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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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有限公司ICTICOP018-A Page 1 of 2

劳动用工管理程序

1、目的

不使用童工、强迫劳工,不歧视,杜绝强迫劳动,不扣押居民身份证或其他个人证件,不收取各类押金,保护员工合法利益,营造企业社会责任感形象。

2、适用范围

适用于xxxxxx有限公司各部门招工与用工管理。

3、工作职责

3.1 人事部

3.1.1 进行员工招聘时,不招收童工与强迫劳工。

3.1.2 负责监督各用工部门不得进行强迫性劳动,不采取体罚、搜身、暴力威胁或其它形式的身体虐待、性虐待、心理虐待或口头虐待。

3.2 各部门管理人员

维护员工尊严与人格,不采用对员工进行体罚、暴力威胁或其它形式的虐待行为及进行强迫性劳动行为。

4、定义

4.1 强迫劳动

指在任何受惩处威胁下被榨取的非志愿性工作、服务或为偿还债务要求的工作或服务。

4.2 劳动合同

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劳资双方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4.3 童工

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的未成年人。

5、工作程序

5.1 劳动合同签订

5.1.1 新进人员入职30天内,由人事部派员携带相关个人资料于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合同书,办理劳动合同手续。

5.1.2 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当地劳动部门、人事部、本人各一份)。合同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详见《员工手册》中之“劳动合同”条款。

5.1.3 劳动合同解除条件:详见《东莞市职工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条款。

5.2 不采用强迫性劳动

5.2.1 个人与公司产生债务关系时,公司不得采用抵债劳动方式强迫员工工作。

5.2.2 必须尊重员工自愿,不得因生产原因强迫员工加班加点或其它非志愿性加班加点。

5.2.3 公司不使用囚工、契约工、抵债工、奴役工此类非自愿性劳工,也不采购、外包给监狱、劳动改造或者劳动教养场所生产任何产品或零部件。

5.2.4 公司管理层向供应商传达有关禁止使用上述非自愿劳工的要求,并要求其对履行该项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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