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纠纷案例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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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纠纷案例大全

案例一: 婚后父母赠与财产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 王晴与小张结婚。 , 王晴夫妇因购置房屋缺少资金, 接受了王晴父母的资助款10万元。后因小张有了外遇, 王晴决定与她离婚。但她们就房屋的分割产生了分歧。小张认为应将房屋折价后, 由两人平分; 王晴认为其父母资助的10万元房款必须扣除后, 再平分。

律师解读: 从王晴的情况看, 其父母为她俩购置房屋出资是在她

俩结婚后, 且当时没有明确表示这10万元购房款是赠与给王晴的。因此, 这10万元应视为王晴和小张的共同财产。可见, 王晴的观点没有依据。当然, 有一个前提是例外, 如果王晴能收集到李某有外遇的证据, 证明她对婚姻的破裂有过错, 那么, 王晴作为

无过错的女方,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是能够享受优待的。

法律条款: 根据《婚姻法》第17、 18条的规定, 夫妻关系存继期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 只要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

所有, 便应归夫妻共同所有, 而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平等

的处理权。同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第22条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 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 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

赠与, 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 父母为双

方购置房屋出资的, 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本刊提醒: 在婚姻生活中, 很多财产上的问题, 比如赠与等在夫妻感情面前都显得有些微不足道, 很多夫妻怕谈这些问题”伤了和气”, 孰不知, 一旦婚姻破裂, 这些曾经无视的”小问题”才真正”伤了和气”。理智一些的夫妻, 在财产问题上, 还是提前达成”纸面”说明, 才能真正做到”分手以后也是朋友”的融洽关系。

案例二: 妻子该不该分得一半房产

案情简介: 前年孙先生买了一套45万元的商品房, 其中贷款25万元, 产权登记的是孙先生一个人的名字。去年3月她结婚了, 婚后并没有和妻子进行任何的书面财产约定, 收入依然是各管各的, 而房贷一直都是用孙先生的工资在还。但最近两人闹起了离婚, 妻子说房子是共同财产, 婚后涨价部分应当属于双方投资所得, 她应享有一半份额, 而孙先生则认为房子应该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妻子根本没有权利分。

律师解读: 根据上海市高院有关精神,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 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 该房屋依然视为个人财产, 同样的按揭贷款也为其个人债务。因此, 该房屋应当属于孙先生的个人财产, 其银行还贷应当属于个人债务, 而房价的

上涨基于这一基础也应当属于孙先生个人所有。可是如果孙先生无法证明双方之间的财产有所约定的话, 那么配偶就被视为参与了贷款的清偿, 尽管不改变个人财产的性质, 孙先生却应该归还妻子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数额中的一半。

适用条款: 根据《婚姻法》, 婚后夫妻双方的收入包括工资(除双方有约定外), 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孙先生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进行过财产约定的, 那么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

案例三: 婚前父母赠与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张明是苏州一家外资企业的老总。她和妻子刘娟过去是大学同学。毕业时, 刘娟看到上海的房价不断上涨, 就主张提前购房, 于是, 在还没有结婚的前提下, 张明家里拿出100000元赞助了全部首付款。由于当时感情融洽, 张明同时把刘娟的名字也登记在了房产证上。三年来, 房价已经翻了一倍。今年, 由于张明常年在外, 刘娟有了外遇, 张明愤怒之下提出离婚, 但刘娟提出应该分得一半房产, 张明则认为应该扣除当年自己支付的首付款, 但由于当时刘娟前去付款, 付款凭证上是刘娟的名字, 房产证上也是两个人的名字, 因此没有任何证据。

律师解读: 刚接到案例的时候我们有些一筹莫展, 因为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两个人的名字, 而付款凭证上是刘娟一个人的名字。如果谁主张谁举证我的当事人没有任何证据。但后来事情有了转机, 由

于看不惯女儿的行为, 刘娟父母主动写了一份证明, 证明当时房

屋的首付款是张明所付。于是法官提出, 由刘娟举证当时这笔钱是共同出资, 并指明其100000元的出处。刘娟无法举证, 案例最终

得到了调解。

根据上海市高院的相关精神, 如果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两个人的名字, 即使该房产是婚前所买, 也可认为为夫妻共同财产, 分割时

候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第22条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 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 该出资应当认

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因此应该将当前的房价扣除掉张明的100000元以后再进行分割。如果房产还有按揭贷款, 则由受房

人按照当前评估的房产价值, 将赠与款、按揭款扣除之后, 支付

给另一方一半款项。

本刊提醒: 这种案例在当前非常普遍, 要避免这种矛盾, 有两条

途径可供市民选择。一是在结婚后, 把夫妻双方的名字均写到房产证上, 这样房屋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万一离婚, 双方能够平分房屋, 包括平分房屋的增值收益。房产证上增加名字, 双方到交易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即可。另一条途径是结婚前, 双方对房屋做个婚前个人财产公证, 明确房屋归某一方所有, 因房屋发生的债务、收益与另一方无关。

案例四: 婚前婚后购买公房产权有截然区别

案情简介: 李坚与王明1994年结婚, 婚后两人生活在丈夫李坚家中。由于种种原因, 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产生隔阂, 夫妻关系紧张, 最后发展到妻子王明带着儿子在外借房居住。由于担心房子的问题, 两人的关系一直处于这样的僵持状态。 , 实在无法忍受的王明向

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同时提出孩子归自己抚养, 并要求分得一半

房款。李坚也同意离婚, 孩子可归李明直接抚养, 但她要求继续居住在原来的住房, 因为房子是婚前自己购买的产权房, 与王明无关。

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例时了解到, 当事人李坚和王明的房产属于共

同承租公房, 但在结婚前, 李坚已经经过购买使用权的方式, 取

得了公房的承租权, 婚后又经过售后公房的形式变成了产权房。

律师解读: 当前大多离婚案例都与售后公房相关。一般状况下, 由于公房是在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 因此应当属于夫妻共同

财产, 离婚时分割也依据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但在实际处理中, 由于上海的实际情况是, 公房使用权能够经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

上市交易, 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 在这种情况下, 一概不考虑原

一方承租时候的使用权价值也显得不公平。根据上海市高院的相关精神, 可区分情形处理:

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 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 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

使用权的交换价值, 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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