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银行信用证业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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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银行信用证业务介绍
一、进口开证
(一)服务对象
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工贸公司、企业、三资企业和在境内注册的独资企业
(二)服务功能和内容
1、对外开立信用证
2、对该信用证的修改
3、接收和审核国外寄来的信用证项下单据
4、对外做出付款、承兑或提出拒付
5、对进口客户进行资金结算
6、协助客户对外进行查询
(三)办理信用证进口业务的步骤
1、进口商应向开证行提交
(1)开证申请书(加盖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2)进口合同(如系代理进口,需附代理协议)。
(3)若进口合同规定由进口商负责货物保险,对于使用开证行授信或贷款开证者,开证前应要求开证申请人提交已投保的书面证明。
(4)国内销售合同(如需)。
(5)有效凭证(如需):指进口商品或进口单位涉及我国进口许可管理范围,如许可证/登记证明/机电产品登记表,进料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自用物资/原辅材批准证等。
(6)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
(7)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
(8)购买外汇申请书或付汇申请书。
(9)银行需要的其他文件。
2、进口开证业务流程
(1)客户申请。
(2)存入足额保证金,如申请授信开证,存入一定比例保证金。
(3)国外来单。
(4)银行审单。
(5)通知企业。
(6)企业付款或承兑赎单。
(7)银行对外付汇或承兑。
(四)进口信用证项下融资
(1)进口押汇、提货担保等。办理相关信用证项下融资,可解决客户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
(2)相关咨询业务。
(五)客户办理进口信用证业务有关规定
1、信用证的修改
申请人可以对已开立的信用证内容进行修改,但不可撤销信用证,需经开证行、保付行(如有)以及受益人同意,修改才能成立。若修改内容超出原有效凭证规定的范围,须提交符合修改条件的有效凭证。
2、对外付款(承兑)日期
银行对外付款或承兑的工作时间为自收到单据次日起算的7个工作日之内,若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的,则于到期日付款。
3、拒绝承兑
凡收到信用证项下来单,经寄单行标明不符点或经开证行审核单据发现不符点,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拒付或未作表示的,均视为申请人拒受单据,银行将于收到单据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寄单行发出拒绝承兑的通知。
4、信用证的注销
信用证无论是否发生过支付,逾有效期3个月后银行将予以注销。
5、信用证的撤销
在信用证未逾有效期的情况下,经有关各方同意,且通知行已确认收回正本信用证时,该信用证可以撤销。
二、出口来证
(一)服务对象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工贸公司、企业,三资企业和境内注册的独资企业。
(二)服务内容
1、审核出口来证和修改的真实性,并通知国内出口商。
2、转让及异地转证。
3、打包放款。
4、审核出口商交来的货运单据,无误后寄单。
5、议付、押汇、贴现。
6、代付运费、保费、佣金及有条件的解付业务。
7、负责查询、催付、追短付款、追收利息、补寄单据等。
(三)信用证出口业务服务程序
1、信用证通知
银行收到国外来证核实其真实性后通知信用证受益人(国内出口商)。
2、审单
受益人向指定银行或议付行提交全套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及供其审核的正本信用证,客户应填写审单记录表,以便银行联系修改单据和款项入账,并注明特殊要求。如单证不一致,客户有把握收汇,也可授权银行直接出单。但如客户申请押汇,则必须单证相符才叙做。
3、索汇
议付行按照信用证指定的索汇路线和方式(电索或函索)经联行或代理行向偿付行索偿,或根据信用证要求,寄单到开证行付款。
4、结汇
收到款项后,转入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账户,客户可凭银行议付编号(记载于审单记录上)查询有关收汇情况,但属下列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办理:(1)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收汇,入其外汇结算账户,超出该账户最高限额的部分,应按规定予以结汇或按外管局规定办理。
(2)代理出口项下的收汇,及受益人在异地的出口收汇,按外管局规定办理原币划转或结汇后划转。银行对外收汇后,将按客户指示及时办理入账或转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