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钟秀勇民法知识点之买卖合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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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文章
2015年司法考试钟秀勇民法知识点之买卖合同(1)
第一节买卖合同
一、所有权转移问题
现实交付
原则:交付简易交付
指示交付
动产占有改定
约定所有权转移:(所有权转移先于交付)
买卖合同中的例外
所有权转移问题所有权保留:支付全部价金所有权转移
(所有权转移后于交付)
不动产登记
二、风险负担问题
何谓风险:由于非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
有约定交付地点,依约定地点交付
原则:交付主义无约定交付地点,依运输方式推定
动产所有权保留:交付主义
买卖合同中的特殊情况试用买卖:所有权主义
风险负担问题在途买卖:合同生效,风险转归买受人
一方违约在先:违约人承担(如合同法143、146、148条) 不动产交付主义(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1条)
注意:1:单证的交付与风险转移的区别(《合同法》第147条)
2:风险承担不影响违约责任的追究(《合同法》第149条)
3:质检期与质量保证期的特别规定(《合同法》第158条)
【参考法条】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
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三、孳息归属问题:交付主义(特别提醒,仅限于买卖合同)
注意理解:《物权法》第116条与《合同法》第163条的适用关系,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物权法》第116条:
①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另有约定除外。
②法定孳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照交易习惯。
四、代办托运问题:货物的所有权、风险与孳息均从交付完成即“货交承运人”;而违约责任仍然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
【例题】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汽
车运输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机刘某驾驶。运输途中,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乙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乙公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习题演练)
A.甲公司 B.丙
C. 刘某
D. 汽车运输公司
【例题】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遂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载明乙为收货人。
运输途中,因丙的驾驶员丁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无法向乙公司按约交货。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习题演练)
A.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B.乙应当向丙要求赔偿损失
C. 乙尚未取得货物所有权
D.丁应对甲承担责任
四、特种买卖合同
(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例题】曾某购买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轿车一辆,总价款20万元,约定分10次付清,每次两万元,每月的第一天支付。曾某按期支付六次共计12万元后,因该款汽车大幅降价,曾某遂停止付款。
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09年卷三第59,多选)
A 汽车销售公司有权要求曾某一次性付清余下的八万元价款
B 汽车销售公司有权通知曾某解除合同
C 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并且收取曾某汽车使用费
D 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但不退还曾某已经支付的12万元价款
(二)样品买卖合同:对于样品的隐蔽瑕疵,标的物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合同法169条)
考点:瑕疵担保:
(三)试用买卖合同
1、同意的性质:买受人的同意购买是试用买卖的生效要件;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有完全的决定权
2、同意的形式:
(1)明示;
(2)默示:试用期满,买受人未作表示,推定为同意;
3、试用期的确定:
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例题】甲乙签订一份试用买卖合同,便没有约定试用期。之后,双方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没有达成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习题演练)
A、试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应适用法律规定的6个月试用期;
B、试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如果不能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加以确定,应由出卖人确定;
C、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D、试用期间,买受人没有对质量提出异议的,则应当购买标的物;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
1:销售广告的性质:第3条
(1)原则上为要约邀请;
(2)若对房屋和相关设施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
(3)在(2)情况下,说明与允诺即使未载入合同,也构成合同一部分,违反即违约。2:预售合同登记的效力,第6条
合同不登记并非无效;登记只是行政管理的手段。
3:被拆迁人的优先权,第7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以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人又将该补偿安置房另行出卖给第三人的,被拆迁人有优先取得权。
4:惩罚性赔偿金,(商品房第8、9条,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1)合同订立后,擅自抵押给第三人;
(2)合同订立后,擅自转卖第三人;
(3)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4)故意隐瞒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故意隐瞒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例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销售中被查出大量欺诈消费者的事实。下列哪些情形中,买受人可以请求该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该公司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2009年卷三第58题,多选)
A 该公司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
B 该公司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C 该公司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
D 该公司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