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师大民商法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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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眭鸿明黄和新张学军陈淑华民商法
教授:眭鸿明
1964年生于江苏淮阴,教授,博士生导师,1985年7月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 2004年6月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
主要研究方向:民法学、物权法学和民法现代化理论;研究特色:运用法理学、法史学及法制现代化理论工具研究民法问题(“法理学与民法学交叉研究法”)。近年来,利用这一方法,主要就权利与民法规则的建构、民法现代化的价值取向、民商事习惯与民法的制度构造等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提出了若干新观念。出版学术专著多部,在权威期刊、核心期刊及其他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三十余篇。代表性著作有:《权利确认与民法机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2005年第2次印刷);《清末民初民商事习惯调查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法治实现论》,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代表性论文有:《全球化与法律发展的价值选择》、《中国民法现代化之发端及价值选择误区》、《民法典创制与应有权利认知》、《民事立法中的权利安排》、《传统法律文化总体精神评析》、《传统习惯调整模式与民法制度构造》、《遵从习惯是一种理性思维方式》、《民国初年遵从民商事习惯之风格考证》、《恶意失权:物权行为理论之瑕疵补正》、《非法人组织的困境及其法律地位》、《法人所有权与公司人格完善》,等等。有多篇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复印资料》等期刊转载。近年来,参与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当代法制与传统法律文化》、教育部“新世纪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类专业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一般院校法学专业建设及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问题研究与实践》的研究;目前主持的项目是: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业主权研究》;省社科基金项目《全球化与民法现代化》。1996年被江苏省政府授予“十年法制宣传教育荣誉证章”一枚;2000年主持的《民法学》课程荣获南京师范大学一类优秀课程奖;主编(第二)的《中国民法学》获南京师范大学2004年校级优秀教材二等奖;2005年被评为南京师范大学中青年学术带头人;2001年专著《法治实现论》获第七届江苏省人民政府哲学社会科学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
教授:黄和新
男,1963年12月出生,江苏省海门市人,中共党员。1985年6月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政治教育系,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7月留校任教。2003年5月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师从著名法学家公丕祥教授),获法学博士学位。1994年破格晋升为法学副教授,1996年5月获硕士生导师资格,2000年6月获教授任职资格。现任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学委员会副主
任、学术委员会委员、民商法学教研室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
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经济法学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担任泰州、淮安、宿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还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等单位聘为专家咨询委员;被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聘为江苏省中高级干部学法讲师团讲师。
黄和新教授长期从事民商法学(合同法学)、经济法学的教学研究工作。先后承担(主持或作为骨干参加)了五项课题的研究工作,这些课题包括《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济法制现代化与江苏经济发展》(江苏省教育厅项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公司法制现代化研究》(江苏省“八五”社科规划项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制现代化研究》(江苏省“九五”社科规划重点工程项目);《WTO规则与中国民商法制、经济法制协调发展研究》(横向项目)。其主要科研成果有: a\个人专著包括《中国合同法论》、《所有权的理论逻辑》等四部;b\主编著作包括《中国民法学》、《中国经济法新论》、《当代中国市场经济法制研究》、《市场经济法通论》、《新合同法详解与应用》、法学类丛书两套,即《排解经济纠纷丛书》(12卷)和《独角兽丛书》(11卷);c\ 合作著作包括《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上)》、《你所关心的金融投资法律问题》、《关贸总协定与中国》、《法律教程》、《大学法学》、《中国教育的法律基石》等十余部; d\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科研成果多次获奖,其中《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上)》获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1995年);《中国合同法论》获江苏省人民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2001年);《论现代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代位权人优先受偿权的法律经济学分析》分获全国十三省、市、区经济法学术研讨会2001年和2002年年会优秀论文一等奖。1997年被江苏省法学会评为法学研究先进个人。黄和新教授一向重视教学工作,多年来在本专科层次开设过《法学概论》、《法学概论与经济法》、《经济法学》、《合同法学》、《国际经济法学》等课程;在硕士研究生层次(包括研究生课程班)开设过《民法学专题研究》、《经济法学专题研究》、《合同法学专题研究》、《市场经济法制原理》、《国际经济法学专题研究》、《民事诉讼法专题研究》、《民事执行制度研究》等课程;在博士研究生层次开设《民商法学前沿》等课程。先后在法学理论专业(市场经济法制研究方向)、诉讼法学专业(经济司法方向)、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经济行政法方向)指导七届硕士研究生。现为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专任导师。黄和新教授的教学业绩突出、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极富感染力,深受各层次受众(包括本科生、研究生和为法院、检察院、政府有关部门作专题讲座的受众)的欢迎。先后获南京师范大学青年教师教学评优“一等奖”、青年教师“教学十佳”、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等奖励及称号。黄和新教授有十多年的律师执业经历,主持江苏正达律师事务所工作多年,现于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注册执业,长于办理民商事法律事务和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法律业务;兼任南京市律师协会金融与保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1997、1999年被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律师先进个人。其执业格言是:“凭职业良知办事的人
就是一个大写的人”。
教授:张学军
男,1967年10月出生,汉族,河北省迁西县人,教授。学历背景:1985年9月到1989年6月在吉林大学法学院读本科; 1989年9月到1992年6月在吉林大学法学院读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1999年9月到2002年6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读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婚姻家庭继承研究成果: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民商法论丛》、《香港商报》等报刊上发表论文近20篇。参与编写《新婚姻法释义》等论著五部。
副教授:陈淑华
(1965. 11—),女,江苏海安人,法学硕士,副教授。 1987年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政教系,获法学士学位;1988年至1990年,在南京大学法学院攻读法学士第二学士学位;1999年至2001年,在南京师范大学攻读“两课”硕士;1998年7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参加“中美法学研讨班”;2001年10月参加“中国政监知识产权高级研讨班”。
主要研究方向有:民商法学、大学生违法犯罪问题研究、大学生法律意识问题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商法研究。独立承担并完成南京师范大学青年教师科研基金资助课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商法研究》,其核心论文《论我国商法的调整对象》,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同时,也被《法学研究》和《法学家》引用本文之观点。该文于1998年12月荣获江苏省普通高校第二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二等奖。从教十几年来,先后获得个人的或集体的教学、科研方面的奖项,主要个人奖有“青年教师工作学习双优奖”、“学人奖”、“成人高等教育优秀教学成果奖”;同时,集体获得省级或校级的重点课程建设成果一类优秀课程。多年来,一直致力于教学改革的探索,摸索出一套深受学生喜爱及同行肯定的教学方法和手段。2000年4月11日,南京师范大学校报以此作为学校“基础教学质量年”教学改革的成功范例,加以详细报道,在校内外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