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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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负担

简称“税负”。它是纳税人因履行纳税义务而承受的一种经济负担。用相对数表示,是税额占税基数量的比重,即税收负担率。用绝对数表示,是税收负担额。从不同的考虑角度和层次看,税收负担分为社会总税负和纳税人个别税负;名义税负和实际税负;直接税负和间接税负等。税收负担具体体现国家的税收政策,是税收的核心和灵魂,它直接关系着社会利益的分配格局,是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的着力点。

影响税收负担的因素主要有三类:

一是经济因素。包括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如生产规模、增长速度、经济效益与人均国民收入等;国家与企业的分配体制;国家的财政政策和收支状况等。

二是税制因素。包括税率的高低、计税依据的确定、减税与免税、加成与加倍征收等规定。

三是其他因素。包括征收管理水平、纳税人的守法程度等。税收负担最终取决于国家需要的财政资金数量与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承受

能力。

在中国,确定税收负担的原则有三:

一是取之有度原则。虽然国家对财政资金的需要是无限度的,但国民经济的现有水平决定了税收的承受能力。因此,在确定税负总水平时,要兼顾国家需要和国民经济的承受能力,使二者相适应。以促进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的协调发展,培植更加丰茂税源,保证税收收入的持续增长。

二是公平税负原则。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对纳税人的税收收入进行适当调节,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及其税后收入趋于平衡。以鼓励它们在公平合理的税收条件下平等竞争,促进经济发展。平等纳税是公平税负的前提。即凡是有纳税能力,都要普遍纳税,以为税收负担的公平打下基础。公平税负分为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两方面。经济公平是根据国家政策需要,对相同征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实行同一税负,达到平等税负,以调节因资源、价格等条件不同而造成的差别收入;对国家鼓励或限制的征税对象,实行不同税率,以达到鼓励或限制的政策目的。社会公平是指对收入悬殊的纳税人,通过税收调节,以缩小他们之间的差距,达到社会稳定的目的。但是,在实行

社会公平时,必须坚持税收的激励效应和效率优先原则。

三是量能负担原则。社会总税负要依据国民经济的负担能力。纳税人个别税负也要依据各不同部门、行业纳税人的个别负担能力来确定。否则,总体税负合理,而个别税负结构及分布失平,导致纳税人之间的利益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相差悬殊,最终会破坏经济的协调性而使总税负难以顺利实现。考核税收负担的经济指标有两类,一类是反映国家税收总负担的指标;另一类是反映企业税收负担水平的指标。反映国家税收总负担的指标:

⑴税收占国民收入的比率=税收总额÷同期国民收入×100%

⑵税收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率=税收总额÷同期国民生产总值×100%

⑶税收占个人收入总额的比率=税收总额÷同期个人收入总额×100%

反映企业税收负担水平的指标:

⑴企业税负总负担率=纳税总额÷同期销售收入×100%

⑵企业流转税负担率=各流转税合计÷同期销售收入×100%

⑶企业所得税负担率=实纳所得税额÷同期利润总额×100%

⑷企业净产值税收负担率=纳税总额÷净产值(或增加值)×100%

应当注意的是,税收负担与税收负担能力是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概念。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税收负担是指国家加在纳税人身上的一种纳税责任;而税收负担能力,则是纳税人所具有的承受国家税收负担的潜在力量。两者之间的联系表现在:离开了国家所加在纳税人身上的税收负担,也就谈不上纳税人承受这种负担的税收负担能力问题;反过来,离开了税收负担能力,税收负担也就成为没有实际意义的和不可衡量其轻重的东西了。如:一个纳税人如果没有任何税收负担能力,国家要加在这个纳税人身上的税收负担就会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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