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在一般企业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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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在一般企业的运用
作者:李家忠
来源:《财会学习》2019年第34期
摘要: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简称“新准则”)变更了金融工具减值模型,由“秋后算账”改为“未雨绸缪”,以解决减值失确认滞后的弊端,但因相应减值模型实际操作难度大,难免盈余操纵,本文拟对此予以归纳,希望对企业的实务操作有所帮助。
关键词: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会计计量模式的错配;信用风险;一般模型;简化处理
次贷危机爆发时,各界把新准则的“公允价值计量”列为危机爆发的元凶。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简称理事会)讨论后认为: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而其减值却是以“已发生损失法”的历史成本法,实际是会计计量模式的错配,导致了危机前后对金融资产计价的巨幅波动,进而影响各类机构风险偏好,才是危机爆发的根源。因此,为提高信息的时效性,及时确认损失准备,理事会将金融资产的减值方法变为预期损失法,以此来改善财务报告质量。
一、模型的适用范围
预期信用损失法模型的范围:(1)用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务工具投资;(2)用公允价值计量但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3)不用公允价值计量但其变动计入损益的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4)新租赁准则规范的租赁应收款以及购入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工具;(5)新收入准则规范的贸易性应收款项或合同资产。
上述项目的业务模式中都包含共同特征:收取合同现金流量,而在评估合同未来现金流量收取的可能性时,信用风险变动的影响比其他因素更相关、也更直接,因此采取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计提损失准备。
二、预期信用损失的一般模型
新模型采用的是以“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变化”和“可观察损失客观证据”为基础的“三阶段”减值模型(以下简称“一般模型”),三个阶段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阶段一、适用范围为信用风险与自初始确认时相差不大或信用风险较低的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价格已包含相应的信用风险,故在以后报告日评估信用风险时,采用的是相对比较法,而非信用风险的绝对值。对“阶段一”所属资产,只计算报告日后12个月内或持有期孰短的损失。
阶段二、适用范围为金融工具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已重大变化,但尚未发现减值的客观证据。对此类资产,企业应确认整个持有期信用损失。
阶段三、适用范围为金融工具在报告日已存在减值的客观证据的。对此类资产,确认整个持有期信用损失。原准则的“已发生损失模型”必须有客观证据的存在,与“阶段三”确认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一致。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相比已发生损失模型最重要的变化是损失确认条件的变化,使估值模型更有前瞻性,在“阶段一”和“阶段二”就要确认减值损失。
三、一般模型的三阶段如何划分
三阶段的划分是基于信用风险的变化,但因其不可直接观测,或没有相关的直接证据,其计量往往基于企业的选取的间接证据或迹象的发生进行辨认,因此信用风险是重大变化的标准一般由企业作为会计政策进行制定。
“阶段一”和“阶段二”的划分可选取的政策有:第一,准则有所规定:如准则中存在逾期超过30天即表明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的假设,除非企业存在其他更合理证据证明划分信用风险未重大变化更合理。其次,企业可以采用列举的方式予以规定,如:1)对手方信用评级已经或者即将下调;2)宏观经济环境的重大不利变化;对手方所处行业环境或政策、地域环境的重大不利变化;3)对手方合并报表口径主要经营或财务指标发生重大不利变化;4)对手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4)对手方未按规定或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募集说明书相关承诺,对手方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5)对手方、增信机构或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导致对手方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6)该金融资产已被评级为“非投资级”等等。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相应具体会计政策,划分“阶段一”和“阶段二”。
“阶段二”和“阶段三”的划分可选取的证据或迹象有:对手方发生重大财务困境,对手方发生重大违约(如无法按期偿付本息、无法履行回售义务),对手方丧失清偿能力、对手方已被宣告破产或重组等,企业根据可观察的数据预计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并计提减值准备。企业应预计整个持有期内现金流入,并根据实际利率计算现值,根据现值与账面价值差异调整预期信用损失。
四、如何运用模型计量各类金融资产损失准备
(一)—般模型的适用范围
用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务工具投资、用公允价值计量但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不用公允价值计量但其变动计入损益的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三类金融资产适用一般模型,即企业需要考虑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变化,采用上述三阶段模型具体分段。
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本文参照是商业银行贷款拨备计提方法,预期信用损失(ECL)的计算是以发生违约风险的概率为权重,金融工具相应的信用损失(历史损失信息也是确认预期信用损失的重要基础和锚点。)为基数的汇总加权平均值;计算方法如下:
ECL=PD1×C1+PD2×C2+PD3* C3……
其中:PD为发生违约风险的概率;
C为相应的折现后信用损失(全部短缺现金流以实际利率折现后的金额)。
上述公式适用于“阶段一”和“阶段二”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对于“阶段三”已有实际证据证明发生实际损失,其他方法确认预期信用损失更合适。
(二)简化处理适用范围
对于没有重大融资成分合同资产、贸易性应收账款,租赁准则规范的贸易性租赁应收款,持有企业一般缺乏完善成熟的风险管理系统,因此准则允许采用简化模型(即计算整个持有期预期信用损失)计量其损失准备,不要求在報告日评估信用风险的变化。下面以应收账款为例,说明简化处理的运用。
在新准则框架下,应收账款减值模型众多,本文仅介绍“以账龄分析表为基础的减值准备矩阵模型”的方法,该模型要求企业将某一地区的、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客户划分为一个单独的组合,并按照整个存续期内估计信用损失的金额计提其坏账准备。具体操作步骤为:
第一步:企业计算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账款在次年度历史回收率;第二步:根据历史数据计算平均迁徙率(各账龄应收账款没有收回而迁徙至下一个账龄的比例);第三步:根据第二步计算的迁徙率来计算历史损失率;第四步:企业应考虑前瞻性信息并剔除关键驱动因素中的例外因素,调整第三步中所计算的历史信用损失率,以反映未来预测的损失情况;第五步,根据第四步得出的每个账龄预计损失率与划分到该账龄的应收账款余额乘积加总得出预期信用损失。
(三)企业具有选择运用一般模型和简化处理的情况
对收入准则或租赁准则规范的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资产,企业可以在一般模型或简化处理中选择一种计算预期信用损失。但为了避免企业盈余管理,要求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但允许企业根据某一类资产单据选择某一会计政策。
(四)一般模型的例外--购入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预期信用损失