实性承担全部责任。对于重要的、特殊事项的或一定额度以上的报销支付,还需要通过项目或合同来控制,或要求业务部门更高层级领导参与审批。 会计稽核:财务会计人员对已经业务审批的申请单据进行会计稽核,检查经手人提交的原始凭证是否是实际业务所产生、原始凭证是否符合国家月公司的票据管理规定、报销流程与额度是否正确、最后还需要确认所有支付列支的会计科目与承担的个人或成本中心是否正确。 2、标准额度据实报销原则。即在标准或预算额度,诚信报销,提交的申请要有真凭实 据。 二、现金支付的一般规定 第一条一般说明 1、费用与成本的界定权归财务部门 2、费用报销审批人的最低级别为部门经理 3、本制度中的具体费用标准为标准的上限,各部门可以此为参照制订本部门具体的费 用报销标准或额度,报会计管理部备案后执行。 4、公司对于管理通道和专业通道在同一级别的人员享有同等待遇标准,制度中的报销 标准以人力资源管理部发布的“HR职级体系”中得BAND序列列示。 5、超出标准和预算的费用报销必须由系统负责人(或业务总监)、财务总监或管理会 计部经理共同审批。 6、到财务出纳处领款时应使用签字笔签字,不允许使用圆珠笔签字。 第二条关于发票 1、除支付工资与劳务费外,报销必须出具正式发票,无法提供正式发票的,财务部门 有权不予报销。 2、外部发票必须是由税务监制的正式发票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发票抬头 应与所属报销公司名称相符,发票容须填写齐全,必须加盖财务印章(如“财务专 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等)方为有效;若发现不合格发票(如以个人名义开具的 发票)或假发票,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报销。公司取得发票须符合公司所在地与发票 开具地的法规要求。 3、劳务费报销需要提供劳务提供者的复印件和接受薪酬的签收证明。 4、若发生票据丢失现象,原则上责任人应从原单位获取,如有困难,应填写“票据遗

国家卫生部第24号令

药品处方中含有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成份或者辅料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主动跟踪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需要对药品说明书进行修改的,应当及时提出申请。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品再评价结果等信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修改药品说明书。 第十三条药品说明书获准修改后,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将修改的内容立即通知相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及其他部门,并按要求及时使用修改后的说明书和标签。 第十四条药品说明书应当充分包含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详细注明药品不良反应。药品生产企业未根据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及时修改说明书或者未将药品不良反应在说明书中充分说明的,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由该生产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药品说明书核准日期和修改日期应当在说明书中醒目标示。 第三章药品的标签 第十六条药品的标签是指药品包装上印有或者贴有的内容,分为内标签和外标签。药品内标签指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的标签,外标签指内标签以外的其他包装的标签。 第十七条药品的内标签应当包含药品通用名称、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等内容。 包装尺寸过小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药品通用名称、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等内容。 第十八条药品外标签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成份、性状、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不能全部注明的,应当标出主要内容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第十九条用于运输、储藏的包装的标签,至少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规格、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也可以根据需要注明包装数量、运输注意事项或者其他标记等必要内容。 第二十条原料药的标签应当注明药品名称、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执行标准、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同时还需注明包装数量以及运输注意事项等必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均相同的,其标签的内容、格式及颜色必须一致;药品规格或者包装规格不同的,其标签应当明显区别或者规格项明显标注。 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的,两者的包装颜色应当明显区别。 第二十二条对贮藏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当在标签的醒目位置注明。 第二十三条药品标签中的有效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用两位数表示。其具体标注格式为“有效期至XXXX年XX月”或者“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也可以用数字和其他符号表示为“有

公司审批权限管理制度三篇

公司审批权限管理制度三篇 篇一:XX股份有限公司审批权限管理制度 为便于公司各业务人员办理合同和款项支付审批手续,现对各类业务合同和款项支付的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关联交易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会批准;交易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由董事会批准;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三)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由股东大会批准。(四)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合同,由董事长签署,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合同,由总经理签署。 二、对外担保 (一)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须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以下对外担保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报股东大会批准。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合同,由董事长签署。 三、对外投资 (一)在一个财务年度内,累计投资金额不超过2500万元的,由董事长负责批准;超过2500万元,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确认净资产50%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单个项目投资额低于2500万元的,由董事长负责批准;超过2500万元,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确认净资产50%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和衍生产品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1、单笔投资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超过1000万元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累计投资不超过20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超过2000万元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合同,由董事长签署;证券投资和衍生产品投资的资金划拨,由董事长审批、财务总监联签。 四、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包括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权等无形资产及其他财产权利)。 (一)成交金额不超过1000万的,由总经理审批。 (二)成交金额超过1000万,不超过2500万的,由董事长审批。 (三)成交金额超过2500万的,由董事会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31-23-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49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 (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二)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三)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六条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第七条对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实行专家审查制度。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国家和省级专家库,专家库按职业卫生、辐射防护、卫生工程、检测检验等专业分类,并指定机构负责管理。 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建设项目评价相关的专业背景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审查,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审查意见负

公司审批权限的规定.doc

公司审批权限规定

文件审批及文件修改记录表 编制 会签 审核 公司审批权限规定 批准 编号CG-HR-013-09版本 1.0生效日期2009.12.01持有 版权声明: *本规定为之资产,非经本公司总经理的书面同意不得复制。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起草,人力资源部解释。 *当本公司要求收回时,各副本持有部门 / 人员应归还本公司。 更改记录 修订实施 修订说明(条款、主要内容)更改依据次日期

一.目的:为促进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明确职责权限,增强事业心 和责任感,特制订本规定。 二. 范围:公司所有部门及个人单位 三. 内容 1.事务与人事异动 1)、各部门对于需要调用其他部门的人力、设备物资的,需事先填写申请单或业务联络单,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总经理核准后,方可向 有关部门调用其人力、设备物资。被调用部门应本着资源共享的原则, 积极配合调用部门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2)、生产系统日常事务性工作,由部门提报,生产副总核准,涉及到跨系统的相关事务,和费用支出等项目均须总经理核准。 3)、各部门因工作需求需要办理人事异动的,需事先填好《人事异动申请单》,经分管副总核准后提交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2.资薪核定 1)、资薪核定权限 职位申请审核复核审批 行政人员、车间管理、计时员工部门申请、分管副总签字人力资源专员行政副总总经理计件员工部门申请、分管副总签字行政副总总经理备注:所有审批通过的薪资核定统一由人力资源专员备案并交至财务 2)、由于人事变动薪资须随之变动的,由部门主管提报(初核),分管副 总审核,人力资源部根据其岗位同行业资薪水平进行复核,总经理批准。 3、人事审批 人事审批内容包括:人事招聘(人力需求申请、招募、甄选、录用)和 人事异动(晋升、调动、离职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卫生部公安部 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沟通,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五、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六、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 (六)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四月三十日

集团公司审批权限管理制度

XX-(HR)字[2018]第16号 司属各公司、各部门: 《员工退休管理办法》已由XXX(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批准通过,现予公布,请各公司、各部门遵照执行。 本制度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XX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5月28日

第一条目的 1.1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内控、规范审批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1.2各单位应本着规范、安全、高效、合理的原则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XXX总部各部门及境内各分(子)公司和办事处。 第三条管理原则 3.1各单位涉及到预算编制、资本性支出、签订合同、费用报销、员工管理、薪资管理、往 来款项管理、纳税申报等事宜,应按照本制度附表《管理审批权限表》对应规定的权限及审批流程执行。 3.2各单位制定的其他各种制度流程、审批权限应不得与本制度冲突,若有任何地方与本制 度抵触,应以本制度规定的流程及权限为准。 3.3各单位可在本制度标准范围内,制定更加细化、更加符合当地公司管理要求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审批权限 4.1本集团采用“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编制年度预算,集团年度预算应 由董事会批准执行;各单位年度预算应由集团总部各主管部门审核并经集团最高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4.2各单位资本性支出应按《管理审批权限表》及集团颁发的《资产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 及审批流程执行。 4.3各单位签订合同应按《管理审批权限表》及集团颁发的《合同管理制度》、《XXX会计制 度》规定的权限及审批流程执行。 4.4各单位费用报销应按《管理审批权限表》及集团颁发的各种费用报销管理制度规定的权 限及审批流程执行;凡是超过集团规定的标准(上限)或超过月度(或季度、年度)预算的各种费用,必须经集团总部各主管部门及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销。 4.5各单位招聘人员、任免及调动干部、发放薪资、支付奖金等应按《管理审批权限表》及 集团颁发的人事及薪酬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及审批流程执行。 4.6各单位员工因公借款及坏账报损核销应按《管理审批权限表》及集团颁发的《合同管理 制度》规定的权限及审批流程执行。 4.7各单位计提、缴纳税款应按《管理审批权限表》及集团颁发的《XXX会计制度》、《XXX 税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及审批流程执行。 第五条处罚规定 5.1任何单位若违反本制度及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应严格追究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及有关直 接责任人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通报、罚金、降职、解聘);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及不良影响的,还应按损失金额的一定比例追究相关管理人员及责任人员的赔偿责任。 5.2各单位应规范建立考核机制,任何人违反本制度及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应及时考核记录, 并纳入评优、加薪、晋升等考核范围。

关于调整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2010年)

关于调整xx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 黔发改投资﹝2010﹞2589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解决贵州发展慢这个主要问题,发挥投资的主导作用,提高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效率,推动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实行审批制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内容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除国家审批的项目外,其余项目原则上按照使用政府资金的来源进行审批。由省审批的项目为: 国家规定由省审批的项目;使用中央或省级政府资金的项目;跨市(州、地)的项目。对使用中央或省级政府资金,但资金额度不大,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省可视情况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委托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审批,报省备案。由市(州、地)审批的项目为: 国家规定由市(州、地)审批的项目;使用市(州、地)级政府资金的项目;跨县(市、区、特区)的 项目。由县(市、区、特区)审批的项目为: 除由国家、省和市(州、地)审批以外的其他项目。 实行核准制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按《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0年本)》办理。 实行备案制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办理。由省备案的项目为:

国家规定需由省备案的项目;需办理设备进口减免税确认的项目;跨市(州、地)的项目。 由市(州、地)备案的项目为: 跨县(市、区、特区)的项目。由县(市、区、特区)备案的项目为: 除省和市(州、地)备案的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 二、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 在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办理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处理好依法行政和提高效率的关系。项目核准、备案的办理继续按照《关于印发<贵州省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04]1173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05]70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属县(市、区、特区)核准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向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我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调整后,省发展改革委将进一步加大对地、县发展改革部门的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检查督促力度;地、县发展改革部门,特别是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尽快充实力量,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确保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办理高效快捷、规范合理。 调整后的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从 2010年12月3日起执行。 附: 《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0年本)》二0一0年十二月三日主题词: 基本建设审批核准备案通知 抄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9号)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已于2004年12月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仪 二00五年一月五日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依法行政,强化政府卫生监管职能,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监督体系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包括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明确卫生监督的任务和职责、健全卫生监督工作的运行机制和完善卫生监督工作的保障措施。 第四条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通过进一步转变职能,严格行政执法,不断提高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应当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政事分开、综合执法、依法行政的要求,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解决职能交叉、权责脱节和执法力量薄弱等问题。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卫生监督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在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基础上,加大投入,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卫生监督体系。 第七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规划与指导,负责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人员管理 第八条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中央、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内设卫生监督机构并下设卫生监督执行机构(以下统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可在乡镇派驻卫生监督人员。 第九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编制,应当根据辖区人口、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 第十条卫生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卫生监督相关的专业和法律知识; (三)经过卫生监督岗位培训,并考试合格; (四)新录用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卫生监督人员资格考试的具体规定由卫生部制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任务聘任相应的专业人员,不断优化卫生监督队伍的专业结构。 第十二条国家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定期培训和考核制度。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卫生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政治思想素质。 第十三条国家和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设置专门人员监督下级卫生监督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大案要案的督察督办; 2、各种专项整治、执法检查的督察督导; 3、监督检查卫生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4、检查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的执法行为。 第十四条卫生监督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着装。 第十五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条件,承担卫生监督的现场检测、执法取证等工作。 第十六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责任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各司其职,保证卫生监督的公正和效率。

审批权限管理规定

文件审批记录

文件修改记录

1.0 目的 明确、规范各级审批权限,提高审批效率,控制经营风险。 2.0 范围 本规定参照云南黄金矿业集团《审批权限管理制度》,适用于沧源金腊 云矿锌业有限公司 3.0 职责 3.1 集团各级领导、锌业公司总经理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的投资立项、采购 与招标、资金、资产处置、付款与费用报销的审批。 3.2 财务负责人负责复核所有合同、请购单、付款凭证,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合法性、合规性,以及是否通过授权人士审批,是否超过费用预算 负责。按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真实列帐。严禁利用劳务费、 办公费、差旅费、会务费等名目报销招待费或分发津贴和奖金。如确有 需要,必须报主管财务运营副总裁同意后方可调整科目,并备案。 3.3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核权限范围内的相关单据真实性、完整性及必要 性。 4.0 内容 4.1 审批要求 4.1.1 预算内且在本规定审批权限以内的业务,由各授权人审批;超出预算 10%以内部分,报集团执行董事审批。 4.1.2 按照事前控制原则,各审批人应着重注意控制和审批业务发生前各类合 同、请购单、专项请示报告。这些合同、请购单和专项请示报告经相关 审批人最终审批后,各单位财务负责人根据审批意见直接审批付款,无 须再经最终审批人审批。 4.1.3 本规定确定的审批权限是指审批人在权限范围内的最终审批权,但在最 终审批人审批前,必须经过该业务流程的相关部门及主管副总逐级审 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4.1.4 最终审批人出差或休假的,对于紧急事项,可以先电话请示,事后补签, 并在相关单据上注明请示日期、请示结果及请示人。 4.1.5 本规定确定的审批权限,如无特别说明,指每笔业务、每个合同、每个 项目的审批权限,单位为“万元”;审批权限表中列明数额,如无“>” 符号,表示审批权限小于或等于该项数额;审批权限表中确定审批权限 为“审批”的,表示审批权限不受数额大小限制。严禁以规避上级审批 为目的,将超过审批权限标准的经济事项作拆单处理。

《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 因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公安、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公安、民政局: 人口出生、死亡登记和统计分析工作是研究人口出生、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和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和科学价值。它是制定社会经济以及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评价人口健康水平及社会卫生状况的重要依据,也是医学、人口学等科学研究的基础资料。近年来,虽然人口出生、死亡登记工作质量有所提高,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理顺工作关系,保证登记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登记工作质量,现就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3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出生医学证明书》,作为婴儿出生的医学证明。所有已经开展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登记报告的市、县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作为人口死亡的医学证明。 二、从各地的实际出发,在已有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登记报告点的省、自治区可逐步扩大登记报告点的范围。没有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登记报告点的省、自治区,应进行试点并加紧 建立。 三、人口出生、死亡登记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工作。有关部门做如下分工: 1.卫生部门负责统一印发《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医疗卫生单位和基层卫生组织对于每一个活产或死者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出生医学证明书》或《死亡医学证明书》,并完成有关个案调查工作。 2.出生婴儿或死者的家属必须持卫生部门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书》或《死亡医学证明书》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或注销户口手续;户口登记机关必须凭卫生部门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书》或《死亡医学证明书》办理出生登记或注销户口手续,保存《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配合卫生部门的统计人员定期的索取。 3.殡葬管理部门应凭盖有户口登记机关公章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第三联《居民 死亡殡葬证》办理殡葬手续。 4.卫生部门指定统计人员定期到户口登记机关收集《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及有关的人口数据。经整理、统计后向卫生行政部门填报《居民病伤死亡原因年 报表》。 卫生、公安、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本部门所承担的工作。 附件:一、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有关说明 二、《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格式《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是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从医学角度说明婴儿的出生情况和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证明。是从事人口统计、生命统计等有关工作的基本信息来源,是判定出生婴儿情况和死者

03-公司审批权限及管理办法

公司审批权限及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各部门之间关系,明确职责权限,通过合理的集权与分权,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实现公司整体持续价值最大化,特制订本规定。 一、人员审批与任命 A、经理级人员升迁和任免由本部门总监提议,行政人事部审核,主管副总或总经理签批。 B、普通员工升迁和任免由部门经理提议,行政人事部审核,主管副总或总经理签批。 C、跨部门调动由调入与调出部门由行政人事部审核,主管副总或总经理签批。 D、部门经理级(含)以上新增岗位由行政人事部审核,主管副总或总经理签批。 二、薪酬审批 A、经理级(含)以上人员薪酬调整由行政人事部审核,公司总经理签批。 B、各部门绩效与奖励政策由行政人事部审核,主管副总和总经理签批。 三、标识及对外宣传审批 A、公司VI、CI标识不得随意修改,如确实需要改动,报市场部和品推部审批。 B、各部门对外宣传中涉及到公司标识和公司形象类,报市场部和品推部审批。 四、费用审批权限 A、公司实行预算制及上级主管审批的支出原则。部门经理费用审批权限为200元,部门总监1000元, 主管副总2000元,2000元以上则由总经理审批。 B、审批权限:部门经理——部门总监——主管副总——总经理 附加审批:财务经理——行政总监——总经理 C、审批权限采取从上而下授权制,权责对等,授权文件提交财务部备案。各级负责人有责任在批准支出 时,确保严格按照所列批准权限实施。(附表一:《审批权限》) D、事前审批:凡日常费用以外的全部支出,必须经事前审批(提交《呈批单》),否则不予报销。任何人 不得审批自己的费用支出表,个人业务费用支出报销单应由上一级直属主管签字批准。 E、各部门预算内支出,按照批准的预算和审批权限审批。预算外的支出,必须单独立项审批,经各部主 管副总、财务经理审批后报总经理审批签字。 F、项目支出应事先做出申请方案,报本部门经理/总监、主管副总、财务经理及总经理签批。没有预算、 立项报告的,除总经理特别批准外,一律不予报销。 G、预算负责人向下授权的额度上限为附表一中的用款额度。 五、行政审批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向区县下放审批权限的通知

津政发〔2010〕1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向区县下放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组织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以下统称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经认真审核,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45项,暂不列入市本级的行政审批事项25项,将原106项行政审批事项合并为48项,向区县下放审批权限的行政审批事项25项。从2010年4月起分三步实施:4月8日已开始实施向区县下放涉及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的审批权限;5月18日开始实施取消、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6月1日开始实施向区县下放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权限。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此次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工作。对取消后改为备案的,要坚决防止以备案的名义进行变相审批;对改为事后监管的,要健全监管制度,切实做到监管到位;对改为登记和内部职责性管理工作的,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提高服务效率;对下放区县部门审批的,要迅速组织好上下衔接。各区县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尽快组织落实,做好承接,搞好对审批工

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下放到区县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时落实到位,都要进入同级行政许可中心实施“一站式”现场审批服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大局,进一步完善“一站式”集中审批服务的体制机制和配套制度,提高审批效率,保障审批质量,加强对行使审批权的全程监督,在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方面务求实效,为实现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1.取消市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45项) 2.暂不列入市本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5项) 3.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06项合并为48项) 4.向区县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权限目录(25项) 二○一○年五月二日

公司完整版审批权限表

公司完整版审批权限表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山东某某 各级人员管理权限划分规定 编制 审核 批准 2017年08月01日颁布 权限表特别说明 目的:为使公司组织架构、人员编制、各项费用及经营业务的核决、报销等处理有章可循,建立职务授权制度,以利于管理运作,提高管理效 率,特制定本权限表。 原则:依据高效、分工合作的原则。 备注: 1.“★”表示最终审批,指最终决策批准岗位;“▲”表示审核,指审核出 具意见,并根据审批结果具体落实实施岗位;“○”表示审查,根据提报内容进行初步审核;“△”表示主报,指事项发起并组织落实岗位; “*”表示报备; 2.如果现岗位人员空缺,则权限上移一级或由总经理指定该岗位职务代理人 执行; 3.审批流程原则: 发起部门→相关部门→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各相关部门或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结合权限表,按照以上原则进行审批;

如:行政部费用审批流程为:发起人(行政专员)→部门负责人(行政人力部经理)→财务(财务部经理)→分管领导(企管总监/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依据权限表,按以上原则进行审批) 4.在集团公司注册成立之前,各公司暂时以部门为单位执行权限表。 5.涉及各公司特殊岗位的权限,由董事长、总经理单独授权,财务备案。 6.在“财务管理类”权限表中,其他费用支出所涵盖的范围是某某重工集团 《费用管理及报销制度》里规定的所有类型费用。 7.有关财务审批流程中,超过一定额度的需财务总监把关。 8.所有审批流程均以“谁发起,谁主责,部门负责人推动”为基本原则; 9.所有审批活动均以“完成任务”为主要目标,有任何推动不了的环节可直 接找企管总监汇报沟通,企管总监解决不了的由企管总监直接找总经理沟通。 10.现阶段为此权限表的试用期,有意见可反馈到企管部,在新的标准出来之 前,一律按此表执行。 一、人力权限划分

审批权限管理制

审批权限管理制度1 XX股份有限公司 审批权限管理制度 为便于公司各业务人员办理合同和款项支付审批手续,现对各类业务合同和款项支付的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关联交易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会批准;交易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由董事会批准;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三)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四)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合同,由董事长签署,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合同,由总经理签署。 二、对外担保 (一)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须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以下对外担保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报股东大会批准。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合同,由董事长签署。 三、对外投资 (一)在一个财务年度内,累计投资金额不超过2500万元的,由董事长负责批准;超过2500万元,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确认净资产50%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单个项目投资额低于2500万元的,由董事长负责批准;超过2500万元,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确认净资产50%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和衍生产品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1、单笔投资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超过1000万元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云南民族大学关于调整财务审批权限的若干规定

云南民族大学关于调整财务审批权限的若干规定 (试行) 为使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并提高财务审批效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及其他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国家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财务管理原则 学校财务管理的原则为“预算控制、项目管理、成本分析、提高效益” 二、经费预算 年初,由预决算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预算法》和省财政厅当年预算批复编制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经预决算委员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会议批准后下发执行。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学校不再对预算进行调整。突发事项所需经费由责任部门按照相关程序上报学校批准后,从校长机动金中列支。 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下发,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变更预算项目和预算控制金额。各部门(学院)在下达的经费支出预算限额内,依据有关规定合理制定本部门经费使用计划,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送财务处和教务处(本专科教学业务费)、研究生部(研究生教学业务费)备案。 财务处每月8日前向书记、校长书面汇报学校上月各类资金收支情况以及大额资金(5万元以上)支出项目明细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向书记、校长报送上季度资产负债表和经费大类支出明细表,并由校长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指示意见。年末按照财政厅的要求进行经费决算汇总报表的编制和效益分析,报预决算委员会批准后上报。 年终决算完成后,由预决算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向教代会报告当年学校财务收支以及预算执行情况。 三、经费审批

学校各项经费实行集中核算,统一管理,逐级报批,分级负责的审批制度。 学校经费按照经费来源渠道分为预算资金(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校区基本建设及大型修缮项目专项资金、部门(学院)自筹资金、代管及其他资金。 (一)预算资金的经费审批 1、计划范围内的预算资金支出。包括年初预算资金和专项资金。年初预算资金是指学校财务计划中下达给部门(学院)的经费。专项资金则是指上级部门在计划执行年度内下达的各类具有专门用途的经费。 预算资金在计划使用范围内: 1万元以内的支出由责任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 1—3万元的支出经责任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审定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10万元的支出由责任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提出初步处理建议,经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报校长审批; 10—30万元的各项支出由责任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提出初步处理建议,经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30—100万元的各项支出由责任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提出初步处理建议,经分管校领导审定,报党政联席会议批准; 100万元以上的各项支出由责任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提出初步处理建议,经分管校领导审定,报校党委会议批准。 经校长办公会议、校党政联席会议、校党委会议批准的经费项目,报销时实际支出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由校财务处长按照会议决定审核签字报销,不再报校长审批。若实际支出超过批准的预算范围则由财务处长提出经费处理意见后报校长审批。 2、调整计划项目的支出。经办部门(学院)提出经费申请,校财务处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分管校领导审定,报校长批准。10万元以上开支

1986、2001、2012三年“卫生部 公安部 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联合通告”

卫通[2012]7号 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关系、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有关规章制度。 四、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务部门、地址和相关联系方式。患者及家属应该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五、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六、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患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随意停尸,聚众滋事的;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四)侮辱、威胁、恐吓、执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唆使患者盗窃、抢夺公共财物的; (六)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卫生部 2012 年4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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